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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權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管理 -> 管理
    【市場價】
    588-854
    【優惠價】
    368-534
    【作者】 楊祥 
    【所屬類別】 圖書  管理  金融/投資  金融理論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251250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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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開本:16開
    紙張:膠版紙
    包裝:平裝-膠訂

    是否套裝:否
    國際標準書號ISBN:9787302512509
    叢書名:清華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叢書

    作者:楊祥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8年12月 


        
        
    "

    編輯推薦
    《股權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屬清華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叢書。
    作者在書中闡釋以下觀點: 股權信托以股權為橋梁,連接了信托法、公司法、證券法及民法等眾多部門法,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既要遵循信托條款,又要受到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制,不同法律之間的踫撞或衝突,造就了股權信托受托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令受托人不得不面臨多重角色、義務及規範之間的衝突。本書探討了處理該類衝突的一般原理,從信托法和公司法、內部關繫和外部關繫等維度分析了受托人的定位,並對受托人負有的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和披露義務等受信義務,尤其是各類義務在股權信托中的特殊性作了深入剖析。
    本書可以為擬設立或從事股權信托的各類主體防範相關法律風險提供了前瞻指引與操作指南。

     
    內容簡介
    信托制度集財產轉移、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於一身,具有整合性、靈活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是一項其他類似制度無法比擬的優秀制度。股權信托以股權為橋梁,連接了信托法、公司法、證券法及民法等眾多部門法,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既要遵循信托條款,又要受到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制,不同法律之間的踫撞或衝突,造就了股權信托受托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令受托人不得不面臨多重角色、義務及規範之間的衝突。本書探討了處理該類衝突的一般原理,從信托法和公司法、內部關繫和外部關繫等維度分析了受托人的定位,並對受托人負有的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和披露義務等受信義務,尤其是各類義務在股權信托中的特殊性作了深入剖析。作為國內出版的*篇股權信托博士論文,本書成果為擬設立或從事股權信托的各類主體防範相關法律風險提供了前瞻指引與操作指南。
    目錄
    導論
    節創作背景與動因
    一、 創作背景
    二、 創作動因
    第二節本書結構及亮點
    一、 結構安排
    二、 主要亮點

    章股權信托概述
    節股權信托的基本概念
    一、 股權信托的內涵
    二、 相關概念辨析
    三、 股權信托的主要類型
    第二節股權信托的實務運用導論
    節創作背景與動因
    一、 創作背景
    二、 創作動因
    第二節本書結構及亮點
    一、 結構安排
    二、 主要亮點

    章股權信托概述
    節股權信托的基本概念
    一、 股權信托的內涵
    二、 相關概念辨析
    三、 股權信托的主要類型
    第二節股權信托的實務運用
    一、 股權信托的發展前景
    二、 股權信托的運用領域
    三、 股權信托的實務模式
    第三節股權信托研究現狀
    一、 國外研究狀況
    二、 國內研究現狀
    本章小結

    第二章股權信托中的規範適用
    節股權信托: 遊走在民法和商法之間
    一、 信托法: 股權信托的根基
    二、 公司法: 股權信托的主要外在規範
    三、 民法: 股權信托的基礎規範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面臨角色義務及規範衝突
    一、 處於信托與公司結合部的股權信托
    二、 運營商業資產的本質,加劇股權信托受托人的
    角色義務及規範衝突
    第三節股權信托中法律規範適用的一般原理
    一、 信托條款與信托法規定相衝突時如何適用
    二、 信托條款、信托法規定與公司法規定相衝突時
    的適用規則
    三、 規則適用例外: 信托控制公司,公司成為
    信托另一自我
    四、 嚴監管下股權信托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繫
    本章小結

    第三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基本定位
    節受托人多重定位之根源: 運營中商業資產的信托
    第二節受托人的信托法定位: 信托外部關繫的所有人
    一、 信托財產歸屬難題: “委托給”帶來的困惑
    二、 “雙重所有權”之困惑: 對傳統觀點的反思
    三、 受托人的信托法定位: 信托外部關繫的所有人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公司法定位: 信托股東及其例外
    一、 問題緣起: 為何要關注信托股權的股東資格歸屬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是我國公司法上的股東
    三、 現行法僅承認受托人股東資格的困境: 法律規制
    不充分
    四、 信托股東資格的出路: 域外借鋻與本土構建
    本章小結

    第四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 邊界、類型及行使方式
    節受托人權力概述
    一、 權力、義務、責任的英美法語境
    二、 信托轉型背景下受托人權力的擴張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特征: 信托法權力與
    股東權利的集合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邊界: 信托條款和
    法律規範的限制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邊界類型
    二、 信托條款對受托人權力的合理限制範圍
    三、 法律規範對股權信托受托人權力的干預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內容: 類型化嘗試
    一、 投資管理權與信托利益分配權
    二、 明示權力和默示權力
    三、 偏離信托條款的權力
    第四節股權信托受托人行使股東權利的特別探討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在公司法上的權利概述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行使投票權的特殊問題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是否享有辭任權
    本章小結

    第五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義務: 以受信義務為核心
    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核心義務: 受信義務概述
    一、 信托受托人的義務源於受信關繫
    二、 受信義務的定位: 以任意性規範為主
    三、 受信義務是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核心義務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忠實義務
    一、 信托法設置受托人忠實義務的緣由和目的
    二、 忠實義務的內涵演變: 從“利益”到
    “利益”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所負忠實義務的主要類型
    四、 股權信托受托人被豁免忠實義務的情形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謹慎義務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在信托法上的謹慎義務
    二、 謹慎投資人規則在股權信托中的適用及變通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介入公司經營管理的
    特別謹慎義務
    第四節股權信托受托人公平對待受益人的義務
    一、 受托人公平義務之緣起: 信托受益人的非同質化與
    利益衝突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的特殊性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應如何履行公平對待受益人的
    義務
    第五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披露義務
    一、 受托人披露義務的來源及性質
    二、 受托人披露對像: 委托人或受益人?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披露義務的內容
    四、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特殊披露義務
    本章小結

    第六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責任及風險防範
    節股權信托受托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事由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濫用權力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違反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責任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對像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具體法律責任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免責事由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風險防範機制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風險防範概述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防範風險的具體途徑
    本章小結
    前言
    一流博士生教育體現一流大學人纔培養的高度(代叢書序)股權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
    一流博士生教育
    體現一流大學人纔培養的高度(代叢書序)本文首發於《光明日報》,2017年12月5日。人纔培養是大學的根本任務。隻有培養出一流人纔的高校,纔能夠成為世界一流大學。本科教育是培養一流人纔重要的基礎,是一流大學的底色,體現了學校的傳統和特色。博士生教育是學歷教育的層次,體現出一所大學人纔培養的高度,代表著一個國家的人纔培養水平。清華大學正在全面推進綜合改革,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探索建立完善的博士生選撥培養機制,不斷提升博士生培養質量。
    學術精神的培養是博士生教育的根本
    學術精神是大學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者與學術群體在學術活動中堅守的價值準則。大學對學術精神的追求,反映了一所大學對學術的重視、對真理的熱愛和對功利性目標的摒棄。博士生教育要培養有志於追求學術的人,其根本在於學術精神的培養。一流博士生教育體現一流大學人纔培養的高度(代叢書序)股權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
    一流博士生教育
    體現一流大學人纔培養的高度(代叢書序)本文首發於《光明日報》,2017年12月5日。人纔培養是大學的根本任務。隻有培養出一流人纔的高校,纔能夠成為世界一流大學。本科教育是培養一流人纔重要的基礎,是一流大學的底色,體現了學校的傳統和特色。博士生教育是學歷教育的層次,體現出一所大學人纔培養的高度,代表著一個國家的人纔培養水平。清華大學正在全面推進綜合改革,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探索建立完善的博士生選撥培養機制,不斷提升博士生培養質量。
    學術精神的培養是博士生教育的根本
    學術精神是大學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者與學術群體在學術活動中堅守的價值準則。大學對學術精神的追求,反映了一所大學對學術的重視、對真理的熱愛和對功利性目標的摒棄。博士生教育要培養有志於追求學術的人,其根本在於學術精神的培養。
    無論古今中外,博士這一稱號都是和學問、學術緊密聯繫在一起,和知識探索密切相關。我國的博士一詞起源於2000多年前的戰國時期,是一種學官名。博士任職者負責保管文獻檔案、編撰著述,須知識淵博並負有傳授學問的職責。東漢學者應劭在《漢官儀》中寫道:“博者,通博古今;士者,辯於然否。”後來,人們逐漸把精通某種職業的專門人纔稱為博士。博士作為一種學位,早產生於12世紀,初它是加入教師行會的一種資格證書。19世紀初,德國柏林大學成立,其哲學院取代了以往神學院在大學中的地位,在大學發展的歷史上首次產生了由哲學院授予的哲學博士學位,並賦予了哲學博士深層次的教育內涵,即推崇學術自由、創造新知識。哲學博士的設立標志著現代博士生教育的開端,博士則被定義為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具備創造新知識能力的人,是學術精神的傳承者和光大者。
    博士生學習期間是培養學術精神重要的階段。博士生需要接受嚴謹的學術訓練,開展深入的學術研究,並通過發表學術論文、參與學術活動及博士論文答辯等環節,證明自身的學術能力。更重要的是,博士生要培養學術志趣,把對學術的熱愛融入生命之中,把捍衛真理作為畢生的追求。博士生更要學會如何面對干擾和誘惑,遠離功利,保持安靜、從容的心態。學術精神特別是其中所蘊含的科學理性精神、學術奉獻精神不僅對博士生未來的學術事業至關重要,對博士生一生的發展都大有裨益。
    獨創性和批判性思維是博士生重要的素質
    博士生需要具備很多素質,包括邏輯推理、言語表達、溝通協作等,但是重要的素質是獨創性和批判性思維。
    學術重視傳承,但更看重突破和創新。博士生作為學術事業的後備力量,要立志於追求獨創性。獨創意味著獨立和創造,沒有獨立精神,往往很難產生創造性的成果。1929年6月3日,在清華大學國學院導師王國維逝世二周年之際,國學院師生為紀念這位傑出的學者,募款修造“海寧王靜安先生紀念碑”,同為國學院導師的陳寅恪先生撰寫了碑銘,其中寫道:“先生之著述,或有時而不章;先生之學說,或有時而可商;惟此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歷千萬祀,與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這是對於一位學者的極高評價。中國著名的史學家、文學家司馬遷所講的“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也是強調要在古今貫通中形成自己獨立的見解,並努力達到新的高度。博士生應該以“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來要求自己,不斷創造新的學術成果。
    諾貝爾物理學獎獲得者楊振寧先生曾在20世紀80年代初對到訪紐約州立大學石溪分校的90多名中國學生、學者提出:“獨創性是科學工作者重要的素質。”楊先生主張做研究的人一定要有獨創的精神、獨到的見解和獨立研究的能力。在科技如此發達的今天,學術上的獨創性變得越來越難,也愈加珍貴和重要。博士生要樹立敢為天下先的志向,在獨創性上下功夫,勇於挑戰前沿的科學問題。
    批判性思維是一種遵循邏輯規則、不斷質疑和反省的思維方式,具有批判性思維的人勇於挑戰自己、敢於挑戰權威。批判性思維的缺乏往往被認為是中國學生特有的弱項,也是我們在博士生培養方面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2001年,美國卡內基基金會開展了一項“卡內基博士生教育創新計劃”,針對博士生教育進行調研,並發布了研究報告。該報告指出:在美國和歐洲,培養學生保持批判而質疑的眼光看待自己、同行和導師的觀點同樣非常不容易,批判性思維的培養必須要成為博士生培養項目的組成部分。
    對於博士生而言,批判性思維的養成要從如何面對權威開始。為了鼓勵學生質疑學術權威、挑戰現有學術範式,培養學生的挑戰精神和創新能力,清華大學在2013年發起“對話”,由學生自主邀請各學科領域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學術大師與清華學生同臺對話。該活動迄今已經舉辦了21期,先後邀請17位諾貝爾獎、3位圖靈獎、1位菲爾茲獎獲得者參與對話。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巴裡·夏普萊斯(Barry Sharpless)在2013年11月來清華參加“對話”時,對於清華學生的質疑精神印像深刻。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談道:“清華的學生無所畏懼,請原諒我的措辭,但他們真的很有膽量。”這是我聽到的對清華學生的評價,博士生就應該具備這樣的勇氣和能力。培養批判性思維更難的一層是要有勇氣不斷否定自己,有一種不斷超越自己的精神。愛因斯坦說:“在真理的認識方面,任何以權威自居的人,必將在上帝的嬉笑中垮臺。”這句名言應該成為每一位從事學術研究的博士生的箴言。
    提高博士生培養質量有賴於構建全方位的博士生教育體繫
    一流的博士生教育要有一流的教育理念,需要構建全方位的教育體繫,把教育理念落實到博士生培養的各個環節中。
    在博士生選撥方面,不能簡單按考分錄取,而是要側重評價學術志趣和創新潛力。知識結構固然重要,但學術志趣和創新潛力更關鍵,考分不能完全反映學生的學術潛質。清華大學在經過多年試點探索的基礎上,於2016年開始全面實行博士生招生“申請\\|審核”制,從原來的按照考試分數招收博士生轉變為按科研創新能力、專業學術潛質招收,並給予院繫、學科、導師更大的自主權。《清華大學“申請\\|審核”制實施辦法》明晰了導師和院繫在考核、遴選和推薦上的權利和職責,同時確定了規範的流程及監管要求。
    在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確認方面,不能論資排輩,要更看重教師的學術活力及研究工作的前沿性。博士生教育質量的提升關鍵在於教師,要讓更多、更優秀的教師參與到博士生教育中來。清華大學從2009年開始探索將博士生導師評定權下放到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允許評聘一部分優秀副教授擔任博士生導師。近年來學校在推進教師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明確教研繫列助理教授可以獨立指導博士生,讓富有創造活力的青年教師指導優秀的青年學生,師生相互促進、共同成長。
    在促進博士生交流方面,要努力突破學科領域的界限,注重搭建跨學科的平臺。跨學科交流是激發博士生學術創造力的重要途徑,博士生要努力提升在交叉學科領域開展科研工作的能力。清華大學於2014年創辦了“微沙龍”平臺,同學們可以通過微信平臺隨時發布學術話題、尋覓學術伙伴。3年來,博士生參與和發起“微沙龍”12000多場,參與博士生達38000多人次。“微沙龍”促進了不同學科學生之間的思想踫撞,激發了同學們的學術志趣。清華於2002年創辦了博士生論壇,論壇由同學自己組織,師生共同參與。博士生論壇持續舉辦了500期,開展了18000多場學術報告,切實起到了師生互動、教學相長、學科交融、促進交流的作用。學校積極資助博士生到世界一流大學開展交流與合作研究,超過60%的博士生有海外訪學經歷。清華於2011年設立了發展中國家博士生項目,鼓勵學生到發展中國家親身體驗和調研,在全球化背景下研究發展中國家的各類問題。
    在博士學位評定方面,權力要進一步下放,學術判斷應該由各領域的學者來負責。院繫二級學術單位應該在評定博士論文水平上擁有更多的權力,也應擔負更多的責任。清華大學從2015年開始把學位論文的評審職責授權給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論文質量和學位評審過程主要由各學位分委員會進行把關,校學位委員會負責學位管理整體工作,負責制度建設和爭議事項處理。
    全面提高人纔培養能力是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核心。博士生培養質量的提升是大學辦學質量提升的重要標志。我們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博士生教育的戰略性、引領性作用,面向世界、勇於進取,樹立自信、保持特色,不斷推動一流大學的人纔培養邁向新的高度。


    〖〗清華大學校長〖〗2017年12月5日
    在線試讀
    導論〖1〗
    節創作背景與動因〖*1〗
    一、 創作背景

    信托是一項優秀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制度,與其他類似制度相比,具有整合性、靈活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等優越性。參見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184頁。 在英美法歷史上,信托原本是一種規避普通法的消極性財產轉移制度,隨著封建制度的瓦解及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漸轉變為積極管理金融資產的主要工具。不過,信托在財產傳承、財富管理方面的作用也並未削弱,以生前信托和遺囑信托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庭內部進行財富傳承與管理的。正如蘭貝爾教授所言:“信托這一源自中世紀末的家族財富轉移方式,迄今,在轉讓人擁有大量資產或復雜家庭事務時,仍然是安排代際財富轉移的主要工具。”John H. Langbein, The Secret Life of the Trust: The Trust as an Instrument of Commerce, 107 Yale L. J. 165, 165 (1997).可以說,現代信托制度集財產轉移、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於一身,在民事和商事、私人和公益、資產管理和財富傳承等眾多領域,均呈獨領風騷的運用態勢。
    在相當長時期內,信托財產的範圍主要局限在不動產領域,公司的股權(包括股票,下同)因公司制度和資本市場不完善而風險過高,與當時主流的信托財產保值觀念不符合,受到嚴格限制或禁止,私人企業的證券通常被排除在受托人可以投資的“法定清單(Legal List)”之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財富的形態發生轉變,信托財產範圍也從狹窄的不動產走向寬泛的動產、無形財產及財產性權利,公司股權因其巨大的財富價值、增值空間,以及分散投資組合下風險的可控性,在現代社會已經成為主要的信托財產形態。與之相應,信托持有股權的合法性為判例和立法普遍認同。在英國,《1961年受托人投資法案》首次允許受托人投資於企業的股權(Equity Stocks),並明確列為第二類投資項目。 借助信托目的的多樣性與信托制度的靈活性,股權信托可以實現股權投資、股權管理、控制公司、並購重整、家族治理等諸多功能。股權信托不僅是傳承財富、延續商業生命的重要形式,可以保護家族財富免受離婚析產、宣告破產等追索,為一般民眾、企業家普遍青睞,而且也是一種管理和控制公司的高效、專業手段,在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s,簡稱MBO)、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簡稱ESOP)及企業改制中均大展身手。以股權投資信托為主的股權信托還被大量運用於私募、理財等金融領域,在投資領域大放光彩。另外,節稅規劃功能也是股權信托吸引人的地方之一。無論是在商事經營還是民事活動中,股權信托均受到高度關注,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導論〖1〗
    節創作背景與動因〖*1〗
    一、 創作背景

    信托是一項優秀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制度,與其他類似制度相比,具有整合性、靈活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等優越性。參見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184頁。 在英美法歷史上,信托原本是一種規避普通法的消極性財產轉移制度,隨著封建制度的瓦解及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漸轉變為積極管理金融資產的主要工具。不過,信托在財產傳承、財富管理方面的作用也並未削弱,以生前信托和遺囑信托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庭內部進行財富傳承與管理的。正如蘭貝爾教授所言:“信托這一源自中世紀末的家族財富轉移方式,迄今,在轉讓人擁有大量資產或復雜家庭事務時,仍然是安排代際財富轉移的主要工具。”John H. Langbein, The Secret Life of the Trust: The Trust as an Instrument of Commerce, 107 Yale L. J. 165, 165 (1997).可以說,現代信托制度集財產轉移、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於一身,在民事和商事、私人和公益、資產管理和財富傳承等眾多領域,均呈獨領風騷的運用態勢。
    在相當長時期內,信托財產的範圍主要局限在不動產領域,公司的股權(包括股票,下同)因公司制度和資本市場不完善而風險過高,與當時主流的信托財產保值觀念不符合,受到嚴格限制或禁止,私人企業的證券通常被排除在受托人可以投資的“法定清單(Legal List)”之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財富的形態發生轉變,信托財產範圍也從狹窄的不動產走向寬泛的動產、無形財產及財產性權利,公司股權因其巨大的財富價值、增值空間,以及分散投資組合下風險的可控性,在現代社會已經成為主要的信托財產形態。與之相應,信托持有股權的合法性為判例和立法普遍認同。在英國,《1961年受托人投資法案》首次允許受托人投資於企業的股權(Equity Stocks),並明確列為第二類投資項目。 借助信托目的的多樣性與信托制度的靈活性,股權信托可以實現股權投資、股權管理、控制公司、並購重整、家族治理等諸多功能。股權信托不僅是傳承財富、延續商業生命的重要形式,可以保護家族財富免受離婚析產、宣告破產等追索,為一般民眾、企業家普遍青睞,而且也是一種管理和控制公司的高效、專業手段,在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s,簡稱MBO)、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簡稱ESOP)及企業改制中均大展身手。以股權投資信托為主的股權信托還被大量運用於私募、理財等金融領域,在投資領域大放光彩。另外,節稅規劃功能也是股權信托吸引人的地方之一。無論是在商事經營還是民事活動中,股權信托均受到高度關注,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
    我國引入信托制度較晚,但在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以及金融分業經營的大背景下,信托業發展極為迅速(如圖0.1),2012年底即已成為第二大金融部門,2015年末信托全行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6.3,跨入“1時代”,殷醒民:《2015年度中國信托業發展評析——行業轉型的初露成效》,載中國信托業協會網站“行業數據”版塊,訪問網址:http://www.trustee.org.cn/xtxh/analyze/40505.htm,後訪問日期:2018年5月5日。此後又迅速跨越1(2016年3季度)、20萬億(2016年
    圖0.12011年至2017年4季度信托全行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單)
    圖片來源:本書根據公開數據繪制
    4季度)大關,2017年4季度末信托資產規模已達26.2。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的《2017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訪問網址: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4151.htm,後訪問日期:2018年5月5日。另外,本書附表中統計了信托全行業資產規模的增長情況,供參閱。 信托業協會根據功能將信托分為融資類、投資類和事務管理類三類業務,從圖0.2中的三類信托業務占比情況來看,自2011年以來,融資類信托的占比持續下降,事務管理類信托占比持續上升,而投資類信托相對穩定,一直維持在20%~40%的比例。在投資類信托中,以股權投資信托業務發展尤為迅猛,相關規範相繼出臺。
    圖0.22011年至2017年四季度各類信托業務的占比變化
    圖片來源:本書根據公開數據繪制
    然而,隨著金融、經濟及經營環境的變化,支撐我國信托業快速增長的原有業務模式難以為繼,優化私募投行業務並向資產管理業務、財富管理業務進行戰略轉型,是信托公司未來發展的必然出路。參見周小明:《信托業基本業務模式的轉型》,載《中國金融》2013年第21期,第4850頁。 與此同時,我國即將迎來家族財富更替的高峰期,社會大眾存在迫切的財富傳承需求。據中國民生銀行和胡潤百富公司聯合發布的《2014—2015中國超高淨值人群需求調研報告》統計,我國個人總資產超人民幣的高淨值人群中,主體是企業的擁有者,占到80%,個人總資產在5億以上的超高淨值人群也以企業主為主,並且近七成超高淨值人群面臨企業交班的問題。2017年11月,中信銀行私人銀行與胡潤研究院聯合發布《全球視野下的責任與傳承——2017中國高淨值人群財富管理需求白皮書》更是明確,86.2%的企業家開始考慮或著手準備家族傳承的事情,但家族傳承面臨接班人、企業權屬及市場內外環境三大挑戰。其中,接班人問題主要體現在接班人繼承意願低、接班人理念與企業價值取向衝突等;企業權屬的問題主要包括職業經理人稀釋控制權,家族成員復雜、權屬不清,一代企業家思想固化、難退二線等;市場內外環境挑戰則體現在中國家族傳承起步晚、專業經驗少且缺乏長期規劃,全球統一報告標準(CRS)的實施影響原有家族傳承的規劃。以家族企業傳承為主體的家族傳承浪潮,為股權信托提供了巨大的市場需求。
    在信托公司向信托本業回歸、家族財富傳承更替的潮流下,以股權信托為核心的家族信托呼聲日漸高漲,一些信托公司與銀行部門也開始涉足,試圖作為業務轉型的突破口。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原中國銀監會,現已調整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3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掛牌成立。為方便起見,本書將以“原中國銀監會”“原中國保監會”指代2018年4月前的機構,將以“中國銀保監會”指代2018年4月後的機構。發布的《關於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中,明確強調在推動信托公司業務轉型的過程中,信托公司應當“探索家族財富管理,為客戶量身定制資產管理方案”。2015年10月,原中國銀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鄧智毅亦撰文表示,允許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研究試點家族信托並制定相關業務規則。《銀監會信托監管部負責人發聲支持信托公司上市》,網址: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trust/20151010/3374250.shtml,後訪問時間:2017年10月21日。 由於家族財富的主要形態就是股權,家族信托的試點及相關業務規則的研究繞不開股權信托。2015年底,原中國銀監會開始醞釀信托業務分類,並在2016年12月底召開的中國信托業年會上明確提出信托“八項業務”,將信托業務分為股權信托、債權信托、同業信托、標品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財產權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務信托八大類(見圖0.3),要求信托公司根據各自的戰略規劃、資源稟賦和目標定位,探索差異化、專業化的發展路徑。2017年4月中旬,原中國銀監會信托監管部下發《關於印發〈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信托函〔2017〕29號),並將《信托業務監管分類基礎報表(試行)》和《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說明(試行)》作為附件一同下發,肯定了前述信托“八項業務”的分類,並正式啟動“試點改革”參與此次試點改革的是外貿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慶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銀國際信托、陝國投信托、百瑞信托10家信托公司。,試點時間是2017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在試點基礎上,中國銀保監會將加快研究出臺有針對性的配套監管制度,在統一的信托業務監管分類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托會計核算、監管統計、淨資本管理和保障基金認購等各項制度,進而在全行業全面實行新的業務分類。參見鄧智毅:《穩步推進信托公司業務分類試點改革》,載《中國銀行業》2017年第3期,第47頁。 不過,這一分類出於監管目的,對股權信托的定義過於狹窄,局限於以資金設立信托並投向封閉公司股權的信托,無法涵蓋以股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等情形。對此,本書將在章股權信托的定義中闡述。
    圖0.3信托“八項業務”
    圖片來源:本書作者繪制二、 創作動因
    近幾年來,隨著信托業轉型,國內家族信托業務有序展開,成果可圈可點。股權信托雖然呼聲甚高並取得了一些突破,但運用仍然相對有限,與其作為家族信托核心的地位不相符合。究其根源,在於現行法律制度缺失,股權信托受托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較為模糊,權力、義務和責任難於界定,影響了信托公司開展股權信托的積極性,也令委托人對股權信托的功能作用存在很大疑慮。
    (一) 制度和理論供給不足,嚴重制約股權信托的開展
    金融是變動不居、富創新的領域,相關理論與制度規範往往落其半拍,但作用卻不可低估。金融業務猶如逐利奔騰的野馬,隻有套上理論與制度這一韁繩,纔能夠按照人們預想的軌道穩步前行。可以說,金融業繁榮的關鍵,依賴於充分的理論供給與合理的法律制度。該原理同樣適用於股權信托。股權信托是實踐產物,先制度而行,是實現家族財富傳承的優良形式,也是我國信托業轉型的重要出路,具有極為廣闊的發展前景。然而,由於目前我國尚無股權信托的專門法律、法規,致使設立股權信托面臨信托登記制度缺失、監管者敵意以及不享受稅收優惠等障礙,嚴重制約了股權信托業務的快速發展。
    1.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缺失
    有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公司法作了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如無特別說明,本書所列條文均指2013年修正後的條文。(以下簡稱《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10條款“設立信托,對於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在股權信托中,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設立的信托需要辦理信托登記,鋻於目前信托登記制度缺失,股權信托無法展開。在“江蘇大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天地冶金工貿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被告抗辯稱,股權是依法登記的財產權利,因案涉股權信托並未進行登記,故本案信托關繫並不成立。從判決依據來看,法院認同被告的這一觀點。參見“江蘇大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天地冶金工貿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案號:(2014)雨板民初字第71號。 應當說,我國信托登記制度的確有待完善。《信托法》要求某些信托財產辦理信托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未作出任何修正)第10條規定:“設立信托,對於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但對具體由哪一機構負責以及如何登記,卻沒有作出細致規定,加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的權屬問題規定較為模糊,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門並不認可信托合同作為股東變更的依據,當事人僅憑信托合同往往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也不能辦理信托登記。
    盡管如此,信托登記制度的缺陷並不是我國開展股權信托的實質障礙。從立法本意及規範目的來看,《信托法》第10條第二款中“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指的是該類財產權的轉移隻有在登記之後纔能發生效力的情形,並不包括僅具對抗力的登記類型,如果登記並非財產權屬變動的生效要件而僅是對抗要件,則以該類財產設立的信托,即使未辦理信托登記,也依法產生效力。
    首先,信托登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第三人的利益,通過登記這一公示制度,令信托當事人(尤其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和信托自身的債權人、潛在交易對手知悉信托的存在,合理、審慎評估可能的交易風險,防止因不知信托而蒙受不利後果。而從《信托法》第10條來看,立法者對信托登記的公示力定位,沒有也不應當超出物權法上物權公示力的強度,突出體現在,對於物權法上移轉占有即發生權屬變動的物權(如動產),該條並未要求在設立信托時辦理信托登記。既然物權法要求某些類別的財產在移轉時需辦理登記,目的並不是作為生效要件,而隻是作為一種公示手段警示第三人、對抗第三人,從而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與保障交易安全之間求得平衡,那麼,信托法要求以該類財產設立的信托需辦理信托登記,目的應當也隻是警示第三人、對抗第三人,而並不是要否定信托行為的效力本身。
    其次,以登記繫權屬變動對抗要件的財產設立的信托,受托人在委托人移轉占有後就取得財產的所有權,信托行為在當事人內部已經完成,對外受托人也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此時,若無更加重要的利益需要特別保護,不宜再否定信托行為的效力。從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角度來說,物權法之所以在傳統的登記生效要件之外吸收確立登記對抗要件,應是立法者考量物權特性,在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各方權益並促進交易繁榮等各種利益之間權衡取舍後深思熟慮的後果。換言之,在立法者看來,登記對抗主義足以保護此類財產所涉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承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有效無不合理之處。這一理解同樣適用於信托登記制度。當事人以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財產設立信托,如果辦理了交付手續,在物權法上財產權屬發生了變動,但沒有辦理信托登記,完全可以通過否定其對抗力來保護不知信托存在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再次,將信托登記作為(登記繫權屬變動對抗要件的)財產所設信托的生效要件,沒有任何必要,也沒有合理依據,起不到加強對善意第三人保護的作用。相反,這過度干預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信托法的私法自治定位相違背。直接從根本上否認該類信托的效力,不僅會破壞信托關繫的穩定,不利於保護信托本身和當事人的利益,如受托人在此期間經營信托財產獲取的收益歸屬於誰、如何合理分配,而且也將破壞交易安全,有礙信托業務的發展繁榮,與信托登記制度的立法初衷相違背。可以設想如下案例:某甲於2012年以數艘船舶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指定其妻子和孩子為受益人,移轉了占有並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但未辦理信托登記。當年年底,受托人某乙擬出售其中一艘,並在交易之前告知了交易對手船舶繫信托財產的事宜,某丙欣然接受,以公允價格從受托人處購得該船。兩年後,委托人破產,委托人的債權人訴至法院,要求某丙返還船舶,理由是該信托未辦理信托登記,信托無效。如果僅以未辦理信托登記即否定本案信托的效力,顯然不利於與信托交易的第三人丙,這與信托登記制度保護第三人的初衷反倒相違背。
    信托法專家、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信托法(草案)起草小組成員的周小明老師也認為:“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有關法律對某些財產權的移轉雖然規定了需要辦理登記手續,但該登記並不產生轉移的效力,隻發生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移登記、地役權轉移的登記以及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輛轉移的登記等,對於以該類財產權設立的信托,同樣不需要辦理信托登記。因此,對於我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的作為‘信托登記’前提的‘登記手續’,應該僅限於能夠產生財產權轉移效力的‘登記手續’。”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54頁。 關於信托登記效力與物權權屬變動模式之間的關繫,可以圖0.4示如下:
    圖0.4信托登記效力與物權權屬變動模式之間的關繫
    圖片來源:本書作者繪制
    綜上可知,隻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類財產的權屬變動在登記之後纔發生效力,以該類財產設立的信托纔必須辦理信托登記,未辦理信托登記的,不產生效力。鋻於股權的工商登記通常僅具有對抗效力,並不發生權屬變動的效果,故當事人設立股權信托未辦理信托登記的,信托成立生效,隻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公司類型,分述如下:
    (1)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其股權變動采行債權形式主義,股東名冊是股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記隻是股權變動對抗要件,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動的模式,目前存在意思主義與債權形式主義等觀點,本書持債權形式主義說,具體可以參見楊祥:《有限責任公司“一股二賣”善意取得之質疑——對《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適用的限縮》,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3期,第7779頁。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否發生權屬變更與工商登記並無直接關聯,以這類股權設立的信托無須向工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也無須進行信托登記。不過,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2條第三款,《公司法》第32條第三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若不辦理信托股權的變更登記,將無法對抗第三人。對此,可以參考《日本信托法》(2006年)第14條:“(信托財產的對抗要件)財產權利的得失、變更未經登記或注冊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財產未經登記或注冊的,不得以該財產屬於信托財產的事實對抗第三人。”本書所引《日本信托法》(2006年)條文,均源自何寶玉先生的中譯本,載何寶玉《信托法原理研究》(第2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555641頁。
    (2)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依據《公司法》第139、140條,記名股票在轉讓背書後權屬變動,股東名冊登記屬於對抗要件;無記名股票在交付後即發生轉讓效力。《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也沒有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股東進行登記。可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發生權屬變更,與工商登記之間也沒有關繫,該類股權信托的有效設立並不以信托登記為前提。不過,如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當地股權托管中心辦理了托管,股權信托設立後,應到該托管中心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3) 對非上市公眾公司而言,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中國銀監會令第96號),其股票公開轉讓須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繫統進行,且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第4條);股票向特定對像轉讓的,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第32條)。該辦法沒有規定登記纔能發生權屬變更,結合《公司法》第139條可知,以該類股份設立的信托亦不以辦理登記作為生效前提,但若信托財產為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則需要辦理登記來對抗第三人。
    (4) 第四類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結合《證券法》第160條和《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27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登記,繫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由於該登記隻是確認持有事實而非創設權利,故登記也不是上市公司股票權屬變動的生效要件。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頒布的《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僅規定了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以及法人資格喪失等非交易過戶情形,股權信托目前難以以非交易過戶的形式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辦理登記。
    綜上,是否辦理信托登記並不實質影響股權信托的設立效力,隻是影響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過,囿於法律規定欠缺及認識局限,在實踐中,信托財產的登記問題的確構成了股權信托業務開展的重要障礙。為了推進信托業務發展,有必要構建起完善的信托登記制度,尤其是信托財產登記制度。近年來,在信托業轉型大背景下,相關部門已經認識到信托登記之於信托業務發展的重要性,開始著手建設信托產品統一登記平臺及制定配套法規,信托登記難題有望得到解決。長期以來,制定一部全國性的《信托登記管理辦法》一直受到業界熱烈關注。2014年上海自貿區開始建立信托登記平臺,邁出了信托產品登記的重要步伐。2016年初,監管部門又批準籌建中國信托登記公司,並將制定《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為建立起信托產品統一登記制度與信托產品登記平臺做好了準備。參見劉夏村:《中國信托登記公司獲批籌建——探索建立統一規範信托產品流通市場》,載《中國證券報》2016年3月8日,網址http://www.cs.com.cn/tzjj/jjdt/201603/t20160308_4918955.html,後訪問日期:2016年3月8日。 2017年8月,原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信托登記管理辦法》(銀監發〔2017〕47號),對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集中辦理信托機構的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登記、信托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試圖構建我國信托業統一的信托登記制度,對於完善信托業基礎建設、推動信托業長期穩健發展和加強監管具有重要意義。不過,該辦法並不涉及信托財產的登記,股權信托在實踐中難以辦理信托登記的問題仍未解決。隨著信托實踐的深入尤其是信托業務的發展,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必將逐步建立和完善,掃清股權信托開展的主要障礙。
    2. 監管者對股權信托的敵意
    由於一些股權信托持有或意圖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監管者對信托持股的態度關繫甚大,尤其是對私人股權投資信托而言,目標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並上市是投資者退出股權、獲取溢價的主要途徑。但目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並不允許信托持股的公司上市。自2007年太平洋保險公司上市前被要求清理信托資金持股以來,實踐中,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時,一直以“股權清晰”為由,不允許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的企業上市。另外,原中國銀監會也對信托股權存在偏見,如在渤海銀行增資中不允許信托參與配股。參見鄭智:《渤海銀行:信托股東配股未獲銀監會批復》,載《21世紀經濟報道》2011年3月31日第009版;呂東:《渤海銀行多數信托股東妥協 同意出局隻因“傷不起”》,載《證券日報》2011年5月17日第C01版。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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