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前言
作為社會保險費征繳實務類專業用書,《社會保險費征繳實務》自2019年12月面世後,就受到廣大讀者朋友的喜愛與一致好評﹐並於2021年進行了重印修訂。當時的修訂側重於對全書的政策文件及實務進行更新,補充了《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令第3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l號)、《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349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及《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答記者問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擴大失業保險保障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340號)等相關政策文件。鋻於本書集政策運用、實務指南、法規彙總為一體的寫作宗旨,為盡可能便利讀者,並與最新政策變化保持同步,本書再次進行修訂。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1)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醫保分設機構改革變化,部分條款增加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表述。
(2)根據個人養老金改革變化,在“基本養老保險”章節增加了相關內容。
(3)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合並後變化,在“基本醫療保險”章節增加了相關內容。
(4)根據長期護理險改革試點,在“基本醫療保險”章節增加了相關內容。
(5)根據2021年以來國家層面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減免、緩繳政策,增加了相關章節。
(6)根據2020年以來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繼續階段性緩繳政策變化,增加了相關章節。
(7)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廢止《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相關調整,刪除了部分章節和內容。
(8)根據近年來政策發布、廢止情況,對部分失效文件進行了刪減或增補。
(9)其他內容的更正。
本次修訂得到了揚州市稅務局方向同志的鼎力相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對本書修訂過程中出版社編輯的辛勤付出一並表示謝意。由於作者水平有限,且政策更新較快,疏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丁正智
2023年8月9日
前言
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對於所有勞動者而言,都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和重大的影響。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面向所有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建立了一繫列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在廣大農村地區實施的合作醫療制度﹐還曾被當作世界範圍內解決農村醫療衛生問題的“典範”。然而,政府包攬一切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致命”的缺陷,即財務方面的不可持續性。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配合市場化取向的一繫列經濟改革,傳統的社會保險制度也走上了改革的道路。尤其是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使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確。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指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此外,2018年《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提出先合並國稅地稅機構再接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這意味著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建設與發展已經進入一個相對嶄新的歷史時期。
一、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起步於20世紀50年代初﹐其保障對像是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職工,其主要特征是由國家規定統一的基本保險待遇,各單位和企業支付養老費用﹐國有企業的經營由國家統負盈虧,這實際上是一種享受對像經限定的由國家統一管理並保證養老金發放的養老保險體繫。從20世紀80年代起,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要求,我國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繫列的改革。
第一階段:20世紀80年代。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和企業改革的推進,企業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養老金“包袱”的輕重影響到企業的盈利水平,養老金向社會統籌方向發展勢在必行。1991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標志著中國養老保險開始實行社會統籌﹐並在此後經歷了一個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和增加養老保險金來源的過程。接著,《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36號)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c1997326號)的頒布,確立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原則。所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是指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社會統籌部分﹔二是個人賬戶部分。這兩部分拼合在一起,共同組成我國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是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第一個裡程碑。
第二階段:1997年以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進入實質性改革階段,各省市都相應地制定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進展。然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個人賬戶實際上隻是名義賬戶,屬於空賬運行。為此,200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鍥社會保障體繫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C2000342號),其中關於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內容主要有: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實行兩條線管理、個人繳費提高到8%且個人賬戶規模縮小為8%、基礎養老金的比例由原先的20%調整到30%;公務員﹑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維持不變。根據該文件精神,遼寧.吉林,黑龍江東北三省相繼開始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繫的試點﹐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調整和完菩。
相對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農村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相對滯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經歷了以農民單方繳費為主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階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階段、合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個階段。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32號)的目標,我國將於2020年前實現所有農民都享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將成為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此外,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進行合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意味著我國開始打破公共服務領域制度﹐進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並軌的新階段。
二、醫療保險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就建立了覆蓋城鎮的公費和勞保醫療及覆蓋農村的傳統合作醫療制度。這些制度在保障國民健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1978年至今,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傳統醫療保障制度的轉型探索階段(1978—1992年)。1978年之後,我國正式進入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雙轉型時期,宏觀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是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使城鎮醫療保障制度蛻變為“單位”保障。二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和從業人員快速增加,針對公有制和集體經濟的制度保障功能逐步弱化。三是醫療機構財政支持逐步減少,加之1985年《關於衛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國發〔1985362號)開始了以“放權讓利,擴大醫院自主權”為導向的改革,醫療機構強化服務提供。同時,民眾收入快速增加,醫療服務需求不斷上升。這一時期主要是針對舊有醫療保障制度微觀設計缺陷,嘗試引入需方費用分擔機制。
第二階段: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探索和框架構建階段(1993—2008年)。這一時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建立起來,尤其是廣東省深圳市率先開始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1994 年至1996年,國務院在鎮江市和九江市進行了改革試點,史稱“兩江試點”。1996 年,國務院出臺了《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國辦發〔1996316 號),將試點擴大到58個城市。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C1997]3號)對城鎮職工醫保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險費用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1998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正式確立了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形成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200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明確提出,“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農村貧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同時承諾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制度進行籌資支持。2003年,《國務院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3號),標志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的逐步建立,針對農村戶籍人口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式建立。2006年,原勞動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1號)推動農民工參加職工醫保制度。2007年,依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c2007]20號),我國各地開始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覆蓋城鎮非就業人口。
第三階段: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階段(2009年至今)。2009年,《中共中夾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拉開了新醫改的帷幕。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政策覆蓋全人口的基礎上,不斷發展和完善,實現了全民醫保,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集中改革期。2010年,《社會保險法》出臺﹐規定了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架構。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印發《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377號),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納入職工醫保。同時,全面推開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財政補助標準大幅提高,居民醫保、新農合致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率從54%、48%提高到2011年的70%左右。2016年,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取得突破性進展。同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推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國範國內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目前,各地普遍按照覆蓋範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基金管理“六統一”要求整合了城鄉居民醫保。部分地區完成了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的整合,部分省份開始探索“三險整合”的醫保一體化管理。
三、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起源於計劃經濟時期的勞動保險制度框架。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以下簡稱《勞動法》),其中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3266 號,以下簡稱《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為了配合《勞動法》的貫徹與實施,工傷保險面向所有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機制,工傷保險費由企業負責繳納,職工在遭遇工傷和職業病以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對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社會化管理服務。這一文件第一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對沿用了40多年的企業自我保障的工傷福利制度進行了改革。2003年,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工傷保險條例》,同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為切實推進農民工的參保工作,2004 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布了《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提出了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過數十年的探索完菩,已經基本定型,從2003年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到2010年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 號)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修訂,我國基本建立起“賠償—預防—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四、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剽度的建立與發展在實質上反映了勞動力的市場化進程,同時也受制於勞動力的市場化程度﹐而勞動力的市場化則是經濟體制轉軌的重要內容。縱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制度的覆蓋面經歷了由窄到寬的演變過程。1986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國發〔1986377號)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開始探索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但是由於當時的經濟和社會條件所限﹐該制度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1993年《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0號)進一步擴大了保障的對像,覆蓋人群由“四類"擴大到“七類”。1999年的《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發展揭開了新的篇章,覆蓋範圍擴大到所有類型的企業,制度各方面也得到進一步規範。在失業保險的制度覆蓋範圍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國家和政府各部門也大力推進失業保險的擴面工作,實際參保人數不斷增長。
五、生育保險制度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就已經建立。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就將生育保險作為勞動保險的一部分﹐由企業負擔包括生育或流產的產假、工資、生育醫療費等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經濟體剽改革的推進,承擔包括生育保障在內的種種勞動保障給企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不利於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1988年,國務院發布並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利於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1994 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3504號)開始以社會保險的形式提供生育保障,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繫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從當時的情況來看,生育保障的覆蓋範圍和實際效果還存在一定的間題。2004年9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4014號),要求按照《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提出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覆蓋率達到90%以上”的目標,加快推進生育保險制度的建設。
此外,國務院亦公廳2017年2月4日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試點方案》(國辦發c20176號),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瀋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嶽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開展兩項保險合並實能試點。未納入試點地區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在2017年6月啟動,試點期限為一年左右。試點方案要求,要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遏.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推進兩項保險合並實施,合並實施試點工作不涉及生育保險待遇政策的調整,僅在管理運行層面合並實施。旨在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運行成本。
試點的主要內容:一是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二是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征繳﹔三是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並實施後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四是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兩項保險合並實施後,要統一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五是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
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社會保險法》做如下修改:一是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二是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這些修改為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並提供了法律依據。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310 號),目的是為保障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增強基金共濟功能、提升經辦服務水平,正式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2019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從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體制改革,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等幾方面提出了指導意見,加快了社保費改革進程。
最後,感謝韓曉琴(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教授)、盧藝(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講師)、邵凌雲(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等在寫作過程中提供的諸多幫助與指導,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丁正智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