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國際稅收政策
1.1引言
1.2國際稅收
1.3國際稅收規則的目標
1.3.1國民財富化
1.3.2稅收公平
1.3.3經濟效率
1.3.4管理效率
1.3.5國際兼容
1.3.6目標之間的衝突
1.4對外來投資的征稅
1.4.1資本輸入中性
1.4.2其他政策方面的考慮
1.4.3非居民預提稅
1.5對對外投資的征稅
1.5.1資本輸出中性
1.5.2其他政策方面的考慮
1.5.2.1受控外國公司
1.5.2.2積極所得與消極所得之間的區分
1.5.2.3組合投資
1.6結論
復習題
第2章雙重征稅
2.1引言
2.2來源稅收管轄和居民稅收管轄
2.2.1來源管轄
2.2.2居民管轄
2.3法律性雙重征稅
2.3.1來源- 來源衝突
2.3.2居民- 居民衝突
2.3.3來源- 居民衝突
2.4消除法律性雙重征稅的方法
2.4.1免稅法
2.4.1.1全額免稅
2.4.1.2累進免稅
2.4.2外國稅款抵免法
2.4.2.1全額抵免
2.4.2.2一般抵免
2.4.2.3“籃式”外國稅款抵免限額
2.4.2.4次優結果
2.4.3扣除法
2.5經濟性雙重征稅
2.5.1在公司層面上免稅
2.5.2在股東層面上免稅
2.5.3完全統合公司利潤和股東所得
2.5.4將公司利潤完全歸集給股東
2.6對非居民股東的影響
2.6.1違背資本輸入中性的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的方法
2.6.1.1在公司層面上的免稅
2.6.1.2完全歸集
2.6.2實現資本輸入中性的消除經濟性雙重征稅的方法
2.6.2.1在股東層面上免稅
2.6.2.2完全統合
2.6.2.3外國投資者稅收抵免
2.7結論
復習題
第3章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3.1引言
3.2什麼是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稅收協定)?
3.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目的
3.3.1避免法律性雙重征稅
3.3.2防止偷漏稅
3.4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歷史
3.4.1國際聯盟
3.4.2OECD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3.4.3UN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3.5OECD和UN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的地位
3.6其他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3.6.1美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3.6.2其他範本
3.7多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3.7.1北歐公約
3.7.2加勒比共同體和共同市場(CARICOM)協定
3.7.3其他多邊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3.8結論
復習題
第4章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法律框架
4.1引言
4.2國際法
4.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解釋
4.41969年維也納公約
4.5OECD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的定義
4.6OECD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和OECD注釋的作用與地位
4.7針對具體實踐的一些看法
4.8部分國家的做法
4.9靜態解釋與動態解釋
4.10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內法地位
4.10.1美國的保留條款
4.11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5章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結構
5.1引言
5.2總體框架
5.3適用條款
5.3.1避稅雙重征稅協定適用的範圍
5.3.2適用實質性條款的定義
5.3.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適用的開始和結束
5.4分配規則
5.4.1積極所得
5.4.2消極所得
5.4.3其他所得
5.4.4避免雙重征稅
5.5防止避稅和偷漏稅
5.6其他事項
5.7分配規則對所得的分類處理
5.8排序規則
5.9談簽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程序
5.9.1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啟動
5.9.1.1談判
5.9.1.2草簽
5.9.1.3簽字
5.9.1.4批準
5.9.1.5生效
5.9.1.6有效日期
5.9.2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終止
5.10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6章通過協定消除法律性雙重征稅
6.1引言
6.2單邊消除雙重征稅和通過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消除雙重征稅
6.3OECD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23條
6.3.1第23A條———免稅法
6.3.2第23B條———抵免法
6.4通過稅收饒讓抵免消除雙重征稅
6.5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7章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人的範圍和其他適用範圍
7.1引言
7.2人的範圍
7.3所得的歸屬
7.4地域範圍
7.5稅種範圍
7.6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8章居民
8.1引言
8.2國內法的居民身份標準
8.2.1個人
8.2.2公司
8.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居民概念
8.3.1雙重居民的加比規則
8.3.1.1個人
8.3.1.2公司
8.4全球經濟
8.5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9章 常設機構
9.1引言
9.2國內法的適用
9.3營業利潤
9.4“常設機構”的含義
9.4.1常設機構的基本規定
9.4.1.1營業場所
9.4.1.2固定場所
9.4.1.3進行營業
9.4.2常設機構的例子
9.4.3建築型常設機構
9.4.4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活動
9.4.4.1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
9.4.5非獨立代理人
9.4.6獨立代理人
9.4.7子公司
9.5電子商務的影響
9.5.1三種互聯網情形
9.5.1.1互聯網網站
9.5.1.2服務器的使用
9.5.1.2.1托管協議
9.5.1.2.2自行擁有服務器
9.5.1.3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9.6對服務的征稅
9.7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0章營業利潤
10.1引言
10.2國內法的適用
10.3來源國對常設機構的要求
10.4“利潤”的含義
10.5“企業”的含義
10.6與來源國的關聯
10.7引力原則
10.8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10.8.1量化
10.8.2代理人
10.9獨立交易定價
10.10利潤調整
10.11UN稅收協定範本和以前的OECD稅收協定範本
10.11.1可扣除的費用
10.11.1.12008年OECD稅收協定範本
10.11.1.2UN稅收協定範本
10.11.2間接方法
10.11.3采購機構
10.11.4方法的一致性
10.12第7條的從屬性
10.13國際運輸
10.14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1章關聯企業
11.1引言
11.2轉讓定價
11.3關聯企業
11.4補償調整
11.5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2章股息
12.1引言
12.2什麼是“股息”?
12.3國內法對股息的征稅
12.4稅收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2.4.1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對“股息”的定義
12.4.2控股投資股息和組合投資股息
12.4.3與歸集抵免法的相互作用
12.4.4常設機構取得的股息
12.4.5禁止對股息超地域征稅
12.4.6分支機構利潤稅
12.4.7受益所有權
12.5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3章利息
13.1引言
13.2國內法對利息的征稅
13.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3.3.1“利息”的含義
13.3.2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利息
13.3.3利息發生在哪裡?
13.3.4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支付
13.4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4章特許權使用費
14.1引言
14.2國內法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
14.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4.3.1“特許權使用費”的含義
14.3.2權利的轉讓
14.3.3專有技術
14.3.4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14.3.5關聯方之間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
14.3.6技術服務費與管理費
14.3.7“技術服務費”的定義
14.3.8CARICOM協定
14.3.9技術服務與專有技術
14.3.10專有技術和技術服務混合合同
14.3.11UN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14.4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5章不動產
15.1引言
15.2國內法對不動產所得的征稅
15.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5.3.1“不動產”的含義
15.3.2企業的不動產
15.4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6章財產收益
16.1引言
16.2國內法對財產收益的征稅
16.3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6.3.1什麼是財產的“轉讓”?
16.3.2不動產的轉讓
16.3.3擁有不動產的公司的股份
16.3.4動產的轉讓
16.3.5出售股份
16.3.6船舶和飛機
16.3.7其他收益
16.3.8彙總表
16.4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7章個人勞務
17.1引言
17.2受雇所得
17.2.1國內法對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
17.2.2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7.2.2.1OECD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和UN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17.2.2.2美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17.2.2.3CARICOM協定
17.3獨立個人勞務所得
17.3.1UN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17.3.2CARICOM協定
17.4藝人和運動員
17.4.1誰是藝人或運動員
17.4.2什麼所得應在來源國征稅
17.4.3演藝公司
17.4.4CARICOM協定
17.4.5美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17.5董事費
17.6政府服務
17.7學者
17.8外交官
17.9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8章其他分配條款
18.1引言
18.2退休金
18.2.1國內法對退休金的征稅
18.2.2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8.2.2.1OECD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
18.2.2.2UN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18.2.2.3美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範本
18.2.2.4CARICOM協定
18.2.3什麼是退休金?
18.3學生
18.4其他所得
18.4.1國內法對其他所得的征稅
18.4.2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征稅權
18.4.3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其他所得
18.5對財產的征稅
18.6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9章國際避稅
19.1引言
19.2關於避稅的一般性看法
19.3國際避稅的方法
19.3.1導管公司
19.3.2基地公司
19.3.3協定套用
19.3.4混合實體
19.3.5混合金融工具
19.3.6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
19.4國際反避稅措施
19.4.1司法原則
19.4.1.1法律濫用原則
19.4.1.2實質與形式
19.4.2國內法律措施
19.4.2.1一般反避稅規定(GAAR)
19.4.2.2特別反避稅規定
19.4.2.2.1居民身份定義
19.4.2.2.2受控外國公司(CFC)法規
19.4.2.2.3資本弱化法規
19.4.2.2.4轉讓定價法規
19.4.3稅收協定中的反避稅措施
19.4.3.1特別反濫用條款
19.4.3.2常設機構
19.4.3.3獨立交易原則
19.4.3.4受益所有權
19.4.3.5演藝公司
19.4.3.6美國的保留條款
19.4.3.7利益限制
19.4.3.7.1“穿透”法
19.4.3.7.2“渠道”方法
19.4.3.7.3積極交易或商業標準
19.4.3.7.4主管當局批準
19.4.3.7.5除外方法
19.4.3.7.6“應稅”方法
19.4.3.8從屬條款
19.4.4有害稅收競爭
19.4.5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19.5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20章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管理
20.1引言
20.2信息交換
20.3稅款追繳
20.4相互協商程序
20.5非歧視
20.5.1關於常設機構的非歧視
20.5.2分支機構利潤稅
20.5.3惠國條款
20.6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