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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
    該商品所屬分類:經濟 ->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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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3-2368
    【優惠價】
    1021-1480
    【作者】 亞洲商法研究所 
    【所屬類別】 圖書  經濟  國際經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3426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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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519783426
    作者:亞洲商法研究所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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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是“亞洲企業重組原則聯合項目”第一階段的裡程碑成果。該項目由亞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ute)和國際破產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聯合策劃並組織推進,對亞太地區16個司法管轄區的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全面進行“測繪”和“制圖”,覆蓋東盟十國和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近100名來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學術界和實務界專家參與本書研究彙編工作,為亞太地區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理論研究、制度發展和實踐指引奠定了重要基礎,是研究亞太地區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珍貴資料和依據。

    作者簡介
    亞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ABLI)成立於2016年1月,是設立於新加坡的中立、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其研究項目以“亞洲中心”(Asian-centric)為關注點,化、實踐導向和項目推進戰略,旨在促進亞洲商法的融合和整合。該研究所的工作目標在於,消除亞洲法律體繫之間阻礙貿易自由的非必要分歧和阻礙,其董事會由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達順(Sundaresh Menon)主持,亞太各法域的法官、學者、律師等專家參與其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多位國際商法專家法官在亞洲商法研究所擔任理事。
    本書譯者來自深圳破產法庭的破產改革團隊,目前主要任職於深圳兩級法院。
    孟天一,國家法官學院、香港城市大學聯合培養法學碩士(“Distinction”榮譽學位),獲國際破產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國際破產法基礎證書,從事破產改革和實踐研究工作多年,現任職於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怡揚,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深圳法院譯然社副秘書長,現任職於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李文琳,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現任職於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亞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ABLI)成立於2016年1月,是設立於新加坡的中立、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其研究項目以“亞洲中心”(Asian-centric)為關注點,化、實踐導向和項目推進戰略,旨在促進亞洲商法的融合和整合。該研究所的工作目標在於,消除亞洲法律體繫之間阻礙貿易自由的非必要分歧和阻礙,其董事會由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達順(Sundaresh Menon)主持,亞太各法域的法官、學者、律師等專家參與其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多位國際商法專家法官在亞洲商法研究所擔任理事。
    本書譯者來自深圳破產法庭的破產改革團隊,目前主要任職於深圳兩級法院。
    孟天一,國家法官學院、香港城市大學聯合培養法學碩士(“Distinction”榮譽學位),獲國際破產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國際破產法基礎證書,從事破產改革和實踐研究工作多年,現任職於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怡揚,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深圳法院譯然社副秘書長,現任職於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李文琳,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現任職於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梁爽,明尼蘇達大學法學碩士,現任職於深圳市坪山嶇人民法院。
    徐彥婷,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行為經濟學碩士,原任職於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現就讀於哈佛大學。

    目錄
    澳大利亞制度報告
    一、澳大利亞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一)簡介
    (二)澳大利亞公司的特征和監管規則
    (三)澳大利亞的財產擔保規則
    (四)董事義務
    (五)適用於企業債務人的正式破產程序
    (六)可供選擇的重組機制
    (七)職工
    (八)企業集團
    (九)對破產程序及破產執業者的監管
    (十)上市公司相關問題
    二、自願管理程序
    (一)概述

    澳大利亞制度報告
    一、澳大利亞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一)簡介
    (二)澳大利亞公司的特征和監管規則
    (三)澳大利亞的財產擔保規則
    (四)董事義務
    (五)適用於企業債務人的正式破產程序
    (六)可供選擇的重組機制
    (七)職工
    (八)企業集團
    (九)對破產程序及破產執業者的監管
    (十)上市公司相關問題
    二、自願管理程序
    (一)概述
    (二)自願管理人的指定
    (三)法定的延期償付及中止
    (四)自願管理人的職權
    (五)自願管理人的義務
    (六)公司安排契約的提出
    (七)債權人的監督
    (八)自願管理程序、公司安排契約中的債權順位
    (九)公司安排契約的終止
    (十)自願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債務償還安排
    (一)簡介
    (二)債權人安排計劃
    (三)債務償還安排程序的文件信息
    (四)債權人監督
    (五)債務償還安排中的債權順位
    (六)安排計劃的執行
    四、澳大利亞對外國破產程序的承認與協助
    (一)簡介
    (二)采納《示範法》
    (三)《公司法》第581條
    (四)第61CL條——對外國注冊公司的輔助清算
    (五)法院間合作
    (六)議定書的使用
    附:澳大利亞小型企業專用破產制度
    (2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一、小型企業重組程序
    二、程序適用條件
    三、小企業重組人
    四、可撤銷交易、董事義務與“安全港”保護
    五、小型企業重組程序的特殊保護
    六、重組計劃
    七、小型企業重組程序的終結
    八、過渡安排和關鍵支持性措施
    文萊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企業拯救:庭內與庭外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法》規定的重整機制選擇
    (三)自願安排程序
    (四)司法管理
    (五)自願安排vs.司法管理
    三、破產執業者
    (一)司法管理人
    (二)被任命人或監督人
    四、重整融資
    五、普通合同與特殊合同
    (一)普通合同
    (二)特殊合同
    六、其他事項
    (一)企業集團破產
    (二)中小微企業
    (三)跨境破產
    (四)統計數據
    柬埔寨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序
    (三)正式破產程序概述
    三、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四、破產職務承擔者
    五、困境企業的董事、管理者
    六、程序轉換
    七、重整融資
    八、中止與延期償付效力
    九、普通合同與特殊合同
    十、債權順位、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一、外國債權人待遇
    十二、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監督
    十三、雇傭、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四、撤銷權、追回規則和安全港條款
    十五、重整計劃與營運出售
    十六、企業集團破產
    十七、中小企業破產
    十八、國際與跨境破產法
    十九、其他事項
    中國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法律體繫
    (二)破產制度
    (三)財產擔保制度
    二、《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序
    (一)破產清算轉重整、和解
    (二)重整轉破產清算
    (三)和解轉破產清算
    三、破產程序通則
    (一)申請人
    (二)法院管轄
    (三)破產管理人
    (四)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五)自動中止
    四、“無產可破”案件
    五、困境企業董事、管理者的責任與義務
    六、庭內重整與庭外重組
    (一)庭外重組
    (二)預重整
    (三)重整程序
    七、企業集團破產
    八、上市公司重整
    九、債權順位和重整融資
    十、和解
    十一、境外債權人與跨境破產
    (一)境外債權人的權利
    (二)跨境破產問題
    十二、統計數據及信息公開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背景概覽
    (二)重組與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三)擔保制度
    (四)抵銷
    二、企業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主要框架
    (二)正式破產程序概覽
    三、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一)法院
    (二)破產管理署署長
    (三)臨時清盤人
    (四)清盤人
    (五)審查委員會
    (六)債權人
    (七)處置當局
    (八)證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破產中的角色與定位
    四、困境企業的董事
    五、重整融資
    (一)融資的直接成本
    (二)資助訴訟
    六、中止效力
    七、合同
    (一)衍生品合同
    (二)知識產權合同
    (三)租賃合同
    (四)破產約定條款
    (五)向債務人業務收購方轉讓或讓與合同
    (六)業務轉讓
    八、債權人與債權
    (一)清盤中的債權轉讓
    (二)境外債權人的待遇
    九、職工問題
    十、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一、企業集團破產
    (一)企業集團倒閉與相關跨境問題
    (二)企業集團倒閉的處置方法
    十二、國際破產及跨境破產法
    (一)清盤境外公司
    (二)跨境破產程序的協助
    (三)自動清盤
    (四)議定書
    印度制度報告
    一、破產法概述
    二、《破產法》的機制框架
    (一)第一支柱——公司法庭
    (二)第二支柱——破產委員會
    (三)第三支柱——破產管理人
    (四)第四支柱——信息化公共服務
    三、企業重整程序
    (一)程序適用條件
    (二)企業重整程序的啟動
    (三)中止和延期償付效力
    (四)公告
    (五)債權申報與審查
    (六)債權人委員會的組建
    (七)信息備忘錄(information memorandum)
    (八)邀約重整意向和提出重整計劃要求
    (九)重整計劃
    四、困境企業的董事、高管義務
    五、費用和融資
    六、可撤銷交易
    (一)偏頗交易(preferential transactions)
    (二)低價交易(undervalued transactions)
    (三)欺詐交易(fraudulent transactions)
    (四)敲詐性信貸交易(extortionate credit transactions)
    七、中小微企業破產
    八、《破產法》規則外的破產重整
    九、跨境破產
    十、企業集團破產
    附:印度中小微企業“預先打包”式破產程序
    一、資格、啟動和受理
    二、申請的受理及其影響
    三、重整管理人
    四、預重整程序流程
    五、預重整程序的終止和轉換
    印度尼西亞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印度尼西亞破產法改革
    (二)現行破產法概況
    (三)財產擔保和登記
    二、庭外重組和法院監督型程序
    (一)庭外重組
    (二)法院監督型程序
    (三)重整程序和宣告破產的效力
    (四)債權申報和清償順序
    (五)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三、商事法院和國家機構的職能
    四、困境企業的管理者
    (一)重整程序的管理人
    (二)清算程序的管理人
    (三)困境企業董事的義務
    (四)“剩餘權力”
    五、重整轉清算
    六、職工問題
    七、撤銷權程序
    八、重組方案
    (一)庭外重組方案
    (二)由法院批準的和解方案
    九、程序費用
    十、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日本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內與庭外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序
    (三)正式破產程序概述
    (四)支持架構(法院和政府機構)
    (五)破產職務承擔者
    (六)困境企業的董事和高管
    (七)程序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和延期償付效力
    (十)普通合同和特殊合同
    (十一)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二)境外債權人待遇
    (十三)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監督
    (十四)職工、利益相關方以及退休金問題
    (十五)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六)重整計劃和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中小企業
    五、國際破產和跨境破產法
    六、統計數據
    老撾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現有企業拯救機制
    (一)庭外重組和“破產前”程序
    (二)正式破產程序
    三、現行機制中的其他事項
    四、法律改革
    (一)和解程序
    (二)重整與清算申請
    馬來西亞制度報告
    一、企業破產法律概述
    (一)企業
    (二)企業組織
    (三)擔保
    二、企業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序
    (三)庭內破產程序
    (四)法院參與
    (五)破產執業者
    (六)困境實體中的董事和管理者
    (七)程序的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效力
    (十)普通合同與特別合同
    (十一)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二)境外債權人待遇
    (十三)債權人對程序的監督
    (十四)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五)撤銷和追回規則
    (十六)重整計劃與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其他事項
    (一)中小企業
    (二)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緬甸制度報告
    一、引言
    二、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序
    (三)正式破產程序概覽
    三、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四、破產職務承擔者
    (一)概述
    (二)《破產法》下的破產職務
    五、困境企業的董事和高管
    六、破產程序的轉換
    七、重整融資
    八、中止效力
    九、普通和特殊合同
    十、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一、破產程序的債權人監督
    十二、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三、重整計劃和營運出售
    十四、中小微企業
    十五、其他事項
    (一)外國債權人待遇
    (二)企業集團破產
    (三)國際和跨境破產
    (四)其他
    菲律賓制度報告
    一、菲律賓法律制度概覽
    二、菲律賓破產法律制度
    三、重整程序
    (一)法院監督型重整程序
    (二)重整程序中的上訴
    (三)“預先協商”型重整(pre-negotiated rehabilitation)
    (四)“庭外重整”(out-of-court or informal workout)
    四、重整轉清算
    關聯實體的財產合並
    五、外國債權人與外國企業待遇
    六、董事及高管的責任
    七、合同處理
    八、追回規則與“安全港”規定
    九、外國破產程序
    十、結論和建議
    新加坡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歷史發展
    (二)近年發展
    二、企業拯救機制
    (一)影響重組機制選擇的因素
    (二)債務償還安排、司法管理中的法院監督
    (三)庭外重組
    (四)破產前程序
    (五)正式破產程序
    (六)正式破產程序的特殊規定
    (七)程序轉換
    (八)重整融資待遇
    (九)資產出售
    (十)第三方資助
    (十一)終止合同的權利
    三、破產程序的參與人和機構
    (一)法院
    (二)政府和監管機構
    (三)破產職務承擔者
    (四)困境企業的董事和管理者
    (五)債權人
    四、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一)低價交易
    (二)偏頗清償
    (三)敲詐性信貸交易
    (四)為已有價值設立浮動擔保的行為
    (五)欺詐債權人的交易
    (六)對撤銷權訴訟的資助
    五、雇傭、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一)雇傭合同、集體性勞資協議的履行和終止
    (二)重組程序對職工債權、退休金債權的處理
    六、中小企業
    七、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八、統計
    韓國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破產制度簡述
    三、庭外重組
    四、破產前程序
    (一)《企促法》共同管理程序的啟動
    (二)金融協議會第一次會議與債權暫停行使
    (三)表決通過共同管理計劃並執行合作備忘錄
    (四)共同管理程序的終止
    (五)其他相關規定
    五、正式破產程序:《重整與破產法》第2章重整程序
    (一)申請與啟動
    (二)開始裁定
    (三)編制債權表
    (四)債權類型
    (五)提交債權證明
    (六)債權審查程序
    (七)確認債權的兩條路徑
    (八)擔保債權
    (九)重整計劃的提出與批準
    (十)終止重整程序
    (十一)信息獲取
    六、支持架構(法院和政府機構)
    (一)法院
    (二)金融服務委員會和司法部
    七、利益相關方
    (一)破產職務承擔者
    (二)管理委員會
    (三)首席重組官
    (四)債權人委員會
    八、程序轉換
    九、重整融資
    十、中止與延期償付
    十一、普通合同與特殊合同
    (一)概述
    (二)特殊合同
    十二、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三、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四、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五、重整計劃和營運出售
    十六、出售、兼並和收購
    十七、企業集團破產
    十八、小型企業債務人
    十九、國際與跨境破產法
    二十、統計數據
    泰國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序
    (三)正式破產程序概述
    (四)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五)破產職務承擔者
    (六)困境企業的董事和管理者
    (七)程序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及延期償付效力
    (十)普通合同與特殊合同
    (十一)優先權、清償順序和處理方法
    (十二)外國債權人待遇
    (十三)程序中的債權人監督
    (十四)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五)撤銷權、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六)重整計劃與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中小微企業破產
    五、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六、統計數據
    越南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越南法律制度概述
    (二)越南破產法概述
    二、拯救:庭外和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序
    (三)破產程序
    (四)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五)破產職務承擔者
    (六)困境企業的董事、管理者
    (七)程序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和延期償付效力
    (十)普通合同和特殊合同
    (十一)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二)破產程序的債權人監督
    (十三)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四)撤銷和追回規則
    (十五)重整計劃和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國際破產和跨境破產

    在線試讀
    序言
    “破產”與“重組”這兩個詞的形像,通常與一種冗長復雜的處置程序相聯繫,這一程序涉及企業倒閉、員工失業等因素,還伴隨社會和經濟上的紊亂與損失。
    面對企業經營失敗帶來的緊迫難題,一種能作出有效應對、高效處置的制度極其重要,這一重要性超越程序需處理的問題本身,而與一國(實為“區域”)吸引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能力具有長期相關性。目前已有不少國際組織致力於這一法律領域的發展,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五工作組(UNCITRAL Working Group V)、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亞洲開發銀行(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國際破產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國際破產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等。在此僅作部分列舉,但已足夠說明這一領域得到的關注和重視。
    在“破產與重組”主題熱度的背後,蘊藏著未言明的願望,即面對各地制度差異化、碎片化的現狀,即使不能徹底解決,也應盡力彌合,在理念和原則上推進融合與協調,進而尋求破解之道。一方面,在目前實踐中,各地制度上的“碎片化”為“管轄權套利”(jurisdictional arbitrage)提供了空間,導致跨境破產與重組在時間和成本上本可避免的明顯低效。這對任何有生命力的投資環境而言,都可謂一種“詛咒”。另一方面,從私人投資的視角也可理解,投資者會更傾向於在破產制度公開、透明、可預測,且地區間制度能整體協調的區域進行投資,確保其投資一旦陷入困境,總能以高效且公平的方式退出。此外,跨境貿易、跨國企業的擴增代表如今的商業現實,跨境重組和重整的發展前景也日益清晰。因此,綜合以上現實因素,要在現有背景下更好救治企業的“經濟病”,建立一繫列由各法域所共享的跨境破產與重組原則極具重要性。
    對於亞洲地區而言,在破產與重組方面實現區域協調和制度和諧,更是具有特殊動力。根據亞洲開發銀行的統計,亞洲要在經濟發展中保持強勁增長勢頭,同時有效應對氣候變化、貧困等問題,需在2030年之前,每年取得1.7的投資。舉例而言,僅在電力、水與衛生、交通、電信這4個關鍵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東南亞各國就需在2016年至2030年籌集27.6億至31.,或者約等於其國內生產總值5%~5.7%的資金。

    序言
    “破產”與“重組”這兩個詞的形像,通常與一種冗長復雜的處置程序相聯繫,這一程序涉及企業倒閉、員工失業等因素,還伴隨社會和經濟上的紊亂與損失。
    面對企業經營失敗帶來的緊迫難題,一種能作出有效應對、高效處置的制度極其重要,這一重要性超越程序需處理的問題本身,而與一國(實為“區域”)吸引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的能力具有長期相關性。目前已有不少國際組織致力於這一法律領域的發展,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五工作組(UNCITRAL Working Group V)、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亞洲開發銀行(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國際破產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國際破產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等。在此僅作部分列舉,但已足夠說明這一領域得到的關注和重視。
    在“破產與重組”主題熱度的背後,蘊藏著未言明的願望,即面對各地制度差異化、碎片化的現狀,即使不能徹底解決,也應盡力彌合,在理念和原則上推進融合與協調,進而尋求破解之道。一方面,在目前實踐中,各地制度上的“碎片化”為“管轄權套利”(jurisdictional arbitrage)提供了空間,導致跨境破產與重組在時間和成本上本可避免的明顯低效。這對任何有生命力的投資環境而言,都可謂一種“詛咒”。另一方面,從私人投資的視角也可理解,投資者會更傾向於在破產制度公開、透明、可預測,且地區間制度能整體協調的區域進行投資,確保其投資一旦陷入困境,總能以高效且公平的方式退出。此外,跨境貿易、跨國企業的擴增代表如今的商業現實,跨境重組和重整的發展前景也日益清晰。因此,綜合以上現實因素,要在現有背景下更好救治企業的“經濟病”,建立一繫列由各法域所共享的跨境破產與重組原則極具重要性。
    對於亞洲地區而言,在破產與重組方面實現區域協調和制度和諧,更是具有特殊動力。根據亞洲開發銀行的統計,亞洲要在經濟發展中保持強勁增長勢頭,同時有效應對氣候變化、貧困等問題,需在2030年之前,每年取得1.7的投資。舉例而言,僅在電力、水與衛生、交通、電信這4個關鍵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東南亞各國就需在2016年至2030年籌集27.6億至31.,或者約等於其國內生產總值5%~5.7%的資金。
    目前,在促進制度和諧的道路上,堅實的步伐已經邁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依托其第五工作組卓有成效的工作,出色地應對了國際破產制度碎片化的問題,從1997年出臺第一部《跨國界破產示範法》,到2019年出臺《企業集團破產示範法》,該組織以開創性的“示範法”形式作出了巨大貢獻。本書委員會也采用了所有相關的示範法。另一個發展裡程碑是成立了“破產司法交流聯盟”(Judicial Insolvency Network,以下簡稱JIN聯盟)。該聯盟以促進法院之間的溝通與合作為宗旨,意在將最佳實踐引入跨境破產與重組實務之中,是體現了司法思維之領導力的優秀範例。JIN聯盟成立後貢獻即出臺了《法院之間關於跨境破產事務交流合作指引》(以下簡稱《JIN指引》,JIN Guidelines),該文件為法院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指引原則,目前已被不少重要司法管轄區的法院采納。
    但是,仍有大量工作有待推進。正因如此,2016年亞洲商法研究所(the 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的董事會決定,“破產與重組”是值得探究和認真追求的項目主題。經與亞洲乃至全球的破產界領軍專家召開研討會,並與國際破產研究所的領導團隊詳細研討,亞洲商法研究所、國際破產研究所正式設立了“亞洲企業重組原則聯合項目”(ABLI Ⅲ 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 project,以下簡稱聯合項目)。本次聯合項目是亞洲商法研究所首次與國際組織開展合作。事實上,能夠與國際破產研究所這樣富有聲望且恪守原則的組織實現合作,也體現了這項工作的重要性。
    聯合項目的推進計劃經過了各參與方的仔細推敲。在最初的構想中,聯合項目的最終目標是形成一繫列同時覆蓋庭內重整和庭外重組的共享原則,我們命名為“企業重組的亞洲原則”(the 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以下簡稱亞洲重組原則)。“亞洲重組原則”旨在為亞太地區的法官、破產從業者、立法者、政策制定者提供有用參考,使各方了解管理和推進這類重組活動的共同方法。基於這一目標,我們認為有必要在開始階段對亞洲現有的庭內、庭外企業重組制度進行全面的“測繪”與“制圖”。這一工作有助於全面觀測目前各地的破產制度及其配套,了解各地制度背景,為整體評估“亞洲重組原則”可采用的實際方法和具體形式提供支持。為此,我們選定了16個司法管轄區,具體包括東南亞國家聯盟的全部10個成員國、澳大利亞、印度、日本、韓國和中國的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彙編出版這16個司法管轄區的制度報告,標志著聯合項目第一階段任務的圓滿完成。各項制度報告均在同一份詳細問卷(問題清單)的指引下編寫。該份問卷是由聯合項目咨詢和工作委員會成員精心編制而成,細分為8個部分和200多項問題,廣泛涵蓋了管理人等主體的職權、中止效力、重整融資、優先權、清償順序、境外債權人待遇、國際或跨境破產與重組等問題。各司法管轄區的制度報告均由當地破產從業者(同時為破產法專家)撰寫而成,經過富有國際聲譽的破產法專家審閱。如果分開閱讀各項制度報告,每項報告都深入探討了該司法管轄區關於重組的法律規定和實踐規則;如果綜合閱讀各項制度報告,這一繫列報告還提供了各地現行制度的橫向比較和綜合情況。事實上,本次彙編更是在歷史上首次實現對東盟國家現有的重組與破產制度的全面介紹。
    如果沒有眾多貢獻者在時間和精力上的自願付出,編寫本書的願景不可能實現。據我們所知,近100名來自世界各地的學術界、司法界和實務屆人士實際參與了本次大型制度彙編工作。首先,我們應當對所有的報告作者致以感謝,感謝他們以匠心打磨了各司法管轄區的制度報告,分享了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我們也應當感謝聯合項目咨詢和工作委員會的所有成員,感謝他們為本項目的推進提供的全面指導,包括對文稿的細致審閱以及對問卷的精心設計。我們也希望能一並感謝亞洲商法研究所、國際破產研究所團隊對這個重大項目進行的協調工作,感謝學術出版社(Academy Publishing)對各個章節所作的細致編輯。
    本書的出版,為聯合項目下一階段更具挑戰性的任務奠定了基礎,即對各項制度報告的核心內容加以提煉,制定完成“亞洲重組原則”。我們希望,“亞洲重組原則”一旦成功制定發布,能立即實現我們最初構想的目標:作為解決亞洲企業破產與重組問題的基石,為各方提供具有共識性的制度與規則基礎。我們希望通過這一舉措,實現相關區域破產與重組法律規則在理念和方法上的融合,以此促進貿易、吸引投資、鼓勵創業,並最終助力亞洲民生的改善。
    最後,我們懷著沉痛的心情,將本書獻給2018年8月逝世的高木新二郎博士(Dr. Shinjiro Takagi)。高木博士是本項目構思階段國際破產研究所工作組的初始成員,自始至終都是本項目最堅定的支持者。讓我們感到欣慰的是,本書的質量達到了高木博士一直以來為其工作設定的高標準,未來“亞洲重組原則”的出臺,也將有助於實現高木博士關於建立更美好世界的願景。
    令人激動的征程就在前方,我們就本書的出版對亞洲商法研究所、國際破產研究所表示祝賀,同時,我們也對項目第二階段的工作充滿期待。
    歐頌律(James Allsop AO)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加南·拉美斯(Kannan Ramesh)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審判庭法官
    譯者序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並以附件形式印發首批40條授權事項清單,提出在深圳“試行破產預重整制度,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文支持深圳“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隨著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不斷推進,這一探索目標日益體現出其重大意義。2022年1月,以東盟十國和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五國參加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繫協定》(RCEP)正式生效,目前已獲十五國全部核準,標志著目前世界上覆蓋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貿區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僅在2023年第一季度,受惠於RCEP帶來的紅利,我國與第一大貿易伙伴東盟的貿易總值即達1.5,同比增長16.1%,占我國外貿比重的15.8%。隨著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深度調整,亞太區域貿易與投資的高頻互動、加速融合、高速增長已是不爭的商業貿易現實,泛亞太地區重組與破產的實踐需求已然箭在弦上,相關制度改革也亟須加速推進。
    與此同時,亞太地區的其他國家也在積極追尋同一願景。2020年,新加坡亞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和總部位於美國的國際破產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聯合策劃、整編並出版了《亞洲(亞太)公司重組與破產制度》(Corporate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in Asia),對東盟十國和中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和印度的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進行了全面測繪,為亞太地區企業重組與破產的理論研究、制度發展和實踐指引奠定了重要基礎。本書的出現,為中國相關改革與實踐提供了“按圖索驥”的寶貴工具,這也是譯者努力將其引入中文領域的動因之一。
    一、《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產生背景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時任首席大法官歐頌律和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加南·拉美斯在《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序言中介紹,本書是“亞洲企業重組原則聯合項目”(ABLIⅢ 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 Project)第一階段的重要成果,該聯合項目以建立一繫列由亞州(亞太)共享的企業重組原則為願景,超過百名破產領域的法官、專家學者、資深律師參與了本書編寫過程。在編寫方法上,本書采用了統一問卷式的組織方式,於2019年2月聯合發布《亞洲企業重組問卷》(Asian Principles of Business Restructuring Questionnaire),內容涵蓋破產法淵源、擔保制度、企業類型、法院體繫等制度背景、庭內與庭外程序、“破產職務承擔者”(insolvency officeholders)、中止效力、重整融資(rescue financing)、職工保護、反破產欺詐等具體制度,企業集團破產、中小微企業破產、跨境破產等特殊規則,總計列舉了超過200項具體問題。《亞太地區的專家基於該問卷框架,編寫形成各自司法管轄區的制度報告,經國際破產法專家審查確定後,最終彙編形成《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正如《國際破產評論》所指出的,本書是巨大耐心和精深技術的產物。
    二、《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重要意義
    可以說,《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一書實現了多項“首創”,在英文領域,本書既是國際上集中研究東盟十國和亞太區域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權威成果,也是對文萊、老撾、緬甸相關制度的首次介紹。在中文領域,本書也可成為研究我國許多重要貿易伙伴國家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基礎資料,助力實現對亞太區域相關制度全貌的整體掌握,為未來各項改革實踐提供基準和依據。
    同時,本書兼具理論研究與實踐指引的價值。一方面,本書在體繫化問卷的指引下寫就,保持了相似體例,整體展現了亞太區域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發展現狀和區域特點,提供了橫向比較的優質資源,每份報告均全面梳理法律規則,客觀還原實踐情況,對學者、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均具有較大參考價值。另一方面,本書以極其翔實的腳注為實務人士提供了清晰指引,據譯者統計,全書共引注3759項,各項報告的重要內容均引注至具體法條和案例,為參與跨境重組與破產業務的法官、律師、會計師、金融專業人士,以及“走出去”的中國企業、企業家、銀行家都提供了嚴謹、清晰、實用的專業工具。譯者在中文版中也完整保留了英文版引注和雙語版文件附錄,方便讀者進一步查詢和使用。
    三、《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翻譯工作
    本書的翻譯工作收獲與挑戰並存,本書各項報告橫跨普通法繫和大陸法繫法域,涵蓋法律制度、司法體繫、破產法、金融法、公司法等方方面面,涉及不同地區發展階段和地域特點,部分專業名詞缺少統一、準確的中文對應。為做好翻譯工作,譯者團隊采用了“窮盡檢索、嚴格考證、謹慎創新”的翻譯方法,首先窮盡檢索相關中文書籍、期刊、司法文書、新聞報道等資料,收集整理各類譯法和表述差異,反復進行多輪的事實核查、集中討論和研究考證,最後在各類譯法中進行審慎選擇,在無對應譯法時進行謹慎創新。希望以此方式提升翻譯上的統一性、專業性和嚴謹性,準確還原本書的豐富內容。此外,為確保準確性和時效性,譯者團隊還對重要規則進行了延伸核查,在顆粒度上對部分細節進行了補充,希望能最大限度還原各司法管轄區的規則全貌和制度細節。
    本書的譯者團隊由5人組成,孟天一負責全書的組織翻譯和修改統稿工作,同時主譯序言、中國、日本、新加坡、越南報告等部分,張怡揚主譯澳大利亞、馬來西亞、老撾報告部分,李文琳主譯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菲律賓、緬甸報告部分,梁爽主譯印度、柬埔寨報告部分,徐彥婷主譯韓國、緬甸、文萊、泰國報告部分。本書的翻譯工作歷時一年,過程遠比設想時艱辛,時間也遠超計劃,譯者團隊的學識、學力和經驗有限,雖然已盡最大努力做好本書翻譯工作,但難免存在錯漏和不當之處,在此也請同仁們多反饋寶貴意見,幫助我們做好改進工作。
    四、致謝
    《亞洲(亞太)公司重組與破產制度》在國內正式出版,我們要向作出重要貢獻的朋友們表示感謝。感謝亞洲商法研究所高級經理瀋昊昱專業細致的溝通以及對譯者團隊耐心熱忱的支持,瀋昊昱經理還為國內讀者及時更新了部分報告並增加了各國最新推出的中小微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介紹;感謝法律出版社蔣橙編輯嚴謹細致的工作以及在出版過程中給予的全面幫助;感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同事們在翻譯過程中的不吝賜教與無私分享;感謝家人們對我們的熱情鼓勵與全力支持。沒有你們,就沒有本書的成功出版。
    孟天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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