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胡華勇先生的著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研究》(以下簡稱“胡著”)在當前中國股市處於成長陣痛期、市場主體與監管者均苦於無法迅速從發展中市場所特有的各種不規範行為的怪圈中解脫出來的時候,應當說是正逢其時。它不僅具有一般公司法學、證券法學理論上的創新意義,而且更具有從有效行政監管角度來研究這一法律分支的現實和理論意義。
由於現有世界各國有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案例與研究文獻均相對較少,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的難度較大。各國司法實踐與理論至今一直難以就“操縱股市”這樣一個人人喊打的“違法”現像做出一個可以形成共識的、令人滿意的描述;司法、行政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等亦均難以對這類行為加以有效的遏制。相關文獻的稀少和膚淺亦進一步證實了這種說法。
胡著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入手,試圖從較深層次上分析、歸納現有的案例,透過現像剖析其本質,以求發現將各類“股市操縱行為”納入法律、法規有效監管範圍內的有力理論根據,並進一步通過對監管一反監管博弈過程的分析,找出對其實施行之有效監管、遏制的途徑與手段。胡華勇先生的著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研究》(以下簡稱“胡著”)在當前中國股市處於成長陣痛期、市場主體與監管者均苦於無法迅速從發展中市場所特有的各種不規範行為的怪圈中解脫出來的時候,應當說是正逢其時。它不僅具有一般公司法學、證券法學理論上的創新意義,而且更具有從有效行政監管角度來研究這一法律分支的現實和理論意義。
由於現有世界各國有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案例與研究文獻均相對較少,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的難度較大。各國司法實踐與理論至今一直難以就“操縱股市”這樣一個人人喊打的“違法”現像做出一個可以形成共識的、令人滿意的描述;司法、行政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等亦均難以對這類行為加以有效的遏制。相關文獻的稀少和膚淺亦進一步證實了這種說法。
胡著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入手,試圖從較深層次上分析、歸納現有的案例,透過現像剖析其本質,以求發現將各類“股市操縱行為”納入法律、法規有效監管範圍內的有力理論根據,並進一步通過對監管一反監管博弈過程的分析,找出對其實施行之有效監管、遏制的途徑與手段。
我國股票市場上2000年發生的“基金黑幕”事件和2001年關於“莊家”問題的爭論,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問題。在“基金黑幕”事件中,監管部門調查後發現了多個基金存在“異常交易行為”,但終並沒有將這些“異常交易行為”認定為操縱行為,而是認定為與法律法規所禁止行為相“類似”的行為。在“莊家”問題爭論中,學界的觀點針鋒相對,要求嚴格查處懲罰的觀點及與其相反的觀點並存;在中小股民的議論中,則常常聽到對“證監部門打擊莊家而導致股市資金抽逃,大家都喫虧”的不滿說法。“基金黑幕”事件和“莊家”爭論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是許多國家和地區面臨的共性問題,即操縱行為認定困難、事後處罰存在缺陷。要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有效性的監管目標,必須改革和完善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體繫。
近年來致力於“法與金融”理論研究的“法經濟學家”們(如LLSV)得出的結論認為,證券監管立法的主要作用應是降低私人民事訴訟成本和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監管者的作用則是非常小的。胡著經過研究分析得出了與LLSV的結論不同的結果。
胡著重點回答以下三個問題:,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在股票市場操縱行為規制體繫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的含義是雙重的,即監管者的監管是否能發揮積極作用,它與其他的作用機制如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刑事處罰機制等比較是否具有自身優勢;第二,監管者為實現其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監管而應具有的監管權;第三,如何完善我國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
胡著對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基本的證券立法不可能對全部的操縱行為進行詳細規定,必須依賴監管者發揮其專業監管能力,正確處理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市場有效性之間的關繫。
胡著認為,監管者要實現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目標,應被賦予的權力內容包括相對廣泛而靈活的規則制定權,能發揮事前、主動、及時監管作用的執行權,更加有效和具有強制性的事後處罰權,以及能發揮市場監管者專業監管能力的其他相關權力。
根據對前面兩個問題的分析,胡著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在事後的刑事處罰被初步證明無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私人民事訴訟制度 能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有效震懾的情況下,強化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的相應監管權力,發揮其事前、主動、專業性的監管作用,是對股 票市場操縱行為有效監管、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市場有效性目標的可行方式和途徑;進一步可以推導並概括的理論觀點是,要實現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監管,重點之一在於強化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的監管作用。
根據對操縱行為的特征分析可以發現,操縱行為是多樣化的,是動態出現的,其構成要件也比較復雜,事後的認定非常困難。因此,明確地通過立法來規定應監管的操縱行為、界定合法與否的清晰界線面臨較大的困難。事後的監管和處罰手段不僅給市場造成巨大外部性影響,而且也不易將違法行為繩之以法;而強化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的作用可以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可行途徑。
胡著的研究隱含兩個基本理論結論:一是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是必要的,其理論基礎是“自由交易市場”概念、股票市場價格真實的重要性、股票市場操縱行為對市場有效性的干預、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理論等;二是監管的範圍應是相對廣義的,包括以誤導和影響投資者股票交易為目的交易型操縱行為等。
為了論述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多樣化性質,胡著分析了5大類型22種股票市場操縱行為。各類型的操縱行為形態差別很大,而且是動態變化的,監管的範圍亦隨市場發展而不斷變化。行為對市場的影響隨市場結構變化而動態變化,亦隨技術革新和變化而變化,與交易制度相關。近期股票市場操縱行為還在向復雜化方向發展。一些特定交易行為如安定操作行為、股票回購行為等對維護市場有效性具有一定作用,但又非常容易被濫用演化為操縱行為。以上特征要求對具體的操縱行為、操縱行為的要件認定采取動態、專業的方式,通過授權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制定規則、細則等,能增強基本立法反操縱條款的操作性,能對新出現的操縱行為及時監管,並能有效實現保護投資者和維護市場有效性的監管目標。
胡著還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的復雜性特征進行了分析。各國地區在針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執法過程中,都發現對操縱行為的認定比較復雜。導致這種復雜性的主要原因在於:構成要件差別較大,關鍵要件認定復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復雜使得各國地區目前強調事後處罰為主的監管方式相對無效,對操縱者缺乏足夠的震懾力。長期以來,各國和地區的立法都將刑事處罰作為主要的事後處罰手段,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刑事處罰的執行效率偏低,案件較少,且行為很難得到認定。私人民事訴訟也由於證明責任較重而很少采用。由於股票市場操縱行為巨大的外部性影響,事後處罰不能及時制止操縱行為的後果,無法避免整個市場和投資者付出的巨大代價。上面的分析證明了發揮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事前防範手段和專業監管能力的重要性。
胡著在後半部提出了完善我國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的基本思路和建議。根據全文基本觀點和我國現狀與問題的分析,從強化監管者作用角度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反操縱體繫的建議。其中包括建立和完善反操縱法規體繫,即結合目前的《證券法》修改,明確對監管者的規則制定、操縱行為認定等方面的授權,由監管者制定完整的操縱行為監管規則;改變目前以事後處罰為主的監管方式,即強化事前防範手段和及時的違法制止手段,提高監管的專業能力;提高事後監管手段的強制力和權威性;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將監管的重心由行政審批和一級市場轉向完善對二級市場的監管;解決一些深層次問題,包括明確監管目標、解決監管目標多重化及目標衝突問題,強化我國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專業監管的獨立性;以及我國證券監管權的制約和監督問題等等。注重監管者的作用並不排斥“監管者之外機制”的作用。我國股票市場發展是轉軌過程的新興市場,具有與發達市場不同的市場特征。我國反操縱的“監管者之外機制”在很大程度上還處於缺位狀態。要實現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規制,“監管者之外的機制”如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等的盡快引入也是當務之急。
胡著所涉及的文獻資料範圍廣泛,包括公司法學、證券法學、哲學、經濟學、金融學、現代投資學等大量著作及案例,其中還包括作者本人對中國股市大量案例的搜集與整理、歸類工作。其引用的資料均為相關學科、專業著名人士的手研究成果或相關法院的原始案例,具有較高的可信度。胡著的寫作邏輯是嚴謹的,研究方法也是規範的。在過去的近四年時間裡,胡華勇花費了大量時間閱讀卷帙浩繁的中外文資料,彌補了自己在法學基本理論方面的不足;加上自己對經濟學、證券期貨投資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觀察心得以及對法經濟學等前沿學科的深入學習、研究,方可把握本文主題對作者研究、分析功力的要求。
胡華勇為了完成自己博士學位學習、研究的任務,四年如一日,認真刻苦,勤學好問。其博士論文四易其稿,終於完成並獲通過。今編輯出版,填補空白,亦屬可喜可賀之事。
由於現有世界各國有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案例與研究文獻均相對較少,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的難度較大。各國司法實踐與理論至今一直難以就“操縱股市”這樣一個人人喊打的“違法”現像做出一個可以形成共識的、令人滿意的描述;司法、行政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等亦均難以對這類行為加以有效的遏制。相關文獻的稀少和膚淺亦進一步證實了這種說法。
胡著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入手,試圖從較深層次上分析、歸納現有的案例,透過現像剖析其本質,以求發現將各類“股市操縱行為”納入法律、法規有效監管範圍內的有力理論根據,並進一步通過對監管一反監管博弈過程的分析,找出對其實施行之有效監管、遏制的途徑與手段。胡華勇先生的著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研究》(以下簡稱“胡著”)在當前中國股市處於成長陣痛期、市場主體與監管者均苦於無法迅速從發展中市場所特有的各種不規範行為的怪圈中解脫出來的時候,應當說是正逢其時。它不僅具有一般公司法學、證券法學理論上的創新意義,而且更具有從有效行政監管角度來研究這一法律分支的現實和理論意義。
由於現有世界各國有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案例與研究文獻均相對較少,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的難度較大。各國司法實踐與理論至今一直難以就“操縱股市”這樣一個人人喊打的“違法”現像做出一個可以形成共識的、令人滿意的描述;司法、行政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等亦均難以對這類行為加以有效的遏制。相關文獻的稀少和膚淺亦進一步證實了這種說法。
胡著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入手,試圖從較深層次上分析、歸納現有的案例,透過現像剖析其本質,以求發現將各類“股市操縱行為”納入法律、法規有效監管範圍內的有力理論根據,並進一步通過對監管一反監管博弈過程的分析,找出對其實施行之有效監管、遏制的途徑與手段。
我國股票市場上2000年發生的“基金黑幕”事件和2001年關於“莊家”問題的爭論,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問題。在“基金黑幕”事件中,監管部門調查後發現了多個基金存在“異常交易行為”,但終並沒有將這些“異常交易行為”認定為操縱行為,而是認定為與法律法規所禁止行為相“類似”的行為。在“莊家”問題爭論中,學界的觀點針鋒相對,要求嚴格查處懲罰的觀點及與其相反的觀點並存;在中小股民的議論中,則常常聽到對“證監部門打擊莊家而導致股市資金抽逃,大家都喫虧”的不滿說法。“基金黑幕”事件和“莊家”爭論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是許多國家和地區面臨的共性問題,即操縱行為認定困難、事後處罰存在缺陷。要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有效性的監管目標,必須改革和完善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體繫。
近年來致力於“法與金融”理論研究的“法經濟學家”們(如LLSV)得出的結論認為,證券監管立法的主要作用應是降低私人民事訴訟成本和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監管者的作用則是非常小的。胡著經過研究分析得出了與LLSV的結論不同的結果。
胡著重點回答以下三個問題:,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在股票市場操縱行為規制體繫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的含義是雙重的,即監管者的監管是否能發揮積極作用,它與其他的作用機制如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刑事處罰機制等比較是否具有自身優勢;第二,監管者為實現其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監管而應具有的監管權;第三,如何完善我國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
胡著對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基本的證券立法不可能對全部的操縱行為進行詳細規定,必須依賴監管者發揮其專業監管能力,正確處理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市場有效性之間的關繫。
胡著認為,監管者要實現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目標,應被賦予的權力內容包括相對廣泛而靈活的規則制定權,能發揮事前、主動、及時監管作用的執行權,更加有效和具有強制性的事後處罰權,以及能發揮市場監管者專業監管能力的其他相關權力。
根據對前面兩個問題的分析,胡著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在事後的刑事處罰被初步證明無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私人民事訴訟制度 能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有效震懾的情況下,強化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的相應監管權力,發揮其事前、主動、專業性的監管作用,是對股 票市場操縱行為有效監管、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市場有效性目標的可行方式和途徑;進一步可以推導並概括的理論觀點是,要實現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監管,重點之一在於強化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的監管作用。
根據對操縱行為的特征分析可以發現,操縱行為是多樣化的,是動態出現的,其構成要件也比較復雜,事後的認定非常困難。因此,明確地通過立法來規定應監管的操縱行為、界定合法與否的清晰界線面臨較大的困難。事後的監管和處罰手段不僅給市場造成巨大外部性影響,而且也不易將違法行為繩之以法;而強化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的作用可以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可行途徑。
胡著的研究隱含兩個基本理論結論:一是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是必要的,其理論基礎是“自由交易市場”概念、股票市場價格真實的重要性、股票市場操縱行為對市場有效性的干預、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性理論等;二是監管的範圍應是相對廣義的,包括以誤導和影響投資者股票交易為目的交易型操縱行為等。
為了論述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多樣化性質,胡著分析了5大類型22種股票市場操縱行為。各類型的操縱行為形態差別很大,而且是動態變化的,監管的範圍亦隨市場發展而不斷變化。行為對市場的影響隨市場結構變化而動態變化,亦隨技術革新和變化而變化,與交易制度相關。近期股票市場操縱行為還在向復雜化方向發展。一些特定交易行為如安定操作行為、股票回購行為等對維護市場有效性具有一定作用,但又非常容易被濫用演化為操縱行為。以上特征要求對具體的操縱行為、操縱行為的要件認定采取動態、專業的方式,通過授權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制定規則、細則等,能增強基本立法反操縱條款的操作性,能對新出現的操縱行為及時監管,並能有效實現保護投資者和維護市場有效性的監管目標。
胡著還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的復雜性特征進行了分析。各國地區在針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執法過程中,都發現對操縱行為的認定比較復雜。導致這種復雜性的主要原因在於:構成要件差別較大,關鍵要件認定復雜。股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復雜使得各國地區目前強調事後處罰為主的監管方式相對無效,對操縱者缺乏足夠的震懾力。長期以來,各國和地區的立法都將刑事處罰作為主要的事後處罰手段,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刑事處罰的執行效率偏低,案件較少,且行為很難得到認定。私人民事訴訟也由於證明責任較重而很少采用。由於股票市場操縱行為巨大的外部性影響,事後處罰不能及時制止操縱行為的後果,無法避免整個市場和投資者付出的巨大代價。上面的分析證明了發揮專門的證券市場監管者事前防範手段和專業監管能力的重要性。
胡著在後半部提出了完善我國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監管的基本思路和建議。根據全文基本觀點和我國現狀與問題的分析,從強化監管者作用角度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反操縱體繫的建議。其中包括建立和完善反操縱法規體繫,即結合目前的《證券法》修改,明確對監管者的規則制定、操縱行為認定等方面的授權,由監管者制定完整的操縱行為監管規則;改變目前以事後處罰為主的監管方式,即強化事前防範手段和及時的違法制止手段,提高監管的專業能力;提高事後監管手段的強制力和權威性;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將監管的重心由行政審批和一級市場轉向完善對二級市場的監管;解決一些深層次問題,包括明確監管目標、解決監管目標多重化及目標衝突問題,強化我國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專業監管的獨立性;以及我國證券監管權的制約和監督問題等等。注重監管者的作用並不排斥“監管者之外機制”的作用。我國股票市場發展是轉軌過程的新興市場,具有與發達市場不同的市場特征。我國反操縱的“監管者之外機制”在很大程度上還處於缺位狀態。要實現對股票市場操縱行為的有效規制,“監管者之外的機制”如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等的盡快引入也是當務之急。
胡著所涉及的文獻資料範圍廣泛,包括公司法學、證券法學、哲學、經濟學、金融學、現代投資學等大量著作及案例,其中還包括作者本人對中國股市大量案例的搜集與整理、歸類工作。其引用的資料均為相關學科、專業著名人士的手研究成果或相關法院的原始案例,具有較高的可信度。胡著的寫作邏輯是嚴謹的,研究方法也是規範的。在過去的近四年時間裡,胡華勇花費了大量時間閱讀卷帙浩繁的中外文資料,彌補了自己在法學基本理論方面的不足;加上自己對經濟學、證券期貨投資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觀察心得以及對法經濟學等前沿學科的深入學習、研究,方可把握本文主題對作者研究、分析功力的要求。
胡華勇為了完成自己博士學位學習、研究的任務,四年如一日,認真刻苦,勤學好問。其博士論文四易其稿,終於完成並獲通過。今編輯出版,填補空白,亦屬可喜可賀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