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大信所作為“*合伙所”,在業內是公認的。而在以智力服務為主的各種服務業中,能否冠以“*”?需要探討。律師與注冊會計師是“雙胞胎”,1980年的《律師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根據這一規定,律師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的一種,可行使相應的國家權力。這樣,律師就與法官、檢察官、警察一樣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律師的工作機構“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的前身)是事業單位,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這是當時法律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定性。1983年7月15日,中國*家律師事務所——深圳市蛇口律師事務所,是在時任司法部部長劉復之親自批示下誕生的,也是國家“官辦”的*家律師事務所。1985年律師行業還沒有開始進行體制改革前,大信就已經被批準為合伙所。因此,冠之為“*合伙所”,是因為它誕生於所有的事務所體制改革以前的那個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