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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圖·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全解及命題預測:經濟法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財稅外貿保險類考試
    【市場價】
    248-358
    【優惠價】
    155-224
    【作者】 翟繼光 編著,好會計教育組 編 
    【所屬類別】 圖書  考試  財稅外貿保險類考試  注冊會計師考試圖書  經濟  財稅外貿保險類考試  注冊會計師考試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一 
    【ISBN】978750954592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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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大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9545928
    叢書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用書:2013

    作者:翟繼光編著,好會計教育組編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一
    出版時間:201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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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華圖·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全解及命題預測:經濟法》內容共分四個部分:
    部分學前導讀通過圖解及教材邏輯框架,為考生描繪出這門考試的宏觀脈絡,啟迪考生關於各門課程的整體思路。本套叢書綜合*考試信息,對各學科進行較為客觀、全面的考前分析,為考生知道學習思路和介紹備考策略。教考生如何更好地使用本套叢書,以達到*的效用。
    第二部分教材同步講解及強化訓練根據*考試大綱和教材來編寫,對大綱要求的知識點做了難易結合講解,重點、難點突出。每章都包括考前分析及學前提示、基礎篇、思考篇、提高篇、同步過關強化訓練。知識點講解由淺入深,難度逐步提高,並對重要考點及易錯考點進行深入細致地分析和闡述。同時,精選歷年經典真題進行分析,有利於考生掌握答題的思路方法和技巧,還有利於“透視”命題的思路、方法和原則,大大了復習時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後,通過練習鞏固強化應掌握的知識點。
    第三部分跨章節綜合題追蹤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有著顯著特點,各科目都是理論性和實踐性兩者兼有。注重考查考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和實際案例的應用,題型多變,綜合性較強。本套叢書精選了典型的實際案例,結合各個章節的知識點,綜合出題。這一部分對於廣大考生提高教材整體把握能力、實務處理能力有著較大裨益,從而更有把握地通過全國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
    《華圖·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全解及命題預測:經濟法》內容共分四個部分:

    部分學前導讀通過圖解及教材邏輯框架,為考生描繪出這門考試的宏觀脈絡,啟迪考生關於各門課程的整體思路。本套叢書綜合*考試信息,對各學科進行較為客觀、全面的考前分析,為考生知道學習思路和介紹備考策略。教考生如何更好地使用本套叢書,以達到*的效用。


    第二部分教材同步講解及強化訓練根據*考試大綱和教材來編寫,對大綱要求的知識點做了難易結合講解,重點、難點突出。每章都包括考前分析及學前提示、基礎篇、思考篇、提高篇、同步過關強化訓練。知識點講解由淺入深,難度逐步提高,並對重要考點及易錯考點進行深入細致地分析和闡述。同時,精選歷年經典真題進行分析,有利於考生掌握答題的思路方法和技巧,還有利於“透視”命題的思路、方法和原則,大大了復習時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後,通過練習鞏固強化應掌握的知識點。


    第三部分跨章節綜合題追蹤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有著顯著特點,各科目都是理論性和實踐性兩者兼有。注重考查考生對理論知識的掌握和實際案例的應用,題型多變,綜合性較強。本套叢書精選了典型的實際案例,結合各個章節的知識點,綜合出題。這一部分對於廣大考生提高教材整體把握能力、實務處理能力有著較大裨益,從而更有把握地通過全國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


    第四部分全真模擬試卷及參考答案編者精心準備了3套全真模擬試卷,其體型、題量、難易程度均與實際考試相仿,供考生進行自我測試。本部分的內容是考前的“大閱兵”,通過模擬考場環境,讓考生提前進入考試角色,進行自我檢測,對教材的掌握程度有一個整體的把握。一練一進步,一測一提高,幫助考生更好應試。
    作者簡介

    翟繼光,哲學學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目錄
    部分 學前導讀
    一、《經濟法》考試的基本特點
    二、《經濟法》的學習方法
    三、《經濟法》的學習技巧
    四、全書各章比重分析
    五、2013年教材與2012年教材相比的變化

    第二部分 教材同步講解及強化訓練
    編 法律基本原理
    章 導論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法律的一般知識
    第二節 法律關繫

    部分 學前導讀

    一、《經濟法》考試的基本特點

    二、《經濟法》的學習方法

    三、《經濟法》的學習技巧

    四、全書各章比重分析

    五、2013年教材與2012年教材相比的變化



    第二部分 教材同步講解及強化訓練

    編 法律基本原理

    章 導論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法律的一般知識

    第二節 法律關繫

    第三節 經濟的法律調整與經濟法律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二編 民法相關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第二節 代理制度

    第三節 訴訟時效制度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重難考點二】表見代理

    【重難考點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常考易錯點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物權變動

    第三節 所有權

    第四節 用益物權

    第五節 擔保物權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動產善意取得

    【重難考點二】抵押擔保的範圍

    【重難考點三】抵押權的實現

    【重難考點四】質權的設定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額抵押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合同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七節 合同的終止

    第八節 違約責任

    第九節 幾類主要的有名合同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撤銷權

    【重難考點二】定金

    【重難考點三】解除

    【重難考點四】提存

    【重難考點五】保管合同

    【重難考點六】商品房買賣合同

    【重難考點七】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確定保證責任

    【常考易錯點二】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常考易錯點三】特殊情形下的保證責任

    【常考易錯點四】保證人的抗辯權

    【常考易錯點五】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常考易錯點六】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常考易錯點七】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分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三編 商法相關制度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非公司型企業

    第三節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節 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節 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八節 公司合並、分立與減資

    第九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繫

    【重難考點二】退伙

    【重難考點三】股東權利

    【重難考點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重難考點五】股票的轉讓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關於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規定

    【常考易錯點二】關於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常考易錯點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常考易錯點四】公司法關於公積金的要求

    【常考易錯點五】公司法關於公司解散的要求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六章 證券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股票的發行

    第三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

    第四節 股票的上市與交易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和重組

    第六節 證券欺詐的法律責任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重難考點二】上市公司收購人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持續信息披露的要求

    【常考易錯點二】法律規制虛假陳述行為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七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 管理人制度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第五節 破產債權

    第六節 債權人會議

    第七節 重整程序

    第八節 和解制度

    第九節 破產清算程序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管理人的資格

    【重難考點二】管理人的報酬

    【重難考點三】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常考易錯點二】和解的特征與一般程序

    【常考易錯點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八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支付結算概述

    第二節 票據法律制度

    第三節 非票據結算方式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追索權(初追索權)的取得與保全

    【重難考點二】追索權的行使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

    【常考易錯點二】彙票的背書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四編 經濟法相關制度

    第九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

    第三節 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第四節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第五節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制度

    第六節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七節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

    【重難考點二】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考核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國有股東協議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常考易錯點二】證券交易繫統轉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十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

    第三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制

    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控制

    第五節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其法律規制

    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

    【重難考點一】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重難考點二】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重難考點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十一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本章學前導讀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

    節 涉外投資法律制度

    第二節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第三節 外彙管理制度

    思考篇·常考易錯點提示

    【常考易錯點一】如何記憶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要求

    【常考易錯點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出資有哪些要求

    歷年經典真題精講

    同步過關強化訓練



    第三部分 跨章節綜合題追蹤

    跨章節綜合題命題分析

    跨章節綜合題典型真題講解

    跨章節綜合題特訓



    第四部分 全真模擬試題及參考答案

    2013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經濟法》全真模擬試題(一)

    參考答案及解析

    2013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經濟法》全真模擬試題(二)

    參考答案及解析

    2013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經濟法》全真模擬試題(三)

    參考答案及解析

    前言
    “梯度備考,深度講解”是我們針對注冊會計師考試特點而提出的復習備考策略。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多,考試難度大,通過率較低。但其考試不同於其他選撥性的考試,必定要得高分纔能保障通過,它以“60分”為標準,考生在5年內通過6門考試,每門達到60分及以上,即為“通過”。資質不同的考生,可采取有差別的復習策略。基礎較弱的考生,可就基礎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尋求“60分”的通行證;基礎較強的考生,可在復習基礎知識的同時,兼顧較高層次知識點的掌握,使得自己的考試通過機率得到更大的保障,顯得遊刃有餘。在“梯度備考,深度講解”概念的指導下,我們推出了三大繫列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用書:繫列三:《注冊會計師考試主觀題高分寶典》
    集合主觀題,考前衝刺,占領注冊會計師考試至高點繫列二:《注冊會計師考試歷年真題及考前必做5套卷》
    演練真題,掌握規律,演練預測卷,檢驗成果,查漏補缺,考前“大閱兵”繫列一:《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全解及命題預測》


    “梯度備考,深度講解”是我們針對注冊會計師考試特點而提出的復習備考策略。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多,考試難度大,通過率較低。但其考試不同於其他選撥性的考試,必定要得高分纔能保障通過,它以“60分”為標準,考生在5年內通過6門考試,每門達到60分及以上,即為“通過”。資質不同的考生,可采取有差別的復習策略。基礎較弱的考生,可就基礎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尋求“60分”的通行證;基礎較強的考生,可在復習基礎知識的同時,兼顧較高層次知識點的掌握,使得自己的考試通過機率得到更大的保障,顯得遊刃有餘。在“梯度備考,深度講解”概念的指導下,我們推出了三大繫列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用書:繫列三:《注冊會計師考試主觀題高分寶典》


    集合主觀題,考前衝刺,占領注冊會計師考試至高點繫列二:《注冊會計師考試歷年真題及考前必做5套卷》

    演練真題,掌握規律,演練預測卷,檢驗成果,查漏補缺,考前“大閱兵”繫列一:《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全解及命題預測》

    專注基礎,分層講解,難易結合,夯實基礎,把握命題趨勢圖1梯度備考與深度講解示意圖本套叢書——“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全解及命題預測”作為“梯度備考,深度講解”個繫列,其結構和特點如下:1.本套叢書的結構部分學前導讀通過圖解及教材邏輯框架,為考生描繪出這門考試的宏觀脈絡,啟迪考生關於各門課程的整體思維。本套叢書綜合考試信息,對各學科進行較為客觀、全面的考情分析,為考生指導學習思路和介紹備考策略,教考生如何更好地使用本套叢書,以達到的效用。第二部分教材同步講解及強化訓練根據考試大綱和教材來編寫,對大綱要求的知識點做了難易結合講解,重點、難點突出,並對章節內容進行細分,包括考情分析及學前提示、基礎篇、提高篇、思考篇、同步過關強化訓練。知識點講解由淺入深,難度逐步提高,並對重要考點及易錯考點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和闡述。同時,精選歷年經典真題進行分析,有利於考生掌握答題的思路方法和技巧,有利於“透視”命題的思路、方法和原則,大大了復習時間,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後,通過練習鞏固強化應掌握的知識點。第三部分跨章節綜合題追蹤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有著顯著的特點,各科目都是理論性和實踐性兩者兼有。注重考查考生對於理論知識的掌握和實際案例的應用,題型多變,綜合性較強。本套叢書精選了典型的實際案例,結合各個章節的知識點,綜合出題。這一部分對於廣大考生提高教材整體把握能力、實務處理能力、綜合思維能力有著較大裨益,從而更有把握地通過全國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第四部分全真模擬試題及參考答案編者精心準備了3套全真模擬試題,其題型、題量、難易程度均與實際考試相仿,供考生進行自我測試。本部分的內容是考前的“大閱兵”,通過模擬考場環境,讓考生提前進入考試角色,進行自我檢測,對教材的掌握程度有一個整體的把握。一練一進步,一測一提高,幫助考生更好應試。2.本套叢書的特點橫掃盲點提示難點把握重點掌握必會考點圖2教材全解及命題預測分層講解示意圖請相信我們的分析和我們提出的備考建議,我們的圖書編委是:★長期從事一線教學及培訓工作的名師;★曾經參加過命題、閱卷和教材編寫工作的專家;★他們能夠署名或者不便署名,但都是可愛可敬、心繫考生、心繫社會的教師。衷心希望考生選擇高質量的備考輔導用書,合理安排備考時間,在輕松愉快的環境中提高學習效率。在此預祝廣大考生們都能順利通過考試,完成自己的心願。由於時間緊迫,書中若存在疏漏之處,歡迎業界的專家和廣大考生批評、指正。


    編者

    2013年6月

    在線試讀
    第二編 民法相關制度
    本編導讀本編包括三章,即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介紹民法的基本制度、物權基本制度、合同基本制度。民法中的兩大權利是物權和債權,本編即重點講解物權和債權制度。本編內容比較多,是全書的重點章節,考試中所占分值比較多,約30分。
    本章學前導讀本章包括三節,都是重點節。重點知識點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斷。本章由於主要出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因此,重點是關鍵知識點的記憶,綜合運用能力要求不高,記住關鍵的數字、關鍵的條件即可。本章在每年考試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涉及法律的一些基本知識,知識點比較廣和雜,特別是專業術語比較多,沒有法律基礎的考生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對於難以理解的,多看幾遍教材,特別是教材中所舉的例子。爭取在遍時將所有基礎知識弄明白。對於了解的,隻需要知道相關制度即可,原則上不需要花時間去記憶。但是對於記憶和運用的,則應當適當背誦。未來可能出題的主要知識點為代理制度和訴訟時效制度。

    第二編 民法相關制度

    本編導讀本編包括三章,即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介紹民法的基本制度、物權基本制度、合同基本制度。民法中的兩大權利是物權和債權,本編即重點講解物權和債權制度。本編內容比較多,是全書的重點章節,考試中所占分值比較多,約30分。


    本章學前導讀本章包括三節,都是重點節。重點知識點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斷。本章由於主要出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因此,重點是關鍵知識點的記憶,綜合運用能力要求不高,記住關鍵的數字、關鍵的條件即可。本章在每年考試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涉及法律的一些基本知識,知識點比較廣和雜,特別是專業術語比較多,沒有法律基礎的考生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對於難以理解的,多看幾遍教材,特別是教材中所舉的例子。爭取在遍時將所有基礎知識弄明白。對於了解的,隻需要知道相關制度即可,原則上不需要花時間去記憶。但是對於記憶和運用的,則應當適當背誦。未來可能出題的主要知識點為代理制度和訴訟時效制度。


    基礎篇·教材同步講解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了解】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是一種合法行為。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不強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並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除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二)意思表示【了解】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欲使其內心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則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默示的狀態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行為。(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到達對方,客觀上可以被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采用到達主義,即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合同法》第26條規定的“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則屬於例外情況。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於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纔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運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參見表2-1。表2-1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分類結果定義與舉例分類意義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等多方法律行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決議等法律對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單方法律行為隻要求當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為則強調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纔能成立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買賣必須是有償的,而贈與則必須是無償的,對此當事人不能自己約定。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應當對買賣標的物的瑕疵承擔違約責任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原則上不對贈與物的瑕疵承擔責任《合同法》第74條的撤銷權,如果是無償民事行為,則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就可以主張撤銷權確定行為性質。法律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是有償的或者無償的認定行為效力。有償法律行為顯失公平時,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而無償法律行為則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確定行為人的責任。有償法律行為的民事責任要重於無償法律行為主張撤銷權。如果是有償民事行為,隻有在受讓人明知的情況下纔可以主張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如果是有償民事行為,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無償民事行為,則對於獲得利益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作要求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纔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票據行為就是法定要式法律行為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該類法律行為的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不要式法律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民事行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法定形式,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於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提示】如當事人之間訂立一項借貸合同,為保證該合同的履行,又訂立一項擔保合同,其中,借貸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於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並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例1·單項選擇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A。要式法律行為B。不要式法律行為C。諾成法律行為D。雙方法律行為【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行為的分類。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要式”是“必要形式”的簡稱,“不要式”是“不需必要形式”的簡稱。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符合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即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一些特別的法律行為,除了上述三個要素以外,還必須具備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民事行為的成立還必須有標的物的交付。(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運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2。民事法律行為尚未成立,當然也談不上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是重合的,即在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具有民事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具體要件,參見表2-2。表2-2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具體要件分類要件解釋實質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隻能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發育程度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所決定的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可以撤銷或宣告無效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意思表示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二是行為人的主觀意願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的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範相抵觸,也不得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規避法律形式要件口頭形式用談話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如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書面形式用書面文字進行的意思表示。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書面形式的一種推定形式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積極的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視同進行了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購物,向售貨員交付貨幣的行為就可推定為行為人購買物品的意思沉默形式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繼承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後未公開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提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②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③隻有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時,纔可以將行為人的沉默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否則不得將沉默作為意思表示的形式。三、無效民事行為【重點】(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記憶】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民事行為和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二)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運用】具體內容參見“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的講解。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記憶】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出以下特點:1。行為成立後的效力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而無效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民事行為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3。行為效果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得撤銷權消滅。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後果則為自始無效、無效。4。行使時間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運用】關於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參見表2-3。表2-3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種類要件與解釋舉例與注意事項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如對價格的誤解:某品牌照相機的價格為7,但是營業員看錯了標簽,將其以1的價格出售;再如對數量的誤解:一隻手,營業員卻以一對手的價格出售表意人基於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誤解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並非因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如果是由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為人無權要求撤銷這種行為後果造成了表意人較大的損失—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某古董商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了一古董就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提示】對於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故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三)撤銷權【記憶】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無須相對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隻有受損害方纔有權撤銷。撤銷權人如欲變更或撤銷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請求。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例2·多項選擇題】以下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B。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C。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

    D。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2年,當事人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答案】AB【解析】選項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旦被撤銷,自始無效,而非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選項D,撤銷權行使期限為1年,並非2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開始計算,並非從行為成立之日開始計算。可撤銷的意思就是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撤銷前有效,撤銷後自始無效。撤銷權有期限,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了解】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和被撤銷後,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產生。如果被撤銷的是合同,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繼續有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和被撤銷後,還將產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法律後果。五、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了解】(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並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1。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如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等行為。2。條件的特征包括:(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提示】該事實是否發生應當是不確定的,如果在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該事實是將來必然發生的,則該事實應當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期限而非條件。條件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如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生效條件,不屬於此處所謂的“條件”。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分為:(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纔生效的條件。(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提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期限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1。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到期限屆至時,纔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緩期限也稱“始期”。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因此解除期限也稱“終期”。第二節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論(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記憶】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2。特征。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3。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提示】《民法通則》隻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記憶】關於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參見表2-4。表2-4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相關概念解釋區別代理與委托委托又稱委任,指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法律行為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從事的事務不同。代理涉及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委托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繫,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代理與代表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屬於代表行為代表人是法人機關,因此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繫,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代表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隻是其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代理與行紀行紀是指經紀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行為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後通過其他法律關繫(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例3·單項選擇題】下列行為中,屬於代理行為的是()。A。代人保管物品行為B。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C。行紀行為D。居間行為【答案】B【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他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不屬於代理行為,如行紀、寄售等受托處分財產的行為。隻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纔能實現代理之目的。這使代理行為與其他受托行為,如代人保管物品等行為區別開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為意思表示,非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行為,不屬於代理行為,如傳遞信息、居間行為等均不屬代理行為。選項C、D行紀行為和居間行為都是獨立於代理的行為模式,可以排除。選項A,代人保管物品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可以排除。(三)代理的種類【了解】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授權,其中書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法定代理(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二、代理權(一)代理權概述【了解】代理權是代理人以他人名義獨立為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歸屬於他人的一種法律資格。(二)代理權的濫用【記憶】關於代理權濫用的種類,參見表2-5。表2-5關於代理權濫用的種類種類表現形式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為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為雙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運用】(一)無權代理概述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二)無權代理的後果在無權代理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隻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纔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的此項權利稱為追認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銷則代理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即不生效。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隻有善意相對人纔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四、表見代理【運用】具體內容參見“提高篇·重難考點釋義”的講解。第三節訴訟時效制度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一)訴訟時效的概念【了解】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具有以下特點: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提示】(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2)債權人起訴後,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4·單項選擇題】2008年4月1日,張三從李四處借,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2010年3月22日,李四通知張三還款,並留給其10天準備時間。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A。若李四於2010年4月2日或其之後的任何時間起訴,法院均應予受理B。若李四於2012年3月22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C。若李四於2012年4月2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D。若李四於2012年4月2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訴訟時效的效力。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因此,隻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受理並不得在此後的審理過程中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選項A符合題意,為本題的正確答案。訴訟時效經過並不必然導致實體權利喪失,法院也不能必然否定其權利。(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像【記憶】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像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於投資關繫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2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2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參見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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