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總結分析了中國臺灣、日本、美國、德國、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7個國家(地區)金融集團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法律,梳理了國際金融業在金融集團監管方面的理論方法與實務操作,並在剖析比較不同國家(地區)監管情況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金融集團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了監管建議。主要有四處創新:一是在研究視角方面,全面比較7個國家(地區)金融集團的監管框架,既包括宏觀的監管模式和監管背景,又包括微觀的被監管對像及其特征,有區別地吸收借鋻,為中國金融集團監管框架的構建提出可操作的宏觀設計和微觀安排。二是在研究對像上,收集了多國(地區)大量金融集團相關法律的一手資料,認真梳理7個國家(地區)金融集團監管法律,選取主體資格認定、資本充足性、會計準則、投資要求等十多項重要內容詳細闡述,對中國金融集團監管有較大的實踐價值。三是在研究重點上,對各國(地區)金融集團經營模式、監管模式進行了多角度研究,結合定量和定性方法比較不同模式優劣,內容創新度較高。四是在研究前瞻性上,一方面關注美國、歐洲各國(地區)的金融監管改革動向,另一方面也關注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在全球範圍內推進的《國際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歐盟償付能力監管標準Ⅱ等變化對保險集團及監管的影響,研究的前瞻性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