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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伯特議事規則:全球最高效實用的議事規範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
    【市場價】
    331-480
    【優惠價】
    207-300
    【作者】 美亨利·M羅伯特 著,王海蓮 譯 
    【所屬類別】 圖書  社會科學  社會學  社會學理論與方法 
    【出版社】江蘇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412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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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214127822
    叢書名:含章文庫

    作者:[美]亨利·M.羅伯特著,王海蓮譯
    出版社:江蘇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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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羅伯特議事規則》編輯推薦:

    1、作者生前*後一次全面增修版,中文譯本首次出版!內含*繫統全面的議事規則學習計劃。

    2、羅伯特議事規則是西方議事規則的集大成者,已成為美國的通用議事規則,是全球**影響力的議事規範。

    3、開會是門大學問,將羅伯特議事規則應用於會議中,能夠大大優化會議程序,既保障會議的民主性,又保障其效率。

    4、羅伯特議事規則適用於各類會議,其精神還可廣泛應用於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組織、學生社團等的管理中。 
    內容簡介
    《羅伯特議事規則》內容推薦:

    會議是整個社會公共治理的一個縮影,議事規則為此類社會群體活動提供了規範的操作程序。現今中國的會議普遍存在一些問題,如效率低下、缺乏秩序等,因而對議事規則的需要尤為迫切。

    《羅伯特議事規則》是議事規範領域*影響力的作品,自初版後歷經多次修訂。本書是作者生前*後一次全面增修版本的首個中文譯本,詳細闡述了各項規則的內容及其所適用的情況,並為讀者制定了繫統全面的議事規則學習計劃。通過本書,讀者能夠學會保障會議秩序,優化會議程序,大大提高會議效率,取得卓有成效的會議結果。
    作者簡介
    《羅伯特議事規則》作者簡介:

    亨利M.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1837—1923)

    全球首位議事規則專家。曾為美國陸軍的工程兵長官,後升至準將。在一次被選為教會會議的主持人後,對議事程序產生了極大興趣。在軍務之餘,羅伯特積極參與議事實踐活動,並研究議事規則。

    經過多年的研究、整理,在參考各地議事規則的基礎上,他編撰並出版了《羅伯特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博采眾家之長,是西方議事規則的集大成者,漸漸成為美國的通用議事規則,並在全球受到廣泛認可,有力地推動了社會組織管理架構的完善,增強了集體決策的科學合理性。


    目錄
    動議優先順序表
    動議規則表
    前言
    導言
    編議事規則
    章 如何在協商會議中處理事務
    1.引入事務
    2.進行辯論之前
    3.獲得發言權
    4.動議和決議
    5.附議動議
    6.陳述議題
    7.辯論
    8.輔動議動議優先順序表

    動議規則表

    前言

    導言

    編議事規則

    章 如何在協商會議中處理事務

    1.引入事務

    2.進行辯論之前

    3.獲得發言權

    4.動議和決議

    5.附議動議

    6.陳述議題

    7.辯論

    8.輔動議

    9.提交表決和宣布表決結果

    10.用於達成特定目的的規範動議

    第二章動議的一般分類

    11.主動議或主干動議

    12. 附屬動議

    13.偶發動議

    14.優先動議

    15.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第三章優先動議

    16.指定後續會議時間

    17.休會

    18.休息

    19.權益問題

    20.議程

    第四章偶發動議

    21.規則問題及申訴

    22.暫緩規則

    23.反對審議一項議題

    24.拆分議題,以及逐段或逐條審議

    25.起立重新表決,以及涉及表決的動議

    26.關於提名的動議

    27.產生自會議組織事務的請求

    第五章附屬動議

    28.擱置

    29.立即表決

    30.調整辯論限制

    31.有限期推遲,或推遲至某個時間

    32.委托或交付

    33.修改

    34.無限期推遲

    第六章其他主動議及未分類的動議

    35.取消擱置

    36.重新審議

    37.撤銷、廢除或取消

    38.重提一項動議

    39.批準

    40.故意拖延性質的、不合理的或浪費時間的動議

    41.會議傳召

    第七章辯論

    42.辯論

    43.辯論禮儀

    44.結束與阻止辯論

    45.辯論原則以及不可辯論的動議

    第八章表決

    46.表決

    47.即使獲一致同意也無效的表決

    48.需要多於過半數得票的動議

    第九章委員會和理事會

    49.委員會分類

    50.理事會或董事會,以及執行委員會等

    51.理事會和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52.特設和常設委員會

    53.接收報告

    54.通過或接受報告

    55.全體委員會

    56.準全體委員會

    57.非正式審議

    第十章官員和會議記錄

    58.主席或會議長

    59.秘書或文書

    60.會議記錄

    61.執行秘書

    62.財務官

    第十一章其他

    63.一屆會議

    64.法定人數

    65.會議程序

    66.提名與選舉

    67.總章程、章程、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章

    68.修改總章程、章程及議事規則

    第二編會議組織

    第十二章組建與會議

    69.臨時或公眾集會

    70.固定社團

    71.代表大會的會議

    第十三章會議組織的合法權利及對其成員的審理

    72.會議組織處罰其成員的權利

    73.會議組織將任何人驅逐出其會場的權利

    74.宗教法庭的權利

    75.審理社團成員

    議事規則學習計劃

    中英文對照表
    前言
    《羅伯特議事規則》前言:

    關於議事規則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它在一般原則上應當以美國國會的規則和慣例為基礎,而在細節上能夠適用於普通的社會團體。這樣的一本著作不僅應該提供組織和召開會議的方法、官員的職責及常用動議的名稱,還應繫統地說明每一項動議的目的與效果;是否能修改或辯論;如果可以辯論,又可以讓主議題在多大範圍內接受辯論;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這項動議,而當這項動議待決時又可以提出什麼其他動議。《羅伯特議事規則》(1876 年出版,1893 年少許增補)期望能以扼要而繫統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其中的每一條規則都自成體繫,或者,對於一項被以某種形式限制的規則,附注所有相應的條目,這樣不熟悉本議事規則的人也能穩妥地查閱任何特定的主題。
    《羅伯特議事規則》前言:



    關於議事規則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它在一般原則上應當以美國國會的規則和慣例為基礎,而在細節上能夠適用於普通的社會團體。這樣的一本著作不僅應該提供組織和召開會議的方法、官員的職責及常用動議的名稱,還應繫統地說明每一項動議的目的與效果;是否能修改或辯論;如果可以辯論,又可以讓主議題在多大範圍內接受辯論;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這項動議,而當這項動議待決時又可以提出什麼其他動議。《羅伯特議事規則》(1876 年出版,1893 年少許增補)期望能以扼要而繫統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其中的每一條規則都自成體繫,或者,對於一項被以某種形式限制的規則,附注所有相應的條目,這樣不熟悉本議事規則的人也能穩妥地查閱任何特定的主題。



    《羅伯特議事規則》在過去的 39 年中已經銷售了 50 萬冊,這說明了人們需要這類著作。但是,我也不斷地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咨詢,這些咨詢都是關於協商會議組織中會議程序的信息的,而這些信息並未涵蓋在舊版本之中,因而需要作修訂與擴充。為滿足這一需要,我對舊版本進行了全面的修訂和擴充,並且,為避免與舊版本混淆,修訂版以“羅伯特議事規則(修訂版) ”為名出版。



    議事規則的目的是協助會議組織以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為達到此目的,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對個人進行限制,因為在任何團體中,個人為所欲為的權利總是與全體的利益相矛盾的。沒有法律而人人各行其是的地方,其實是缺乏真正自由的地方。經驗告訴我們,明確的法律十分重要;而且,在這個國家,形成的慣例太少,而出版的議事實踐手冊之間又相互矛盾,因此,除非一個社團采用某本相關著作作為其議事規範,用於所有未被其自有的特殊規則涵蓋的範圍,否則,該社團不應嘗試處理事務。



    一個會議組織擁有適合的規則很重要,但擁有用於決定其會議程序的規則更加重要。舉例來說,更重要的是,一個會議組織擁有一項決定無限期推遲動議的優先等級的規則,而不是像美國參議院那樣給予該動議除擱置動議以外的優先等級;或是像美國眾議院那樣給予該動議的優先等級;又或是像以前的議事規則那樣給予該動議與立即表決、有限期推遲動議以及委托動議相同的優先等級,而使得如果其中一項待決則不可以提出其他幾項。其中一位偉大的議事規則作者很好地表述了這點:“這些制度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都為合理,事實上並非那麼重要。重要的是有作為依據的規則,而不是這規則是什麼;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議事程序,而不是受制於主席的反復無常或成員的強詞奪理。在一個嚴肅的公共團體中,保持秩序、得體和規則是非常重要的。”



    亨利·M. 羅伯特

    1915 年 2 月
    在線試讀
    《羅伯特議事規則》精彩書摘:
    前言
    關於議事規則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它在一般原則上應當以美國國會的規則和慣例為基礎,而在細節上能夠適用於普通的社會團體。這樣的一本著作不僅應該提供組織和召開會議的方法、官員的職責及常用動議的名稱,還應繫統地說明每一項動議的目的與效果;是否能修改或辯論;如果可以辯論,又可以讓主議題在多大範圍內接受辯論;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這項動議,而當這項動議待決時又可以提出什麼其他動議。《羅伯特議事規則》(1876年出版,1893年少許增補)期望能以扼要而繫統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其中的每一條規則都自成體繫,或者,對於一項被以某種形式限制的規則,附注所有相應的條目,這樣不熟悉本議事規則的人也能穩妥地查閱任何特定的主題。
    《羅伯特議事規則》在過去的39年中已經銷售了50萬冊,這說明了人們需要這類著作。但是,我也不斷地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咨詢,這些咨詢都是關於協商會議組織中會議程序的信息的,而這些信息並未涵蓋在舊版本之中,因而需要作修訂與擴充。為滿足這一需要,我對舊版本進行了全面的修訂和擴充,並且,為避免與舊版本混淆,修訂版以“羅伯特議事規則(修訂版) ”為名出版。
    議事規則的目的是協助會議組織以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為達到此目的,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對個人進行限制,因為在任何團體中,個人為所欲為的權利總是與全體的利益相矛盾的。沒有法律而人人各行其是的地方,其實是缺乏真正自由的地方。經驗告訴我們,明確的法律十分重要;而且,在這個國家,形成的慣例太少,而出版的議事實踐手冊之間又相互矛盾,因此,除非一個社團采用某本相關著作作為其議事規範,用於所有未被其自有的特殊規則涵蓋的範圍,否則,該社團不應嘗試處理事務。
    一個會議組織擁有適合的規則很重要,但擁有用於決定其會議程序的規則更加重要。舉例來說,更重要的是,一個會議組織擁有一項決定無限期推遲動議的優先等級的規則,而不是像美國參議院那樣給予該動議除擱置動議以外的優先等級;或是像美國眾議院那樣給予該動議的優先等級;又或是像以前的議事規則那樣給予該動議與立即表決、有限期推遲動議以及委托動議相同的優先等級,而使得如果其中一項待決則不可以提出其他幾項。其中一位偉大的議事規則作者很好地表述了這點:“這些制度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都為合理,事實上並非那麼重要。重要的是有作為依據的規則,而不是這規則是什麼;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議事程序,而不是受制於主席的反復無常或成員的強詞奪理。在一個嚴肅的公共團體中,保持秩序、得體和規則是非常重要的。”
    亨利M.羅伯特
    1915年2月《羅伯特議事規則》精彩書摘:

    前言

    關於議事規則的著作是必不可缺的,它在一般原則上應當以美國國會的規則和慣例為基礎,而在細節上能夠適用於普通的社會團體。這樣的一本著作不僅應該提供組織和召開會議的方法、官員的職責及常用動議的名稱,還應繫統地說明每一項動議的目的與效果;是否能修改或辯論;如果可以辯論,又可以讓主議題在多大範圍內接受辯論;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這項動議,而當這項動議待決時又可以提出什麼其他動議。《羅伯特議事規則》(1876年出版,1893年少許增補)期望能以扼要而繫統的形式提供上述信息,其中的每一條規則都自成體繫,或者,對於一項被以某種形式限制的規則,附注所有相應的條目,這樣不熟悉本議事規則的人也能穩妥地查閱任何特定的主題。

    《羅伯特議事規則》在過去的39年中已經銷售了50萬冊,這說明了人們需要這類著作。但是,我也不斷地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咨詢,這些咨詢都是關於協商會議組織中會議程序的信息的,而這些信息並未涵蓋在舊版本之中,因而需要作修訂與擴充。為滿足這一需要,我對舊版本進行了全面的修訂和擴充,並且,為避免與舊版本混淆,修訂版以“羅伯特議事規則(修訂版) ”為名出版。

    議事規則的目的是協助會議組織以合理的方式完成其既定工作。為達到此目的,必須在某種程度上對個人進行限制,因為在任何團體中,個人為所欲為的權利總是與全體的利益相矛盾的。沒有法律而人人各行其是的地方,其實是缺乏真正自由的地方。經驗告訴我們,明確的法律十分重要;而且,在這個國家,形成的慣例太少,而出版的議事實踐手冊之間又相互矛盾,因此,除非一個社團采用某本相關著作作為其議事規範,用於所有未被其自有的特殊規則涵蓋的範圍,否則,該社團不應嘗試處理事務。

    一個會議組織擁有適合的規則很重要,但擁有用於決定其會議程序的規則更加重要。舉例來說,更重要的是,一個會議組織擁有一項決定無限期推遲動議的優先等級的規則,而不是像美國參議院那樣給予該動議除擱置動議以外的優先等級;或是像美國眾議院那樣給予該動議的優先等級;又或是像以前的議事規則那樣給予該動議與立即表決、有限期推遲動議以及委托動議相同的優先等級,而使得如果其中一項待決則不可以提出其他幾項。其中一位偉大的議事規則作者很好地表述了這點:“這些制度是否在所有情況下都為合理,事實上並非那麼重要。重要的是有作為依據的規則,而不是這規則是什麼;重要的是有一致的議事程序,而不是受制於主席的反復無常或成員的強詞奪理。在一個嚴肅的公共團體中,保持秩序、得體和規則是非常重要的。”

    亨利M.羅伯特

    1915年2月



    對新手主席的建議。在主席之位上,伴隨你的是總章程、章程和議事規則,你應當不斷學習直到完全通曉。你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可能需要這些知識。如果有成員詢問應該提出什麼動議來達到某個目的,你要能夠馬上告訴他[第10條] 。你應當按照優先順序記住常用動議,並能快速查閱“動議規則表”,如此,不費什麼工夫就能判斷其中的所有要點。通曉本書的前十條規則;它們非常簡單,並能使你更快速掌握議事規則。仔細閱讀第69至第71條,這能使你熟悉在協商會議組織中處理事務的一般方法。要注意做同一件事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所有這些方法都是被允許的。你應該在會議前知道要處理的所有常規事務,並且以常規的順序提出這些事務。你要備有一份所有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用以指導提名新的委員會。

    在一項動議獲得提出後,不要準許任何成員發言,或允許任何人講話,直到該動議獲得附議,並且你已陳述完該動議的議題;或者,如果沒有人附議,沒有人回應你的“是否有人附議”的詢問,則直到你陳述這一事實;除非在一項主議題獲得附議或陳述前,有人起立並說他起立是要提出一項重新審議動議,或是要求著手討論重新審議動議,或是提議取消擱置一項議題。在這些情況下,你都應該準許這些打斷發言的成員有發言權[第3條]。如果你犯了錯誤,分配錯了發言權,或是準許了一項違反規則的動議,你應該在發現的時候立即更正該錯誤。因此,在進行表決之後,要先宣布表決結果,如果有的話還要宣布之後是什麼議題待決,然後纔能準許任何以職銜稱呼主席的成員發言。不要在你知道沒人會反對時等待別人附議例行動議。[見第8條]

    如果有成員在不知道的情況下提出了一項不合規範的動議,不要裁判該動議違反規則,而要有禮貌地建議合乎規範的動議。如果提出的動議是“此議題擱置到下午3點”,由於該動議是不合規範的,所以,你應該詢問是否想要提出“將此議題推遲至下午3點”;如果回答為是,那你要將議題陳述為推遲至下午3點。如果僅是簡單地提出“推遲此議題”,而沒有說明時間,則不要裁定該動議違反規則,而要詢問提議者是否希望“無限期推遲此議題”(即扼殺該議題),或是“擱置此議題”(這樣便能在任何時間取消擱置);然後陳述符合提議者希望的議題。所以,如果在提出並宣讀一份報告後,有成員提議“接收這份報告”,你要詢問他是否想提議“通過這份報告”(或接受,意思相同),因為該報告實際上已經被接收了。不應對是否接收一份報告進行表決,而僅僅在會議組織前提出該報告,並允許宣讀就意味著報告被接收,除非有人反對接收該報告。

    針對委員會面前的議題,一個委員會的主席通常發言多;但一個普通協商會議組織,尤其是大型規模組織的主席,應當是所有成員之中對待決議題的利弊發言少的。

    作為主席,不要隻是因為你知道得更多而打斷成員的發言;不要激動;要公平地對待麻煩的成員,不要利用他對議事規則的無知,雖然這能帶來暫時的好處。

    要了解議事規則的一切,但是不要試圖賣弄你的知識;不要過於專業,或是超出會議的利益所必須的嚴格;運用你的判斷力;會議組織可能缺乏議事規則的知識,並傾向於和平地解決事情,這樣的話,不提供幫助而是嚴格執行規則將會嚴重阻礙事務,但是,在大型的會議組織中,有許多工作需要完成,尤其是在容易產生問題的會議組織中,穩妥的做法就是要求嚴格地遵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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