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九個部分對國際能源投資合同、穩定性條款做概括介紹,尤其是對穩定性條款的各種形態進行論述。第三部分提出本書的研究問題,即主要分析理論界對國際能源投資合同穩定性條款的效力存在的相互對立的“有效說”與“無效說”兩種觀點,列舉其論據。第四部分著重分析主要的三種合同模式的特點,指出東道國國有能源公司這一合同主體所作出的穩定性承諾如何約束非作為合同主體的東道國政府?第五部分針對前述爭議及挑戰,指出關於穩定性條款的理論體繫不夠完善。故在批駁學者觀點中“無效說”的論據和論證方法的基礎上,構建穩定性條款的理論基礎。第六部分進而對國際投資仲裁實踐中的典型案例進行實證分析,探究仲裁庭對穩定性條款效力的認定態度。第七部分嘗試對國際能源投資合同穩定性條款的效力提出一種新型的效力觀即“限制有效論”。第八部分是對中國標準合同中穩定性條款進行評析並加以改造,提出“防御型”、“進攻型”和“和諧型”範本。*後結論部分指出,從傳統的“*穩定”觀轉向“相對穩定”觀,穩定性條款須配合其他制度或投資條約纔能更好地發揮對投資者的保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