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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力的陰影:政治、經濟與發展問題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經濟學理論
    【市場價】
    387-560
    【優惠價】
    242-350
    【作者】 【美】道格拉斯·諾思等 
    【所屬類別】 圖書  經濟  經濟學理論  宏觀經濟學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ISBN】978750868999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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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純質紙
    包裝:精裝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08689999
    作者:【美】道格拉斯·諾思等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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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該書將諾思、沃利斯、溫加斯特等制度經濟學先驅的分析框架應用於九個發展中國家,揭示各國現代化進程中的秘密,不僅使分析框架變得更加血肉豐滿,更凸顯出強大的現實解釋力。


    ●韋伯將國家定義為合法壟斷暴力的實體,但這一點往往為傳統的經濟增長理論忽視。無論見與不見,暴力的陰影都始終高懸於轉型國家的頭頂。該書重新將暴力因素引入對國家經濟轉型的思考,考察在促進增長過程中如何達成抑制暴力的平衡,頗具啟迪意義。


    ●從“有限準入秩序”到“開放準入秩序”的轉型,既有卓越的成功範例,也有停滯倒退、一敗塗地的情況。開放社會的彼岸看似很近,渡河過程卻往往無比艱辛。該書考察的案例覆蓋了整個轉型成敗的光譜,其中蘊含的正反面教訓,包含著豐富的鏡鋻意義。


       ●一味用成熟發達國家的標準來衡量後發國家的轉型表現,常常失之偏頗,若忽視了暴力抑制這一核心要素,便會脫離現實,失去指導意義。該書告訴我們,“有限準入秩序”是一個漫長過程,走漸進路線,在已有秩序內部不斷提升民眾生活水平,促進更完善、更具永續性的政治與經濟組織成長,方為更穩妥的路徑。



     
    內容簡介

    在這本書中,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思領銜的制度經濟學家將《暴力與社會秩序》一書中提出的分析框架應用於九個發展中國家,揭示為了遏制始終存在的暴力陰影並平衡不同精英群體的利益,政治控制與經濟特權如何互動,創造不同的平衡結果,從而決定各國的迥異命運。全書突破了傳統思維不重視制度因素的盲點,也超越了把發展中國家的落後僅僅歸咎於“治理”問題、歸咎於精英腐敗的誤區,迫使我們將經濟思維與政治思維融為一體,從更深層面思考後發國家的轉型問題。



    作者簡介

    道格拉斯•諾思(Douglass C. North),美國經濟史學家,新經濟史的先驅者,1993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諾思曾任《經濟史雜志》副主編、美國經濟史學會會長、美國國民經濟研究局董事會董事等職務。2015年11月23日逝世於密歇根州家中,享年95歲。


    約翰•沃利斯(John Joseph Wallis),馬裡蘭大學經濟學教授,美國國民經濟研究局研究員。


    史蒂文•韋布(Steven B. Webb),世界銀行經濟學家與顧問。在世界銀行工作21年,主要從事拉丁美洲、加勒比等地區的政策研究、評估和執行。


    巴裡•溫加斯特(Barry R. Weingast),斯坦福大學政治學教授,胡佛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目錄
    “比較譯叢”序

    第1章有限準入秩序:概念框架導論
    1.1 經濟與政治發展問題
    1.2 有限準入秩序的邏輯
    1.3 有限準入秩序的光譜
    1.4 有限準入秩序內部的發展
    1.5 開放準入秩序、轉型和臨界條件
    1.6 作為案例研究的國家

    第2章孟加拉國: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中的經濟增長
    2.1 分裂與憲政危機:1947—1958年
    2.2 軍事威權主義:1958—1971年禁衛軍式的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
    2.3 民粹威權主義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的興起與衰落:1971—1975年

    “比較譯叢”序


     


    第1章
    有限準入秩序:概念框架導論


    1.1 經濟與政治發展問題


    1.2 有限準入秩序的邏輯


    1.3 有限準入秩序的光譜


    1.4 有限準入秩序內部的發展


    1.5 開放準入秩序、轉型和臨界條件


    1.6 作為案例研究的國家


     


    第2章
    孟加拉國: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中的經濟增長


    2.1 分裂與憲政危機:1947—1958年


    2.2 軍事威權主義:1958—1971年禁衛軍式的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


    2.3 民粹威權主義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的興起與衰落:1971—1975年


    2.4 威權恩庇主義:1975—1990年


    2.5 競爭性恩庇主義和脆弱的準成熟時期:1990年以來


     


    第3章
    剛果(金)的脆弱:國家、精英和租金


    3.1 導言


    3.2 剛果(金)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的發展史


    3.3洛朗•卡比拉政府


    3.4 約瑟夫•卡比拉


    3.5 作為有限準入秩序的剛果(金)


    3.6 結語


     


    第4章
    尋找難以捉摸的發展優勢:贊比亞和莫桑比克的故事


    4.1 導言


    4.2 從有限準入秩序角度考察贊比亞


    4.3 從有限準入秩序視角考察莫桑比克


    4.4 比較評估


     


    第5章
    菲律賓:有限準入秩序的變化與連續性


    5.1 獨立時的狀況


    5.2 戰後時期的民主政府(1946—1972年)


    5.3 馬科斯的威權統治時期(1972—1986年)


    5.4 後馬科斯民主時代(1986年至今)


    5.5 結論


     


    第6章
    馬哈拉施特拉邦與西孟加拉邦:印度脆弱的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


    6.1 獨立以來的印度史


    6.2 馬哈拉施特拉邦


    6.3 西孟加拉邦


    6.4 比較與總結


     


    第7章
    根深蒂固的內部人:墨西哥的有限準入秩序


    7.1 導言


    7.2 私人與公共組織的平衡


    7.3 有限準入秩序的持續


    7.4 暴力陰影中的墨西哥


     


    第8章
    從有限準入秩序到開放準入秩序:智利的兩次歷程


    8.1 導言


    8.2 皮諾切特之前民主智利的有限準入秩序


    8.3 1973—1990年:獨裁和新有限準入秩序的基礎


    8.4 1990—2010年:民主智利從有限準入秩序向開放準入秩序的轉型


    8.5 後皮諾切特時代的民主制度體繫


    8.6 民主與經濟發展的良性循環


    8.7 選民參與


    8.8 結論


     


    第9章
    從有限準入秩序向開放準入秩序的轉型:以韓國為例


    9.1 導言


    9.2 歷史


    9.3 思考有限準入秩序和開放準入秩序的框架與韓國案例


    9.4 韓國成功轉型的原因


    9.5 結論


     


    第10章
    教訓:暴力的陰影


    10.1 分析性洞見


    10.2 對發展政策的啟示


    10.3 進一步的研究計劃



    在線試讀
    我們對具體政策的討論,先從世界銀行及其促進良好治理和反腐的努力直接關心的政策領域開始,然後擴展到相關問題。我們首先討論租金與競爭限制,然後是組織、選舉、民主改革,後是暴力與軍隊。

    租金與競爭限制

    如前所述,租金創造與競爭限制的影響有好有壞,這取決於一國的發展水平。因此,現實的政策建議需要更加靈活,而不隻是消除對準入和競爭的限制。在有限準入秩序中,首要問題是減少暴力,這是任何經濟發展的前提。假如租金被消滅,那麼通常會發生的替代狀況並不是競爭性的市場經濟,而是社會陷於混亂和暴力。對有限準入秩序的中期發展而言,租金能不能創造激勵推動學習、提高效率、積累生產能力,纔是問題的關鍵。在我們考察的很多國家中,租金除了抑制暴力外,也對生產有積極影響,如智利、韓國,以及墨西哥、孟加拉國和印度的部分時期。

    在我們的案例中,這些有利於促進經濟生產的租金包含兩個特征:它們不會永遠存在;它們與得到租金的企業的表現有一定關繫,能夠增加其市場回報(也可參見Khan and Jomo,2000)。當租金競爭像在菲律賓和剛果(金)那樣變成零和博弈或者負和博弈時,政府能掌握的總租金就會減少,統治聯盟面臨的壓力持續增大甚至不可承受。為創造租金而設置的一些準入限制,會造成嚴重的效率損失,如墨西哥和智利在20世紀70年代實行的貿易限制及通信業的國家壟斷。在考察這些租金時,必須考慮應該在多大限度內減少租金,不至於破壞維持國家和平的政治均衡。與此相反,韓國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緩慢地改變了大企業(財團)享有的租金性質,使之從恩庇轉變為對出口表現的鼓勵。在墨西哥及其他案例中,盡管出現了顯著的經濟開放和貿易增長,但租金收集者依然收獲頗多,因為盡管租金的百分比較低,但可收取租金的對像大大增多。而且,經濟發展可以為租金增長開闢新的領域。在印度,雖然貿易關稅稅率有所下降,但沒有跡像表明租金收集的百分比普遍下降了。圍繞著許多政府行為,如通信領域的許可證,腐敗現像似乎大大增多,腐敗的收益也變高了。

    我們對具體政策的討論,先從世界銀行及其促進良好治理和反腐的努力直接關心的政策領域開始,然後擴展到相關問題。我們首先討論租金與競爭限制,然後是組織、選舉、民主改革,後是暴力與軍隊。


     


    租金與競爭限制


     


    如前所述,租金創造與競爭限制的影響有好有壞,這取決於一國的發展水平。因此,現實的政策建議需要更加靈活,而不隻是消除對準入和競爭的限制。在有限準入秩序中,首要問題是減少暴力,這是任何經濟發展的前提。假如租金被消滅,那麼通常會發生的替代狀況並不是競爭性的市場經濟,而是社會陷於混亂和暴力。對有限準入秩序的中期發展而言,租金能不能創造激勵推動學習、提高效率、積累生產能力,纔是問題的關鍵。在我們考察的很多國家中,租金除了抑制暴力外,也對生產有積極影響,如智利、韓國,以及墨西哥、孟加拉國和印度的部分時期。


     


    在我們的案例中,這些有利於促進經濟生產的租金包含兩個特征:它們不會永遠存在;它們與得到租金的企業的表現有一定關繫,能夠增加其市場回報(也可參見Khan and Jomo,2000)。當租金競爭像在菲律賓和剛果(金)那樣變成零和博弈或者負和博弈時,政府能掌握的總租金就會減少,統治聯盟面臨的壓力持續增大甚至不可承受。為創造租金而設置的一些準入限制,會造成嚴重的效率損失,如墨西哥和智利在20世紀70年代實行的貿易限制及通信業的國家壟斷。在考察這些租金時,必須考慮應該在多大限度內減少租金,不至於破壞維持國家和平的政治均衡。與此相反,韓國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緩慢地改變了大企業(財團)享有的租金性質,使之從恩庇轉變為對出口表現的鼓勵。在墨西哥及其他案例中,盡管出現了顯著的經濟開放和貿易增長,但租金收集者依然收獲頗多,因為盡管租金的百分比較低,但可收取租金的對像大大增多。而且,經濟發展可以為租金增長開闢新的領域。在印度,雖然貿易關稅稅率有所下降,但沒有跡像表明租金收集的百分比普遍下降了。圍繞著許多政府行為,如通信領域的許可證,腐敗現像似乎大大增多,腐敗的收益也變高了。


     


    隨著社會向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轉型,租金分配規則日益非人格化。例如,在1960—1980年的韓國,進口許可證和補貼信貸的分配主要依據企業的出口表現。另外,隨著社會向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發展,持續且有組織的租金創造會逐漸被更加個人化且持續性較弱的租金創造取代,如菲律賓、孟加拉國的情況,剛果(金)的情況尤為化。


     


    毫不奇怪的是,我們的案例分析表明,生產性財產(及其產生的租金)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配狀況,對經濟增長以及從特權向非人格化平等公民權的轉型,有重大的影響。如果分配狀況鼓勵企業家和真實資產的創造,影響就更可能是正面的。如果分配狀況鼓勵政治依賴,則影響更可能是負面的。在土地改革方面,我們的案例證明了這一點。在韓國和中國臺灣,土地改革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經濟機會。菲律賓並未完成土地改革,因為舊的土地擁有模式為太多的強勢政治利益集團提供了租金,包括美國人擁有的種植園。在墨西哥,革命之後發生了土地改革,但土地改革並未成功地擴大貧窮農民的機會。相反,它鼓勵了低效的土地利用方式,將農民捆綁在土地之上,使他們依賴革命制度黨在選舉時分配的恩賜。


     


    工商業領域的租金分配也對增進政治穩定發揮了關鍵作用。歷史表明,工商業租金對促進積極經濟發展的作用好壞參半。在孟加拉國,在韓國企業的支持下,國際紡織品出口配額機制的後階段創造的租金,造就了成功的紡織品出口產業。在韓國,盡管財團使工業經濟控制權操於少數人之手,同時政府保護他們的賣方壟斷地位,但財團確實實現了資本積累和技術進步,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國際市場上擁有了競爭力。後來,韓國政府削減了財團享受的經濟特權,不過財團在韓國經濟中的強大市場勢力仍得以保留。此外,在印度、墨西哥和菲律賓,強大的國內企業利益集團一直與當政者維持著私人關繫,有時也和非法組織維持著私人關繫。類似地,如果一國依賴國際企業運營重要的經濟部門,如采礦業、銀行業,這種關繫就需要民粹主義或其他地方性力量(有時是軍隊)的保護,反過來也會為當權者提供經濟收益,如剛果(金)、贊比亞和菲律賓的情況。


     


    組織、政黨和人格化


     


    組織在有限準入秩序中扮演著核心角色。一個有限準入秩序究竟是脆弱型、初級型還是成熟型,取決於社會中各類組織的性質。所有類型的組織都有意義,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宗教、軍事和教育組織。在偏向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的國家,組織與個人身份密切相關,組織的領導人直接與支配性聯盟相聯繫。組織及其領導人的生存與發展能力取決於不斷變化的環境。


     


    我們的案例對這一分析框架提供了新的教益。剛果(金)、孟加拉國、馬科斯統治下的菲律賓、1964—1991年的贊比亞,反映了以個人為基礎的組織的重要性,這些個人試圖在充滿不確定性的環境中平衡各方利益。在另一些案例中,如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主政的西孟加拉邦和革命制度黨主政的墨西哥,主要政治組織的個人導向較弱,似乎讓這些有限準入秩序變得更為穩定。


     


    發展政策應該如何對待各種組織?什麼樣的組織與組織交流規則應該得到支持?就租金而言,案例分析表明,組織對改善一個有限準入秩序的政治經濟狀況的價值,取決於具體國家的環境。如果一個國家努力抑制暴力,那麼鞏固政治控制、限制經濟機會就會是常見的結果。其目標是讓分配租金的承諾變得更可信。有時軍政府也行之有效,但它在促進發展方面的有效性,取決於它作為軍事組織本身的自律性。智利和韓國的軍政府是有效的,孟加拉國和菲律賓的效率較低,剛果(金)效。限度地減弱軍隊對經濟的主導權似乎是有益的。


     


    排他性的一黨制政府,如1972—1991年的贊比亞,1980—1990年代的莫桑比克,1965—1990年的剛果(金),1971—1975年的孟加拉國,表現得並不好,在維持穩定與促進發展方面都存在著問題。但是,過去30年裡中國和越南的成功表明,一黨執政也能成功。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孟加拉國和贊比亞的例子顯示,有兩個原因會導致無所不包的一黨制無法恢復秩序:(1)如果支配性聯盟(執政黨黨員身份)無法容納所有有暴力潛能的組織;(2)如果執政黨中有太多的成員組織要求從有限的租金中得到過多的份額(而且這些組織本身並不從生產性增長中創造租金)。墨西哥和莫桑比克的一黨制是支配性的,但在法律上並不是排他性的,它們在一段時期裡成功地維持了秩序,促進了增長。但終,單一或支配性政黨會阻礙經濟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復雜、非人格化承諾的出現。


     


    隨著社會從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轉向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組織的持續性會變強,終一些組織的生命會超越其領導人的壽命。這些組織本身會在平衡各種利益關繫中逐漸發揮重要作用,盡管一些組織依然會具有個人的人格化色彩。社會組織會成為長期關繫所依附的平臺,它們之間也會發展出長期關繫。韓國早期的財團、許多案例中的軍隊、墨西哥的公共與私人組織(如墨西哥國家石油公司、墨西哥電信公司和革命制度黨),盡管都代表著有限準入和租金創造,但同時也是永續組織,為政治與經濟交流提供了穩定的平臺。這些組織與政府關繫密切,也與社會中的利益平衡緊密相關,但其持續時間超越了領導層的個人壽命。


     


    從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轉向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涉及實質上獨立於政府的組織。柳鐘星的論文提出了韓國財團在多大程度上獨立於政府的問題。在智利,即將下臺的皮諾切特政權在1989年憲法中設定了一些條款,以鞏固保守派的地位。考慮到智利在此前20年裡的事態變化,人們或許會預計,中左派聯盟在掌權後將修訂憲法,並重塑議會等基本的政府組織。然而,中左派聯盟上臺後,將這些服務於保守派的憲法規則保留了很長時間,包括保障政治組織不受操縱與干預的獨立規則。如總結的,智利還不是一個開放準入秩序,但它是一個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而且正在向臨界條件邁進。


     


    就具體的政策應用而言,幫助有限準入秩序,使其組織變得更持久、更以規則為基礎,對於發展的作用更大。在一個社會裡,如果潛在的暴力威脅使有限進準入安排必須始終存在,那麼試圖直接打造經濟與政治徹底開放競爭的局面,並不利於發展。


     


    近期的研究使我們更深入地理解組織、組織在不同社會的發展程度以及組織結構的某些方面(De Soto,1989,2003)。學者試圖評估在這些社會裡成立企業、獲得許可證或公司經營執照的困難程度。通常世界銀行和開放準入秩序國家的捐助者會強調從一開始就輕松開辦企業的重要性,但有限準入秩序的分析視角呼吁更關注哪些制度會促進或阻礙企業發展到具有政治經濟重要性的規模。我們早就認識到,許多有限準入秩序國家的腐敗法院不能向組織提供基本服務,如保障契約或銀行貸款擔保協議的履行。在理論和實證兩方面,解決這些問題的努力應該繼續,這個問題我們後面還要再論述。目前而言,我們還缺乏明確的方法來衡量不同國家的組織結構及其變化情況。即使對美國這樣的開放準入秩序而言,這些衡量標準也尚未建立起來。


     


    我們的案例研究清晰地論證了從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向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的轉型。韓國已不再把財團等強勢組織視為需要特殊對待的獨特組織,以人格化的方式對待它們,盡管財團至今仍是其支配性聯盟中的重要組織。韓國逐漸開始以更加非人格化的方式對待這些強勢組織,將它們視為一種組織類型,近年來更是將它們視為一般性組織的一種(盡管財團仍擁有巨大的市場勢力)。相反,菲律賓的組織變成了更加人格化和異質化的特權組織。本書第五章記錄了馬科斯政權與經濟領袖之間緊密的私人關繫。對於已經至少實現了20年穩定的國家而言,我們的案例分析表明,擴大政府支持的組織的範圍很重要,不僅在開始的進入階段,而且應增強組織在其內部及彼此之間做出復雜承諾的能力,這是企業發展壯大至獲取精英地位必需的。


     


    我們的案例研究表明,社會並不一定發展出對組織的非人格化和可信賴的支持。盡管制度經濟學讓我們更深刻地領會制度對經濟政治後果的決定作用,但該學科對制度如何在經濟與政治影響下演化的關注並不夠。有限準入秩序和開放準入秩序的概念框架可以幫助我們繫統化地思考這些問題。


     


    民主和選舉


     


    在21世紀,關於治理和選舉的“華盛頓共識”,成為開放準入秩序向有限準入秩序輸出的標準制度。但從有限準入秩序的框架考察9個案例,讓我們對選舉的影響有兩個認識:,有限準入秩序中的選舉不同於開放準入秩序意義上的民主;第二,有限準入秩序中的選舉即便不是自由、公正的,有時也會服務於有益目的,雖說並不總是如此。


     


    國際援助界的傳統共識是,民主是好的,因為民主代表著確保政治自由的根本方式。這一共識進一步暗示,各國應盡快舉行選舉,實施民主改革。畢竟,有誰會反對增進自由、加強公民對政府的控制呢?但我們的很多案例表明,這一議程常常忽略了現實。太快地走向民主或許會破壞一國的社會穩定。在另一些案例中,選舉也可能成為有益於促進穩定的儀式,即使選舉並不反映民眾意願,也不實現對政府的問責。對於剛剛從混亂中走出的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而言,增進穩定和走向民主之間的權衡,尤其問題重重(Collier,2009)。


     


    例如,基弗和弗拉伊庫(Keefer and Vlaicu,2008)表明,在政治組織被恩庇網絡主宰的社會(即政治組織形態高度個人化的社會)中實施選舉,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恩主把選舉作為另一種交易籌碼。受庇護者用他們的選票換取特權及其他服務。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選舉可能成為衡量不同組織相對實力的公認手段,從而使有限準入秩序更加穩定,如卡恩在本書第二章孟加拉國的案例中所論述的那樣(也可參見Cox,2009;Magaloni and Kricheli,2010)。就此而言,選舉可以使有暴力潛能者之間的力量調整更多以和平方式發生,讓有限準入秩序變得更穩定,避免滑向暴力的惡性循環。但是,這種類型的選舉不能帶來開放準入秩序式的民主,而是使有限準入秩序持久化。基弗和弗拉伊庫將此結果視為失敗。但有限準入秩序的概念框架則認為,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限準入秩序走向成熟的良性進程的其中一步。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特定形勢下的選舉是否會促進一個具備有限準入秩序的社會實現經濟與政治發展。後文將詳述,案例研究表明,選舉的效果是多樣化的,可能使政治體繫失去穩定(如1973年的智利和2007—2009年的孟加拉國),可能鞏固和加強政治控制(如1930—1990年的墨西哥、1946—1972年和1982年至今的菲律賓,以及1972—1990年形式上一黨制架構中的贊比亞),可能為走向權力分享的和平轉型賦予合法性(如1992年的贊比亞、1994年的莫桑比克、2000年的墨西哥、1977年的印度和1989—1990年的智利),也可能在各種明確的不同路徑之間做出符合現實的選擇(如1990年以來的智利)。韓國相對緩慢地走向了民主,智利在20世紀70年代倒退回獨裁制,但現在兩國都是實現長期經濟與政治發展的成功案例。


     


    選舉即使不自由、不公正,也能在有限準入秩序中成為促進穩定的政治儀式。對此,我們案例研究中的例證包括,20世紀墨西哥由革命制度黨主導的選舉,印度全國與邦層面的選舉,1972—1990年的贊比亞,以及後馬科斯時代的菲律賓。有時,選舉是推動一個具備有限準入秩序的國家在政治層面發展的關鍵步驟,例如,1990年的智利選舉和1987年的韓國選舉恢復了文官統治,1994年的莫桑比克選舉確認了和平協議,1977年的印度選舉結束了英迪拉•甘地的不民主統治,以及1991年的贊比亞選舉——在選舉後卡翁達以和平方式接受了失敗。如卡恩在本書第二章孟加拉國的案例中強調的,在有限準入秩序中,好的選舉結果的標準是,能反映現實中彼此競爭的群體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繫,即使選舉本身並未遵守自由公正的程序。


     


    在一個有限準入秩序的政權中,選舉也可能是促進穩定的常規政治儀式的一部分,如革命制度黨主宰時期的墨西哥,卡翁達執政時期的贊比亞。不知變通地堅持以西方方式實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可能破壞選舉在有限準入秩序中的作用。當執行選舉結果的規則沒有實現足夠的制度化(即執政黨會自願下臺),或者選舉結果是經濟力量既有的分配架構無法接受的時候,選舉往往帶來一段不幸的混亂和暴力時期,例如1973年的智利和1970年從屬於巴基斯坦的孟加拉國。巴基斯坦、剛果(金)以及1960年前後韓國的教訓表明,治理議程不應總是要求立即推動選舉,而是應該承認,首先需要妥當的制度保障選舉的舉行和選舉結果的執行,即使選舉以開放準入秩序的標準來看是不公正的。


     


    一些有限準入秩序國家舉行的競爭性選舉使政治家日益依賴大公司等主要經濟組織的捐助,這會弱化政府約束壟斷、確保經濟更開放的意願與能力。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墨西哥和1987年之後的韓國印證了這一點。在這兩個國家,企業集中化程度依然很高,甚至有所增強。印度和孟加拉國的情況則更復雜:政治家明顯在保護那些捐助他們的大企業,但因為博弈角色增多了,經濟還是在整體上變得更開放了。這些南亞國家的政治領域也發生了同樣的情況,也就是說新組織能更自由地成立。


     


    暴力


     


    在大多數有限準入秩序中,軍隊和警察部隊都是有暴力潛能的組織。從有限準入秩序的視角來看,壟斷暴力的韋伯式國家並不是為了直接追求這一目標而實施相關政策導致的結果,而是歷史進程的結果。對大多數有限準入秩序而言,這一結果並非近在眼前。幫助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中的政府建立強大的軍隊和警察並不是解決發展問題的萬應靈藥。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強化都會導致更深的壓迫和對反抗者更多的租金榨取,從而阻礙發展。在其他情況下,這些努力會徹底失敗。在開放準入秩序中,強化政府的武裝力量是可行的,它是一種強制性的威脅,可以阻嚇犯罪化的暴力使用,但有限準入秩序無法簡單地移植這種做法來抑制暴力,因為有限準入秩序中的政府通常無法阻止其軍隊和警察自身的尋租行為。


     


    本書的關鍵洞見是,成功的有限準入秩序抑制混亂的主要方式是創造激勵機制,促使社會組織不使用暴力。這些促進和平的激勵機制通常不涉及國家對暴力的壟斷。剛果(金)是明顯的例子:強化一個派別並稱之為政府,也無法使其他派別減少暴力的使用。孟加拉國、菲律賓和莫桑比克的例子也表明,正規軍隊、警察與其他有暴力潛能但不受政府完全控制的組織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關繫。


     


    雖然對每個有限準入秩序社會的內部動力學而言,暴力都是核心因素,但隻是在近,世界銀行纔把暴力視為一個政策關注點。犯罪與暴力問題被視為外在於政府的問題,暴力普遍化的社會被歸為“失敗國家”或“後衝突國家”。世界銀行對這些國家的援助,傳統上主要著眼於支持重建努力,很少直面持續武裝衝突的原因和解決方案。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以及當前的研究表明,世界銀行改變了思路,更深層地考察暴力問題。本書中的案例說明了各國雖然並未完全消除暴力,但如何成功地減少了暴力,也許剛果(金)是個例外。有限準入秩序這一分析框架有助於釐清本書中哪個國家的經驗可適用於其他國家的具體環境。


     


    在開放準入秩序中,負責任的政治體繫控制著軍隊和警察,該體繫受到政治與經濟競爭的有效約束。但在有限準入秩序中,政府幾乎從來就不能控制所有有暴力潛能的組織。在大多數案例中,正式的建制化軍隊與警察經常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進程,隻有贊比亞、印度和20世紀30年代以來的墨西哥是例外。在韓國、智利、孟加拉國、菲律賓和剛果(金),軍隊在一段時期裡是政治與經濟領域的主要角色,有的至今仍是如此。在這些社會中,軍隊並不是政府控制下的組織,而是與另一些組織一起,爭奪對政府的控制權或影響力。莫桑比克自1974年獨立以來,軍隊和執政黨(莫桑比克解放陣線)之間幾乎沒有明顯界線。


     


    軍隊的角色隻是強勢組織之間復雜力量對比的一個方面,這些組織之間的博弈導致了有限準入秩序的穩定或者不穩定。通過有限準入秩序創造租金與維持力量和影響力的平衡之間,有著繫統化的聯繫。在有限準入秩序的國家中,政府政策不能忽略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當強有力的利益集團能推翻或取代已有的官方政府,或者以威脅使用暴力或真實地使用暴力的方式破壞經濟時,如何平衡利益集團與政府之間的關繫。除智利外,本書中的所有國家都存在或曾經存在有實質暴力潛能的非軍事組織(一些合法,一些非法),它們影響了政治權力和經濟財富的分配。


     


    在歐洲國家的歷史上,軍隊和警察對暴力的控制是其他社會、經濟和政治組織長期發展的結果,這些組織能夠可靠地約束軍隊(North、Wallis and Weingast,2009)。首先,對暴力的壟斷控制是作為更普遍的發展進程的一部分而演化出來的,該進程讓這些國家實現了臨界條件,使社會組織和國家自身實現永續化,並能執行非人格化的規則,包括對軍隊和警察的控制。其次,在這些歷史案例中,暴力壟斷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一方面政府控制的軍隊有充足的實力保衛國家抵御外敵,另一方面軍隊也從國內的租金分配中退出。在1950年以來的幾十年裡,韓國也發生了這一進程,雖然韓國中央情報部當年曾深度介入軍事獨裁政府的國內政策實施。在智利,軍隊自19世紀以來就享有良好的職業化和非政治化的聲譽,因為軍隊自我約束,減少對日常政府事務的介入,這一聲譽隻是在皮諾切特時期有所減損。孟加拉國、菲律賓和剛果(金)都出現過文官政治無法控制軍隊的問題,但墨西哥、贊比亞和印度未曾出現這一情況。


     


     


     


    我們對具體政策的討論,先從世界銀行及其促進良好治理和反腐的努力直接關心的政策領域開始,然後擴展到相關問題。我們首先討論租金與競爭限制,然後是組織、選舉、民主改革,後是暴力與軍隊。


     


    租金與競爭限制


     


    如前所述,租金創造與競爭限制的影響有好有壞,這取決於一國的發展水平。因此,現實的政策建議需要更加靈活,而不隻是消除對準入和競爭的限制。在有限準入秩序中,首要問題是減少暴力,這是任何經濟發展的前提。假如租金被消滅,那麼通常會發生的替代狀況並不是競爭性的市場經濟,而是社會陷於混亂和暴力。對有限準入秩序的中期發展而言,租金能不能創造激勵推動學習、提高效率、積累生產能力,纔是問題的關鍵。在我們考察的很多國家中,租金除了抑制暴力外,也對生產有積極影響,如智利、韓國,以及墨西哥、孟加拉國和印度的部分時期。


     


    在我們的案例中,這些有利於促進經濟生產的租金包含兩個特征:它們不會永遠存在;它們與得到租金的企業的表現有一定關繫,能夠增加其市場回報(也可參見Khan and Jomo,2000)。當租金競爭像在菲律賓和剛果(金)那樣變成零和博弈或者負和博弈時,政府能掌握的總租金就會減少,統治聯盟面臨的壓力持續增大甚至不可承受。為創造租金而設置的一些準入限制,會造成嚴重的效率損失,如墨西哥和智利在20世紀70年代實行的貿易限制及通信業的國家壟斷。在考察這些租金時,必須考慮應該在多大限度內減少租金,不至於破壞維持國家和平的政治均衡。與此相反,韓國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緩慢地改變了大企業(財團)享有的租金性質,使之從恩庇轉變為對出口表現的鼓勵。在墨西哥及其他案例中,盡管出現了顯著的經濟開放和貿易增長,但租金收集者依然收獲頗多,因為盡管租金的百分比較低,但可收取租金的對像大大增多。而且,經濟發展可以為租金增長開闢新的領域。在印度,雖然貿易關稅稅率有所下降,但沒有跡像表明租金收集的百分比普遍下降了。圍繞著許多政府行為,如通信領域的許可證,腐敗現像似乎大大增多,腐敗的收益也變高了。


     


    隨著社會向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轉型,租金分配規則日益非人格化。例如,在1960—1980年的韓國,進口許可證和補貼信貸的分配主要依據企業的出口表現。另外,隨著社會向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發展,持續且有組織的租金創造會逐漸被更加個人化且持續性較弱的租金創造取代,如菲律賓、孟加拉國的情況,剛果(金)的情況尤為化。


     


    毫不奇怪的是,我們的案例分析表明,生產性財產(及其產生的租金)的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配狀況,對經濟增長以及從特權向非人格化平等公民權的轉型,有重大的影響。如果分配狀況鼓勵企業家和真實資產的創造,影響就更可能是正面的。如果分配狀況鼓勵政治依賴,則影響更可能是負面的。在土地改革方面,我們的案例證明了這一點。在韓國和中國臺灣,土地改革增加了低收入者的經濟機會。菲律賓並未完成土地改革,因為舊的土地擁有模式為太多的強勢政治利益集團提供了租金,包括美國人擁有的種植園。在墨西哥,革命之後發生了土地改革,但土地改革並未成功地擴大貧窮農民的機會。相反,它鼓勵了低效的土地利用方式,將農民捆綁在土地之上,使他們依賴革命制度黨在選舉時分配的恩賜。


     


    工商業領域的租金分配也對增進政治穩定發揮了關鍵作用。歷史表明,工商業租金對促進積極經濟發展的作用好壞參半。在孟加拉國,在韓國企業的支持下,國際紡織品出口配額機制的後階段創造的租金,造就了成功的紡織品出口產業。在韓國,盡管財團使工業經濟控制權操於少數人之手,同時政府保護他們的賣方壟斷地位,但財團確實實現了資本積累和技術進步,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國際市場上擁有了競爭力。後來,韓國政府削減了財團享受的經濟特權,不過財團在韓國經濟中的強大市場勢力仍得以保留。此外,在印度、墨西哥和菲律賓,強大的國內企業利益集團一直與當政者維持著私人關繫,有時也和非法組織維持著私人關繫。類似地,如果一國依賴國際企業運營重要的經濟部門,如采礦業、銀行業,這種關繫就需要民粹主義或其他地方性力量(有時是軍隊)的保護,反過來也會為當權者提供經濟收益,如剛果(金)、贊比亞和菲律賓的情況。


     


    組織、政黨和人格化


     


    組織在有限準入秩序中扮演著核心角色。一個有限準入秩序究竟是脆弱型、初級型還是成熟型,取決於社會中各類組織的性質。所有類型的組織都有意義,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宗教、軍事和教育組織。在偏向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的國家,組織與個人身份密切相關,組織的領導人直接與支配性聯盟相聯繫。組織及其領導人的生存與發展能力取決於不斷變化的環境。


     


    我們的案例對這一分析框架提供了新的教益。剛果(金)、孟加拉國、馬科斯統治下的菲律賓、1964—1991年的贊比亞,反映了以個人為基礎的組織的重要性,這些個人試圖在充滿不確定性的環境中平衡各方利益。在另一些案例中,如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主政的西孟加拉邦和革命制度黨主政的墨西哥,主要政治組織的個人導向較弱,似乎讓這些有限準入秩序變得更為穩定。


     


    發展政策應該如何對待各種組織?什麼樣的組織與組織交流規則應該得到支持?就租金而言,案例分析表明,組織對改善一個有限準入秩序的政治經濟狀況的價值,取決於具體國家的環境。如果一個國家努力抑制暴力,那麼鞏固政治控制、限制經濟機會就會是常見的結果。其目標是讓分配租金的承諾變得更可信。有時軍政府也行之有效,但它在促進發展方面的有效性,取決於它作為軍事組織本身的自律性。智利和韓國的軍政府是有效的,孟加拉國和菲律賓的效率較低,剛果(金)效。限度地減弱軍隊對經濟的主導權似乎是有益的。


     


    排他性的一黨制政府,如1972—1991年的贊比亞,1980—1990年代的莫桑比克,1965—1990年的剛果(金),1971—1975年的孟加拉國,表現得並不好,在維持穩定與促進發展方面都存在著問題。但是,過去30年裡中國和越南的成功表明,一黨執政也能成功。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孟加拉國和贊比亞的例子顯示,有兩個原因會導致無所不包的一黨制無法恢復秩序:(1)如果支配性聯盟(執政黨黨員身份)無法容納所有有暴力潛能的組織;(2)如果執政黨中有太多的成員組織要求從有限的租金中得到過多的份額(而且這些組織本身並不從生產性增長中創造租金)。墨西哥和莫桑比克的一黨制是支配性的,但在法律上並不是排他性的,它們在一段時期裡成功地維持了秩序,促進了增長。但終,單一或支配性政黨會阻礙經濟進一步發展所需的復雜、非人格化承諾的出現。


     


    隨著社會從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轉向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組織的持續性會變強,終一些組織的生命會超越其領導人的壽命。這些組織本身會在平衡各種利益關繫中逐漸發揮重要作用,盡管一些組織依然會具有個人的人格化色彩。社會組織會成為長期關繫所依附的平臺,它們之間也會發展出長期關繫。韓國早期的財團、許多案例中的軍隊、墨西哥的公共與私人組織(如墨西哥國家石油公司、墨西哥電信公司和革命制度黨),盡管都代表著有限準入和租金創造,但同時也是永續組織,為政治與經濟交流提供了穩定的平臺。這些組織與政府關繫密切,也與社會中的利益平衡緊密相關,但其持續時間超越了領導層的個人壽命。


     


    從初級型有限準入秩序轉向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涉及實質上獨立於政府的組織。柳鐘星的論文提出了韓國財團在多大程度上獨立於政府的問題。在智利,即將下臺的皮諾切特政權在1989年憲法中設定了一些條款,以鞏固保守派的地位。考慮到智利在此前20年裡的事態變化,人們或許會預計,中左派聯盟在掌權後將修訂憲法,並重塑議會等基本的政府組織。然而,中左派聯盟上臺後,將這些服務於保守派的憲法規則保留了很長時間,包括保障政治組織不受操縱與干預的獨立規則。如總結的,智利還不是一個開放準入秩序,但它是一個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而且正在向臨界條件邁進。


     


    就具體的政策應用而言,幫助有限準入秩序,使其組織變得更持久、更以規則為基礎,對於發展的作用更大。在一個社會裡,如果潛在的暴力威脅使有限進準入安排必須始終存在,那麼試圖直接打造經濟與政治徹底開放競爭的局面,並不利於發展。


     


    近期的研究使我們更深入地理解組織、組織在不同社會的發展程度以及組織結構的某些方面(De Soto,1989,2003)。學者試圖評估在這些社會裡成立企業、獲得許可證或公司經營執照的困難程度。通常世界銀行和開放準入秩序國家的捐助者會強調從一開始就輕松開辦企業的重要性,但有限準入秩序的分析視角呼吁更關注哪些制度會促進或阻礙企業發展到具有政治經濟重要性的規模。我們早就認識到,許多有限準入秩序國家的腐敗法院不能向組織提供基本服務,如保障契約或銀行貸款擔保協議的履行。在理論和實證兩方面,解決這些問題的努力應該繼續,這個問題我們後面還要再論述。目前而言,我們還缺乏明確的方法來衡量不同國家的組織結構及其變化情況。即使對美國這樣的開放準入秩序而言,這些衡量標準也尚未建立起來。


     


    我們的案例研究清晰地論證了從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向成熟型有限準入秩序的轉型。韓國已不再把財團等強勢組織視為需要特殊對待的獨特組織,以人格化的方式對待它們,盡管財團至今仍是其支配性聯盟中的重要組織。韓國逐漸開始以更加非人格化的方式對待這些強勢組織,將它們視為一種組織類型,近年來更是將它們視為一般性組織的一種(盡管財團仍擁有巨大的市場勢力)。相反,菲律賓的組織變成了更加人格化和異質化的特權組織。本書第五章記錄了馬科斯政權與經濟領袖之間緊密的私人關繫。對於已經至少實現了20年穩定的國家而言,我們的案例分析表明,擴大政府支持的組織的範圍很重要,不僅在開始的進入階段,而且應增強組織在其內部及彼此之間做出復雜承諾的能力,這是企業發展壯大至獲取精英地位必需的。


     


    我們的案例研究表明,社會並不一定發展出對組織的非人格化和可信賴的支持。盡管制度經濟學讓我們更深刻地領會制度對經濟政治後果的決定作用,但該學科對制度如何在經濟與政治影響下演化的關注並不夠。有限準入秩序和開放準入秩序的概念框架可以幫助我們繫統化地思考這些問題。


     


    民主和選舉


     


    在21世紀,關於治理和選舉的“華盛頓共識”,成為開放準入秩序向有限準入秩序輸出的標準制度。但從有限準入秩序的框架考察9個案例,讓我們對選舉的影響有兩個認識:,有限準入秩序中的選舉不同於開放準入秩序意義上的民主;第二,有限準入秩序中的選舉即便不是自由、公正的,有時也會服務於有益目的,雖說並不總是如此。


     


    國際援助界的傳統共識是,民主是好的,因為民主代表著確保政治自由的根本方式。這一共識進一步暗示,各國應盡快舉行選舉,實施民主改革。畢竟,有誰會反對增進自由、加強公民對政府的控制呢?但我們的很多案例表明,這一議程常常忽略了現實。太快地走向民主或許會破壞一國的社會穩定。在另一些案例中,選舉也可能成為有益於促進穩定的儀式,即使選舉並不反映民眾意願,也不實現對政府的問責。對於剛剛從混亂中走出的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而言,增進穩定和走向民主之間的權衡,尤其問題重重(Collier,2009)。


     


    例如,基弗和弗拉伊庫(Keefer and Vlaicu,2008)表明,在政治組織被恩庇網絡主宰的社會(即政治組織形態高度個人化的社會)中實施選舉,可能導致的結果是,恩主把選舉作為另一種交易籌碼。受庇護者用他們的選票換取特權及其他服務。在這樣的社會結構中,選舉可能成為衡量不同組織相對實力的公認手段,從而使有限準入秩序更加穩定,如卡恩在本書第二章孟加拉國的案例中所論述的那樣(也可參見Cox,2009;Magaloni and Kricheli,2010)。就此而言,選舉可以使有暴力潛能者之間的力量調整更多以和平方式發生,讓有限準入秩序變得更穩定,避免滑向暴力的惡性循環。但是,這種類型的選舉不能帶來開放準入秩序式的民主,而是使有限準入秩序持久化。基弗和弗拉伊庫將此結果視為失敗。但有限準入秩序的概念框架則認為,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有限準入秩序走向成熟的良性進程的其中一步。


     


    與此相關的問題是,特定形勢下的選舉是否會促進一個具備有限準入秩序的社會實現經濟與政治發展。後文將詳述,案例研究表明,選舉的效果是多樣化的,可能使政治體繫失去穩定(如1973年的智利和2007—2009年的孟加拉國),可能鞏固和加強政治控制(如1930—1990年的墨西哥、1946—1972年和1982年至今的菲律賓,以及1972—1990年形式上一黨制架構中的贊比亞),可能為走向權力分享的和平轉型賦予合法性(如1992年的贊比亞、1994年的莫桑比克、2000年的墨西哥、1977年的印度和1989—1990年的智利),也可能在各種明確的不同路徑之間做出符合現實的選擇(如1990年以來的智利)。韓國相對緩慢地走向了民主,智利在20世紀70年代倒退回獨裁制,但現在兩國都是實現長期經濟與政治發展的成功案例。


     


    選舉即使不自由、不公正,也能在有限準入秩序中成為促進穩定的政治儀式。對此,我們案例研究中的例證包括,20世紀墨西哥由革命制度黨主導的選舉,印度全國與邦層面的選舉,1972—1990年的贊比亞,以及後馬科斯時代的菲律賓。有時,選舉是推動一個具備有限準入秩序的國家在政治層面發展的關鍵步驟,例如,1990年的智利選舉和1987年的韓國選舉恢復了文官統治,1994年的莫桑比克選舉確認了和平協議,1977年的印度選舉結束了英迪拉•甘地的不民主統治,以及1991年的贊比亞選舉——在選舉後卡翁達以和平方式接受了失敗。如卡恩在本書第二章孟加拉國的案例中強調的,在有限準入秩序中,好的選舉結果的標準是,能反映現實中彼此競爭的群體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繫,即使選舉本身並未遵守自由公正的程序。


     


    在一個有限準入秩序的政權中,選舉也可能是促進穩定的常規政治儀式的一部分,如革命制度黨主宰時期的墨西哥,卡翁達執政時期的贊比亞。不知變通地堅持以西方方式實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可能破壞選舉在有限準入秩序中的作用。當執行選舉結果的規則沒有實現足夠的制度化(即執政黨會自願下臺),或者選舉結果是經濟力量既有的分配架構無法接受的時候,選舉往往帶來一段不幸的混亂和暴力時期,例如1973年的智利和1970年從屬於巴基斯坦的孟加拉國。巴基斯坦、剛果(金)以及1960年前後韓國的教訓表明,治理議程不應總是要求立即推動選舉,而是應該承認,首先需要妥當的制度保障選舉的舉行和選舉結果的執行,即使選舉以開放準入秩序的標準來看是不公正的。


     


    一些有限準入秩序國家舉行的競爭性選舉使政治家日益依賴大公司等主要經濟組織的捐助,這會弱化政府約束壟斷、確保經濟更開放的意願與能力。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墨西哥和1987年之後的韓國印證了這一點。在這兩個國家,企業集中化程度依然很高,甚至有所增強。印度和孟加拉國的情況則更復雜:政治家明顯在保護那些捐助他們的大企業,但因為博弈角色增多了,經濟還是在整體上變得更開放了。這些南亞國家的政治領域也發生了同樣的情況,也就是說新組織能更自由地成立。


     


    暴力


     


    在大多數有限準入秩序中,軍隊和警察部隊都是有暴力潛能的組織。從有限準入秩序的視角來看,壟斷暴力的韋伯式國家並不是為了直接追求這一目標而實施相關政策導致的結果,而是歷史進程的結果。對大多數有限準入秩序而言,這一結果並非近在眼前。幫助脆弱型有限準入秩序中的政府建立強大的軍隊和警察並不是解決發展問題的萬應靈藥。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強化都會導致更深的壓迫和對反抗者更多的租金榨取,從而阻礙發展。在其他情況下,這些努力會徹底失敗。在開放準入秩序中,強化政府的武裝力量是可行的,它是一種強制性的威脅,可以阻嚇犯罪化的暴力使用,但有限準入秩序無法簡單地移植這種做法來抑制暴力,因為有限準入秩序中的政府通常無法阻止其軍隊和警察自身的尋租行為。


     


    本書的關鍵洞見是,成功的有限準入秩序抑制混亂的主要方式是創造激勵機制,促使社會組織不使用暴力。這些促進和平的激勵機制通常不涉及國家對暴力的壟斷。剛果(金)是明顯的例子:強化一個派別並稱之為政府,也無法使其他派別減少暴力的使用。孟加拉國、菲律賓和莫桑比克的例子也表明,正規軍隊、警察與其他有暴力潛能但不受政府完全控制的組織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關繫。


     


    雖然對每個有限準入秩序社會的內部動力學而言,暴力都是核心因素,但隻是在近,世界銀行纔把暴力視為一個政策關注點。犯罪與暴力問題被視為外在於政府的問題,暴力普遍化的社會被歸為“失敗國家”或“後衝突國家”。世界銀行對這些國家的援助,傳統上主要著眼於支持重建努力,很少直面持續武裝衝突的原因和解決方案。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以及當前的研究表明,世界銀行改變了思路,更深層地考察暴力問題。本書中的案例說明了各國雖然並未完全消除暴力,但如何成功地減少了暴力,也許剛果(金)是個例外。有限準入秩序這一分析框架有助於釐清本書中哪個國家的經驗可適用於其他國家的具體環境。


     


    在開放準入秩序中,負責任的政治體繫控制著軍隊和警察,該體繫受到政治與經濟競爭的有效約束。但在有限準入秩序中,政府幾乎從來就不能控制所有有暴力潛能的組織。在大多數案例中,正式的建制化軍隊與警察經常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進程,隻有贊比亞、印度和20世紀30年代以來的墨西哥是例外。在韓國、智利、孟加拉國、菲律賓和剛果(金),軍隊在一段時期裡是政治與經濟領域的主要角色,有的至今仍是如此。在這些社會中,軍隊並不是政府控制下的組織,而是與另一些組織一起,爭奪對政府的控制權或影響力。莫桑比克自1974年獨立以來,軍隊和執政黨(莫桑比克解放陣線)之間幾乎沒有明顯界線。


     


    軍隊的角色隻是強勢組織之間復雜力量對比的一個方面,這些組織之間的博弈導致了有限準入秩序的穩定或者不穩定。通過有限準入秩序創造租金與維持力量和影響力的平衡之間,有著繫統化的聯繫。在有限準入秩序的國家中,政府政策不能忽略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當強有力的利益集團能推翻或取代已有的官方政府,或者以威脅使用暴力或真實地使用暴力的方式破壞經濟時,如何平衡利益集團與政府之間的關繫。除智利外,本書中的所有國家都存在或曾經存在有實質暴力潛能的非軍事組織(一些合法,一些非法),它們影響了政治權力和經濟財富的分配。


     


    在歐洲國家的歷史上,軍隊和警察對暴力的控制是其他社會、經濟和政治組織長期發展的結果,這些組織能夠可靠地約束軍隊(North、Wallis and Weingast,2009)。首先,對暴力的壟斷控制是作為更普遍的發展進程的一部分而演化出來的,該進程讓這些國家實現了臨界條件,使社會組織和國家自身實現永續化,並能執行非人格化的規則,包括對軍隊和警察的控制。其次,在這些歷史案例中,暴力壟斷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一方面政府控制的軍隊有充足的實力保衛國家抵御外敵,另一方面軍隊也從國內的租金分配中退出。在1950年以來的幾十年裡,韓國也發生了這一進程,雖然韓國中央情報部當年曾深度介入軍事獨裁政府的國內政策實施。在智利,軍隊自19世紀以來就享有良好的職業化和非政治化的聲譽,因為軍隊自我約束,減少對日常政府事務的介入,這一聲譽隻是在皮諾切特時期有所減損。孟加拉國、菲律賓和剛果(金)都出現過文官政治無法控制軍隊的問題,但墨西哥、贊比亞和印度未曾出現這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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