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一、本志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力求全面、客觀、準確地記述湖南省煙草行業的歷史和現狀,反映地方、行業、時代的特色。
二、本志以煙草事業為主線,在因事命篇的同時,對與主線密切相關的內容作了適當記述。
三、本志力溯事物的發端,上限追溯至明末清初,下限截止時間為2003年。此後湖南省煙草行業有關重大事項在志文中也作一定的記述。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分別表述。
四、本志記述的地域範圍為湖南省,文中出現“全省”字樣而未注明者特指湖南省。
五、本志采用篇、章、節、目結構,目以下設子目或分層次記述,共10篇,人物篇包括其中。以志為主,兼容述、記、圖、表、傳、錄等體裁。各類圖片部分置於卷首,有的穿插文中,力求圖文並茂。一、本志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力求全面、客觀、準確地記述湖南省煙草行業的歷史和現狀,反映地方、行業、時代的特色。
二、本志以煙草事業為主線,在因事命篇的同時,對與主線密切相關的內容作了適當記述。
三、本志力溯事物的發端,上限追溯至明末清初,下限截止時間為2003年。此後湖南省煙草行業有關重大事項在志文中也作一定的記述。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分別表述。
四、本志記述的地域範圍為湖南省,文中出現“全省”字樣而未注明者特指湖南省。
五、本志采用篇、章、節、目結構,目以下設子目或分層次記述,共10篇,人物篇包括其中。以志為主,兼容述、記、圖、表、傳、錄等體裁。各類圖片部分置於卷首,有的穿插文中,力求圖文並茂。
六、本志條目編寫以編年體為主,部分條目采用記事本末體。行文采用語體文、記述體和第三人稱記敘,力求文風嚴謹、樸實、簡潔、流暢、規範。同時遵循“事以類從、類為一志”和“橫分門類、縱述始末”的原則編寫。詳記起始、變化和現狀,體現行業特色;一般敘而不論,個別非議不可的,則力求畫龍點睛,與史實記述融為一體;交叉事物非重復不可的,也力求詳此略彼,詳略互補。
七、本志年代表述:1911年以前用歷史紀年並紀年;1912~1949年9月稱民國時期,其後紀年。本志采用了五年計劃的時間概念,“一五”即**個五年計劃,時問為1953~1957年;“二五”為1958~1962年;“調整期”為1963~1965年;“三五”為1966~1970年;此後每五年為一時段,依此類推,至“五”為2001~2005年。
八、本志使用的各種稱謂,包括國名、人名、地名、官職、黨派、社會團體、機構、企業、產品、牌號等,均按資料原文或沿用當時稱謂,在容易引起歧義之處加注說明;產品牌號名稱一般不加引號。一般不使用簡稱,如使用簡稱時凡單以“國家局”、“總公司”、“省局(公司)”、“市局(公司)”、“縣局(公司)”稱謂的,皆指相應各級煙草專賣局(公司)之組織機構;凡未注明20世紀但述及“50年代”、“90年代”等以“年代”為時區的,均指20世紀之年代。
九、本志計量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沿用當時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般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少數計量單位如“畝”、“擔”等沿用習慣用法;卷煙計量單位使用支、包、條、箱,凡未注明支數的箱或大箱均為50000支裝,件或小箱為10000支裝,包或盒(合)為20支裝,條為10包即200支裝。卷煙品名以注冊商標為準。數字書寫,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十、本志單獨出現“煙”字指卷煙(如香煙、抽煙、吸煙、甲級煙、混合型煙等)和煙葉(如上等煙、復烤煙、儲備煙等);“兩煙”指煙葉和卷煙;“菸”字改用“煙”字,但在機構名稱、書名和引用原文中予以保留。
十一、本志有下列通用的情況:卷煙與香煙,雪茄與雪茄煙,吸煙與喫煙、抽煙等;清代和民國時期有的企業名稱中煙與煙草通用,如“××煙公司”,均按原稱呼使用。
十二、本志資料來源於歷史檔案、報刊、著作和經嚴格考證核實的調查訪問資料。人志資料除少數作注外,一般不注明出處。
二、本志以煙草事業為主線,在因事命篇的同時,對與主線密切相關的內容作了適當記述。
三、本志力溯事物的發端,上限追溯至明末清初,下限截止時間為2003年。此後湖南省煙草行業有關重大事項在志文中也作一定的記述。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分別表述。
四、本志記述的地域範圍為湖南省,文中出現“全省”字樣而未注明者特指湖南省。
五、本志采用篇、章、節、目結構,目以下設子目或分層次記述,共10篇,人物篇包括其中。以志為主,兼容述、記、圖、表、傳、錄等體裁。各類圖片部分置於卷首,有的穿插文中,力求圖文並茂。一、本志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力求全面、客觀、準確地記述湖南省煙草行業的歷史和現狀,反映地方、行業、時代的特色。
二、本志以煙草事業為主線,在因事命篇的同時,對與主線密切相關的內容作了適當記述。
三、本志力溯事物的發端,上限追溯至明末清初,下限截止時間為2003年。此後湖南省煙草行業有關重大事項在志文中也作一定的記述。黨內職務和行政職務分別表述。
四、本志記述的地域範圍為湖南省,文中出現“全省”字樣而未注明者特指湖南省。
五、本志采用篇、章、節、目結構,目以下設子目或分層次記述,共10篇,人物篇包括其中。以志為主,兼容述、記、圖、表、傳、錄等體裁。各類圖片部分置於卷首,有的穿插文中,力求圖文並茂。
六、本志條目編寫以編年體為主,部分條目采用記事本末體。行文采用語體文、記述體和第三人稱記敘,力求文風嚴謹、樸實、簡潔、流暢、規範。同時遵循“事以類從、類為一志”和“橫分門類、縱述始末”的原則編寫。詳記起始、變化和現狀,體現行業特色;一般敘而不論,個別非議不可的,則力求畫龍點睛,與史實記述融為一體;交叉事物非重復不可的,也力求詳此略彼,詳略互補。
七、本志年代表述:1911年以前用歷史紀年並紀年;1912~1949年9月稱民國時期,其後紀年。本志采用了五年計劃的時間概念,“一五”即**個五年計劃,時問為1953~1957年;“二五”為1958~1962年;“調整期”為1963~1965年;“三五”為1966~1970年;此後每五年為一時段,依此類推,至“五”為2001~2005年。
八、本志使用的各種稱謂,包括國名、人名、地名、官職、黨派、社會團體、機構、企業、產品、牌號等,均按資料原文或沿用當時稱謂,在容易引起歧義之處加注說明;產品牌號名稱一般不加引號。一般不使用簡稱,如使用簡稱時凡單以“國家局”、“總公司”、“省局(公司)”、“市局(公司)”、“縣局(公司)”稱謂的,皆指相應各級煙草專賣局(公司)之組織機構;凡未注明20世紀但述及“50年代”、“90年代”等以“年代”為時區的,均指20世紀之年代。
九、本志計量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沿用當時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一般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少數計量單位如“畝”、“擔”等沿用習慣用法;卷煙計量單位使用支、包、條、箱,凡未注明支數的箱或大箱均為50000支裝,件或小箱為10000支裝,包或盒(合)為20支裝,條為10包即200支裝。卷煙品名以注冊商標為準。數字書寫,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十、本志單獨出現“煙”字指卷煙(如香煙、抽煙、吸煙、甲級煙、混合型煙等)和煙葉(如上等煙、復烤煙、儲備煙等);“兩煙”指煙葉和卷煙;“菸”字改用“煙”字,但在機構名稱、書名和引用原文中予以保留。
十一、本志有下列通用的情況:卷煙與香煙,雪茄與雪茄煙,吸煙與喫煙、抽煙等;清代和民國時期有的企業名稱中煙與煙草通用,如“××煙公司”,均按原稱呼使用。
十二、本志資料來源於歷史檔案、報刊、著作和經嚴格考證核實的調查訪問資料。人志資料除少數作注外,一般不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