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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隋唐五代考試研究(隋唐五代教育與考試研究叢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
    【市場價】
    1412-2048
    【優惠價】
    883-1280
    【作者】 孫培青 
    【所屬類別】 圖書  社會科學  教育 
    【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 
    【ISBN】978757201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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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32開
    紙張:純質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72012891
    作者:孫培青

    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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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特色

    編輯推薦

    我國著名教育史學家、隋唐五代教育研究大家孫培青教授的代表作之一


    對隋唐五代380年間各類考試的制度、科目、內容、方法及其演變、功用等做了深入透徹的研究,史料充分,論述詳盡,文字簡練,見地深刻。


    一部了解中國古代考試的佳作

     
    內容簡介

    《隋唐五代考試研究》是一部斷代教育專題史,提供了一幅較為完整的隋唐五代考試歷史景像。研究視域開闊,兼顧學校考試與科舉考試、科舉考試與官員銓選、考試的主要科目與次要科目、隋唐考試與五代考試、考試與考試管理。

    作者簡介

    孫培青(1933—2022),我國著名教育史學家和教育家。1958年起在華東師大教育繫任教,為教授、博士生導師。1984—1987年任華東師大教育繫主任。1996—2004年任中國教育學會教育史分會理事長。一生從事中國教育思想史和教育制度史研究與教學,尤擅隋唐五代教育和考試研究,著、編有《中國教育史》《中國教育思想史》(三卷)、《中國教育管理史》《中國考試通史》(先秦至隋唐五代卷)、《中國教育史研究·隋唐卷》《隋唐五代教育論著選》《中國考試史文獻集成》(第二卷隋唐五代)、《中華大典·教育典》(十三卷)等。獲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國家出版獎、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屆全國高校優秀教材一等獎等。

    目錄

    在線試讀
    你知道在唐代的地方學校上學一般要參加哪些考試嗎?

    唐初選用儒學為治國的指導思想,以崇儒興學為文教方針,對學校教育加以重視,不僅重視恢復和發展中央官學,也重視地方官學的發展。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就下令“州縣及鄉裡,並令置學”。設置地方官學顯著的特點就是與地方行政管理繫統相結合,由地方各層的行政機構兼管學校教育。唐代采用府州縣制為地方行政制度,縣為行政區的基本單位。管理學校教育是府州縣行政管理職能的一個方面。府州縣任用學官,於所在地設置學校機構,招收生員,開展培養人纔的教育活動。……地方政府對地方學校實行領導,其重要管理手段是抓住主要環節,定期進行考試。對培養過程抓兩頭,前者抓入學考試,後者抓畢業考試。入學考試的性質是水平測試,對具有一定文化基礎,符合要求的,纔錄取入學,錄取注意控制數量。畢業考試也是水平測試,對於習讀經書已能明通,考試成績優良的,纔準予畢業。這種考試的目的在於保證畢業生的質量。
    入學考試
    地方政府委派學官,提供經費,規定了學生員額,在府、州、縣所在地設立府學、州學、縣學,招收學生是使教育活動開展起來的條件。
    唐政府規定:“州縣學生,州縣長官補,長史主焉。”這就明確了招生的權限,縣學招生由縣官主持,州學招生由州官主持。縣學的博士、助教隻是在縣官的領導下參加入學考試的實際工作,州學的博士、助教隻是在州官的領導下參加入學考試的實際工作。長史是僅次於州刺史的州官之一,分工兼管學校。
    州縣學招考的學生都是來自本州或本縣民間私學的學生,他們爭取成為地方官學的學生,因為在學有官費保障學習生活,身份地位也會發生變化,還可以免除徭役。年間,進一步放寬入州縣學的限制,每年須收補學生,明確“州縣學生取郭下縣人替”,還強調“許百姓任立私學,其欲寄州縣受業者,亦聽”。
    州縣學原以民間私學為基礎,放寬限制,使私學與州縣學聯繫進一步密切,學生既有經過考試入學的,也有申請寄學受業的。
    由於武則天當政時期,學校教育的一些必要制度受破壞,到了唐中宗神龍二年(706年),為整頓學校教育秩序,頒布敕令,規定學生“初入學,皆行束脩之禮,……州縣學生,當州試,並選藝業優長者為試官,仍長官監試”。長官監試這一規定很明確,沒有疑問。藝業優長者為試官,在本州範圍內選擇,博士、助教以及現職的部分幕僚都是可以選擇的對像。唐玄二十一年(733年)頒敕令規定:“州縣學生,長官補。”這是對州縣學入學考試屬地方政府管轄的進一步確認,強調必須按敕令規定的制度執行。
    分段考試

    你知道在唐代的地方學校上學一般要參加哪些考試嗎?


     


    唐初選用儒學為治國的指導思想,以崇儒興學為文教方針,對學校教育加以重視,不僅重視恢復和發展中央官學,也重視地方官學的發展。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就下令“州縣及鄉裡,並令置學”。設置地方官學顯著的特點就是與地方行政管理繫統相結合,由地方各層的行政機構兼管學校教育。唐代采用府州縣制為地方行政制度,縣為行政區的基本單位。管理學校教育是府州縣行政管理職能的一個方面。府州縣任用學官,於所在地設置學校機構,招收生員,開展培養人纔的教育活動。……地方政府對地方學校實行領導,其重要管理手段是抓住主要環節,定期進行考試。對培養過程抓兩頭,前者抓入學考試,後者抓畢業考試。入學考試的性質是水平測試,對具有一定文化基礎,符合要求的,纔錄取入學,錄取注意控制數量。畢業考試也是水平測試,對於習讀經書已能明通,考試成績優良的,纔準予畢業。這種考試的目的在於保證畢業生的質量。


    入學考試


    地方政府委派學官,提供經費,規定了學生員額,在府、州、縣所在地設立府學、州學、縣學,招收學生是使教育活動開展起來的條件。


    唐政府規定:“州縣學生,州縣長官補,長史主焉。”這就明確了招生的權限,縣學招生由縣官主持,州學招生由州官主持。縣學的博士、助教隻是在縣官的領導下參加入學考試的實際工作,州學的博士、助教隻是在州官的領導下參加入學考試的實際工作。長史是僅次於州刺史的州官之一,分工兼管學校。


    州縣學招考的學生都是來自本州或本縣民間私學的學生,他們爭取成為地方官學的學生,因為在學有官費保障學習生活,身份地位也會發生變化,還可以免除徭役。年間,進一步放寬入州縣學的限制,每年須收補學生,明確“州縣學生取郭下縣人替”,還強調“許百姓任立私學,其欲寄州縣受業者,亦聽”。


    州縣學原以民間私學為基礎,放寬限制,使私學與州縣學聯繫進一步密切,學生既有經過考試入學的,也有申請寄學受業的。


    由於武則天當政時期,學校教育的一些必要制度受破壞,到了唐中宗神龍二年(706年),為整頓學校教育秩序,頒布敕令,規定學生“初入學,皆行束脩之禮,……州縣學生,當州試,並選藝業優長者為試官,仍長官監試”。長官監試這一規定很明確,沒有疑問。藝業優長者為試官,在本州範圍內選擇,博士、助教以及現職的部分幕僚都是可以選擇的對像。唐玄二十一年(733年)頒敕令規定:“州縣學生,長官補。”這是對州縣學入學考試屬地方政府管轄的進一步確認,強調必須按敕令規定的制度執行。


    分段考試


    唐代的府學、州學、縣學都歸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管理,但它們實際隻抓入學考試與畢業考試,教學過程的管理大都委托給各級學官,親自過問的極少。


    縣是基本行政管理單位,管轄範圍內隻有幾千戶居民,財賦也有限,支持教育事業的規模不可能大,所以縣學生員限制在十二至四十人。縣學的教學課程是經學,目的是為學生參加科舉考試作準備。


    州是比縣高一級的行政區,管轄範圍內有數萬戶居民,財賦收入可支持一些規模較大的教育事業,所以州學生員可達四十至六十人,這是經學類的州學。除此之外,州還設立醫學,以培養醫藥人纔;設立道學,以培養通曉道教經典的人纔。


    隨著各級各類地方學校的發展,所需博士、助教數量漸多,不可能全部由中央政府招聘和委派,因此采用分級委派的制度,“縣則州補,州則授於吏部”。縣學博士、助教由州委派,未列入九品官階。州學博士由中央政府吏部委派,位居八品、九品之間。不論有品無品,是由州還是吏部委派,都是受任命的學官,既負責為生員授課,也負責教學過程中的有關考試。


    學校的考試內容是由學官講授的課程內容決定的。州縣學都是經學,以儒學的五經為基本課程,經學博士以五經教授諸生,目的在於使學生掌握傳統文化。“諸州縣學生,專習正業之外,仍令兼習吉兇禮。公私禮有事處,令示儀式,餘皆不得輒使。”除了習五經為主課外,學生還習禮儀為輔修課。學生習禮儀不僅要讀禮書,還要在學官指導下演練。


    醫學是貞觀三年(629年)設立的,有醫藥博士,可向學生傳授醫藥的知識技術,還帶領學生參加社會實踐,以百藥救療平民。因政策調整,雖發生過幾次變動,醫藥博士也改稱醫學博士,但醫學還是維持了下來。州醫學的條件雖比不上太醫署的醫藥學校,但要培養地方能行醫的醫生,關於疾病診斷、藥物處方、救治療傷的基本知識技能,學生都要具有,考試的目的就在於檢查學生掌握和應用知識技能的程度。


    地方的道二十九年(741年)應詔令在各州設置的,實際上到天寶初年纔付諸運行。道學設一助教主持教務,生員人數根據各州情形安排。教學課程為道教經典《老子》《莊子》《文子》《列子》,要求學生能讀熟並能理解經義。考試即以此為內容。


    地方官學進行學業管理,在教學過程中分階段考試,定期進行的就是旬試和歲試。按唐代制度,地方官員每旬一日休沐,學官也放假,學生自然跟著放假。放假前一日,考試本旬內所教的內容,考試方式與國子學相似,有試讀與試講兩項。旬試十日舉行一次,周期較短,可視為平時考試。


    歲試一年舉行一次,周期較長,是年度的總考試,受到重視,由州長官出面監試。“其試者通計一年所受之業,口問大義十條,得八已上為上,得六已上為中,得五已上為下。”成績評定按答對的數量區分為三等。


    州縣學除規定的考試之外,長官到學校視察,有時也舉行考試,以檢查教學效果,察驗師生勤惰。如壽州刺史高智周,“每行部,必先召學官,見諸生,試其講誦,訪以經義及時政得失”。這不是制度規定的定期考試,但作為州刺史,統管州內各項事務,有權臨時視察學校,當場考試,以達到直接了解的目的。又如州司功參軍,是主管官員考課、貢舉、學校等事務的職官,有責任巡視所管理的州縣學,這成為其例行的公事。吏部尚書顏真卿為提高州博士的地位,令州博士與司功參軍協同巡視,檢查州所轄的縣學,“請改諸州博士為文學,品秩在參軍之上,其中下州學一事已上,並同上州,每令與司功參軍同試貢舉,並四季同巡縣點檢學生,課其事業。博士之為文學,自此始也”。這種巡視檢查有一定的季節性,檢查的形式包括對學生的考試,司功參軍擔任監試,州博士是實際主試者,根據考試的結果作出評定,責成縣學改進學務。


    畢業考試


    地方行政長官督辦州縣學,主要出於政治目的,以學校興教化,使民眾知君臣父子之道,育人纔,歲貢俊秀於禮部。如張鎰,大歷五年(770年)任濠州刺史,“為政清靜,州事大理。乃招經術之士,講訓生徒,比去郡,升明經者四十餘人”。常袞,建中初,任福建觀察使。“始,閩人未知學,袞至,為設鄉校,使作為文章,親加講導,與為客主鈞禮,觀遊燕饗與焉,由是俗一變,歲貢士與內州等。”羅珦,為廬州刺史七年,政治淳化,“又命鄉塾黨庠,緝其牆室,鄉先生總童冠子弟,以淹中之《禮》、田何之《易》、上代帝王遺書與魯《春秋》及百王之言以教之,圓冠方屨者不補吏。不及數歲,俊造之秀升於宗伯者僅四十人”。從這三位地方行政長官的事跡來看,辦地方學校很重要的一方面是為國家科舉考試輸送人纔。而輸送科舉人纔重要的一關,就是具有選撥性的畢業考試。每歲終,有學業成者,博士、助教試之。試法依科舉,項目有帖經、經義、策試等,據試卷評出等第。


    博士列名報送府或州司功參軍,司功參軍再稟告行政長官裁定。獨孤及《福州都督府新學碑銘並序》就有關於此事的記述:“歲終,博士以遜業之勤惰,覃思之精粗告於公,斂其纔者,進其等而貢之於宗伯。”選撥性考試終錄取哪幾個人,雖也參驗學生一貫的學業表現,但主要還是依據評卷的等第,由行政長官審定。被錄取的人就是被舉送的貢士,上貢到尚書省禮部參加省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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